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知》,日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文,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将土壤环境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准入首要指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明确,对于拟收回、储备和已收回、储备的有色金属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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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将土壤环境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准入首要指标

2017-12-05 14:0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知》,日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文,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将土壤环境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准入首要指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明确,对于拟收回、储备和已收回、储备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的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强调,强化建设用地准入前置程序。对拟收回、储备的企业用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土地收回、储备前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需治理修复的,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已收回、储备的上述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其中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需治理修复的,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涉及污染土地在供应前,应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土壤修复达标验收成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环保部门出具的评审表作为土地供应审查要件。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文件要求,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将上述要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审查范围,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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