日前,北极星环保网从中山市法制局获悉:为加强中山市餐饮垃圾的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健全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现将《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出意见时间:2017年11月9日至11月24日;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679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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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7-11-15 09:4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从中山市法制局获悉:为加强中山市餐饮垃圾的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健全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现将《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提出意见时间:2017年11月9日至11月24日;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6793802)、传真(88365326)、电邮(87527351@163.com)、通信(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人才发展研究中心12楼1203)。

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餐饮垃圾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包括酒楼饭店、集体食堂、菜肉摊铺、食品企业等,在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材供应、食品加工等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垃圾中的动植物油脂、废弃食用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全市统一集中处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饮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责制,逐级签订监管责任书,并纳入综合考核指标。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饮垃圾管理宣传工作。

鼓励和支持餐饮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可对在餐饮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配合,积极完善餐饮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体系、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推动餐饮垃圾得到有效收集运输、处置: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餐饮垃圾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餐饮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并实施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防止餐饮垃圾排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推动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做好餐饮垃圾经营服务行业管理,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餐饮垃圾处置登记制度; 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垃圾管理规定;依法查处使用餐饮垃圾为原料或者以餐饮垃圾加工成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食用油脂等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有关餐饮垃圾的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倡导文明用餐,推动餐饮垃圾减量化。

(三)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饮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餐饮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餐饮垃圾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

(四)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进一步优化餐饮垃圾处理项目的规划布局,负责完善餐饮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形成合理的产业链条。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科技等部门,落实餐饮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综合性政策,协调推动有关试点工作。探索区域合作和政策扶持机制,推广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设备,发展循环经济。

(七)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饮垃圾的违法行为。

(八)市公安部门负责涉“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清查取缔“地沟油”黑窝点、黑作坊,坚决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市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十)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等食品风险监测,将餐饮垃圾管理内容纳入卫生城市建设的重要指标。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申请协助做好相关补贴的发放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餐饮垃圾相关的管理工作。

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管理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饮垃圾的方法,督促会员做好餐饮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工作。

第六条 逐步推行餐饮垃圾统一收集运输、收运处一体化运营和集中定点处理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台账管理。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真实、完整记录餐饮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餐饮垃圾处置单位还应当记录处置设施运行数据、产品流向等情况。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备核查。

第八条 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联单管理。

联单由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联单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餐饮垃圾处理过程中,联单备案联随餐饮垃圾同行,最后由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每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一并报送备案联。

第九条 从事餐饮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从事餐饮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取得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名称、经营(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条 我市承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事项的单位,可以通过公平择优的方式,在取得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社会经营主体中确定,经依法确定的我市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餐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二)餐饮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避免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三)禁止将重金属、有机溶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混入餐饮垃圾;

(四)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饮垃圾;

(五)将餐饮垃圾日产日清,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平择优方式确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六)不得将餐饮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专门的且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作明显标识;

(二)每日至少到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收运1次餐饮垃圾;

(三)实行餐饮垃圾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饮垃圾及时运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平择优方式确定的单位处置;

(五)制定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饮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饮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禁止将餐饮垃圾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

(四)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用于饲养畜禽;

(五)严格执行污染控制标准,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环境监测结果;

(六)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将相关产品质量、产品处理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备案;

(七)制定餐饮垃圾处置应急预案;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要停业、歇业或者暂停、关闭、拆除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措施的,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核准,并按照提供替代设施、先建后拆的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监测,并定期对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立工作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联单管理等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以及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向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状况以及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年度运营情况、财务报告等信息。

第十七条 违反餐饮垃圾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无法提供工作台账、餐饮垃圾合法转运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流向证明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等主管部门纳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饮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加强对餐饮垃圾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健全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12〕135号)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对餐饮垃圾的管理。为促进我市餐饮垃圾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市长办公会议、市人大代表要求我市积极推动餐饮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市政府安排,草拟了《中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送我局审核,经审核,形成《办法》草案。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

(一)主要内容。《办法》共20条,不分章节,第一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第四、五条规定了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第六至第九条明确了餐饮垃圾管理模式、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台账管理、联单管理制度以及经营许可制度;第十条明确了承担我市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确定和公开方式;第十一至第十四条明确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餐饮垃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第十七条衔接了餐饮垃圾处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对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无法提供工作台账、餐饮垃圾合法转运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流向证明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第十九条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餐饮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第二十条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1、有效衔接上位法。为有效与《条例》中的餐饮垃圾概念相衔接,将原餐厨废弃物表述改为餐饮垃圾。根据广东省府令第2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废止,餐饮垃圾不属于严控废物,不需要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办法》删除了原有的处置餐饮垃圾需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

2、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使之更具操作性。餐饮垃圾管理制度为我市新设立制度,在上位法《条例》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框架下,对我市各部门的餐饮垃圾管理职责进行细化;对《条例》规定的联单制度进行了细化,明确联单由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取以及联单的内容、联数、使用方式等要求,同时,对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无法提供工作台账、餐饮垃圾合法转运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流向证明的行为,上位法尚未制定具体处理措施,《办法》明确将其纳入社会主体信用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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