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汞网获悉,2014年4月青海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青海省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环发〔2014〕170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环保林业局、环保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商委、工信委)、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涉汞行业企业汞污染防治,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19号)要求,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5日
青海省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和《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58号),积极应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切实加强我省涉汞行业企业的汞污染防治工作,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完善汞污染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加大汞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二、主要工作内容和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工艺
1、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
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主管部门在全省涉汞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审批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压汞灯、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生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荧光灯生产项目必须使用固汞,并采用圆排机等自动化和密闭化注汞技术;新建、改建、扩建含汞类扣式碱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体温计和血压计生产项目必须使用无汞材料。限制批复新建、改建、扩建含汞锌粉生产项目。
未落实上述规定的添汞产品或相关添汞原料生产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不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
2、淘汰落后产品和生产工艺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辖区内涉汞企业落实产品及原辅料汞含量限制标准,加快淘汰落后涉汞产品及生产工艺。
省内现有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企业及新建项目,必须全部使用低汞触媒。对新建其他涉汞项目,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2015年12月31日前:荧光灯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固汞,并采用圆排机等自动化和密闭化注汞技术;电池生产企业必须采用无汞原材料生产扣式碱锰电池和糊式锌锰电池;含汞测量仪器制造企业淘汰使用汞或添汞原材料生产气压计、温度计、压力计、体温计和血压计;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生产企业要逐步减少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的产量和用汞量。
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经济、财政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制定或落实相关政策,鼓励、研发和推广无汞、低汞等先进技术和生态产品。
鼓励涉汞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加快低汞、无汞产品和技术装备的研发,相关行业协会应引导和帮助企业开展相关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职能部门监管
1、企业内部管理
2014年5月31日前,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涉汞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含汞污染物的处理和治理措施: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涉汞原辅料、涉汞产品和含汞危险废物的流向台账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涉汞行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涉汞环节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或杜绝含汞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废水处理设施要增加汞处理设备或工艺,集中收集和处理含汞废水;含汞危险废物要密闭储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贮存库,交有资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不得非法转运和出售;各涉汞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涉汞原辅料和产品、含汞危险废物的来源和去向及汞污染防治等相关信息上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涉汞企业应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将作为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的重要前提和企业申请各项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2、职能部门监管
各市(州)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按照已发布的涉汞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方案,《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2012年版)》要求,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清洁生产技术产业化应用,推动先进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成果转化。
各市(州)环境保护、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监督涉汞行业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涉汞生产车间的废气和排污口水质、厂界无组织排放等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对涉汞企业进行一次含汞危险废物考核。对于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汞排放超标、含汞危险废物管理考核不合格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改正并处罚款,对逾期未完成治理或改正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严厉打击涉汞行业企业非法转移、倾倒、倒卖含汞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回收与利用处置含汞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经济、财政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各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的重点项目、技术改造、装备开发和产品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各市、州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和部门责任分工,扎实落实各项责任,协同推进本辖区的汞污染防治工作。
(二)实施年度考核。从2014年起,各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和财政等部门,对本辖区汞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自评估,编制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编制全省年度汞污染防治工作评估报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及国家相关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