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美丽浙江,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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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2017-12-20 10:4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美丽浙江,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监测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基本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系统性、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为治水、治气、治土和美丽浙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优化升级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布局,适当增加县级城市自动监测站点,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大气环境监测。加强大气污染传输重要通道和重污染区域站点建设,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组分和臭氧监测分析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解析。开展重要港区、骨干航道和工业园区(开发区)大气环境监测。提升大气遥感监测能力,完善酸雨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健全完善自动和手工监测相结合,涵盖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交接断面、入海河流断面和饮用水水源地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开展农村水环境监测和重点湖库、城市水体遥感监测。建设以城市为中心,沿海平原和金衢盆地等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涵盖重点港湾、重要海域的实时、动态、立体、多级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三)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统一规划与整合优化,整合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地质环境)监测网、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建立涵盖全省耕地、重点工业园区(集聚区)和重点企业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参与)

(四)建立噪声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城市区划调整及道路、轨道和航空交通建设发展,优化城市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及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参与)

(五)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省级辐射监测区域分中心及区域性分站,推进空气辐射自动监测站建设,完善主要河流水系辐射常规监测、设区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和土壤放射性监测。开展海洋环境放射性水平监测,点位涵盖核电或重大放射源邻近海域。(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六)完善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加强卫星、无人机遥感技术应用,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和湖泊湿地、海湾河口等典型区域建立生态监测站,建设天地海一体的生态系统监测网络。探索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分别负责)

(七)完善污染源排放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加强重污染行业特征污染物监测。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建设和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依法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比对监测,并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组织开展农村农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污染监测监控。(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浙江海事局参与)

三、加快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一)建立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各级环保、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海洋渔业、气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等数据有效集成和互联互享。各级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二)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汇集和管理各部门获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提供数据支持。构建环保业务专网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传送。(省环保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三)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建立统一、权威的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和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保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四、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

(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立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长效机制,完善大气污染源清单,提高空气环境质量预测预警时效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电视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广泛发布空气环境预警信息。加强重要水体、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的水质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农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二)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探索建立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森林病虫害、湖库河流藻类水华和近岸海域赤潮的监测预警。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环境健康高风险地区,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参与)

(三)建立污染源排污异常报警体系。完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异常报警机制,提高对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研判和报警水平。增强工业园区(集聚区)环境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省环保厅负责)

(四)健全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立健全以省级为核心、重点城市为区域支撑的陆地和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齐应急监测装备,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演练。(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分别负责)

五、建立环境监测与环境决策治理联动机制

(一)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问责提供决策依据。完善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为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区域生态补偿、环境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与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二)实现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管执法联动。健全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推进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系统与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系统融合。(省环保厅负责)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环境监测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和运维技术规范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失信企业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参与)

六、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和市场培育

(一)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能力,大力推进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特征污染物快速源解析、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排放因子分析、遥感监测和监测大数据综合分析等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促进高科技产品与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国内国际监测科技交流合作。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高端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并在满足需求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与)

(二)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总体要求和部署,以社会检测机构能够承担和不影响公平公正为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领域监测业务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参与)

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保障机制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组织协调。环保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规范,建立覆盖从监测点位布设到样品采集、保存、分析、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构建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和制定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增强各监测数据的可溯源和可比性。(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参与)

(三)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和落实省以下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和监测事权划分方案,明确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工作职责,健全完善与监测事权匹配的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切实增强环境监测能力。(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四)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资金保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环境质量监测、应急监测、遥感监测、核与辐射监测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的保障力度,将监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和监测网络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出台激励和扶持政策,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省财政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贯彻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和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为载体,建成多层次、专业化的环境监测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提升环境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培育一批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型团队。(省环保厅牵头,省人力社保厅参与)

(六)积极营造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创建环境监测类科普基地,广泛宣传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通过开展世界环境日、国际森林日、浙江生态日、检测实验室开放日等活动,普及生态环境监测知识,增强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参与主动性和关注度。(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分别负责)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政策措施,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等保障要素,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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