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结合贵州省实际,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文如下:
贵州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推进我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为建设长江珠江上游绿色屏障建设示范区,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事业;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促进湿地可持续发展;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重要湿地及自然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将湿地保护修复及成效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修复水平,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1.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全省湿地面积保有量不低于20.97万公顷。
2.湿地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生态功能更加完善,鸟类数量不断增加,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35%以上;加强湿地周边的森林保护,提高森林质量和水源涵养能力,湿地面山林业用地全部实现绿化;加强江河湖库综合治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5%,8大水系水质优良率达92%以上,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90%以上。
3.湿地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建成国际重要湿地1个,国家重要湿地2个,省重要湿地70个,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20个,建成湿地公园70个以上,建立湿地保护小区200个。
4.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完善。建立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保护局面。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和举措
1.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GB/T26535)》《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指标(试行)》,充分考虑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家林业局认定发布,省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认定发布,一般湿地名录由地方人民政府认定发布。
2.探索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事权划分。
3.落实湿地保护修复责任。省人民政府将根据湿地资源情况,明确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特区)的湿地面积保有量额度,将湿地保护修复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对经批准依法征占用湿地并转变用途的,用地(占用)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4.明确湿地保护修复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利用,谁保护”“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保护和修复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可自行行使湿地保护修复职责,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代为行使职责。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经批准依法占用并转变用途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5.科学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及《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对湿地保护的要求,结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等文件精神,广泛征求各地和相关部门意见,明确湿地保护原则,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对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要进行严格管控。
6.强化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对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各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方式进行重点保护。对一般湿地,也要参照重要湿地的保护方式分批次分阶段逐步完善管护措施,明确保护目标和管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措施,逐步加以保护,扩大湿地保护范围,提高湿地保护率。在省级重要湿地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管护形式。
7.建立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完善湿地资源用途监管制度。禁止擅自开发利用重要湿地,在科学论证、合理界定主导功能和制定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擅自开垦、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向湿地排放有毒污染物或超标废水;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合理控制湿地资源利用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8.完善生态用水补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好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用水、补水机制,编制生态用水、补水工程实施方案,水库蓄水和泄洪等要充分考虑周边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
9.积极实施湿地修复工程。湿地修复要坚持自然生态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对于功能退化严重的自然湿地要进行必要的人工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重要且退化严重的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治理、河湖水系连通、生态隔离带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面山植被恢复、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改善湿地生态环境。加强湿地修复工程成效监督,根据相关评价标准,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由责任方限期整改后重新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和修复成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0.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恢复和增加湿地面积,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是湿地保护的重要任务。各地应积极制定湿地恢复方案和措施,通过退耕还湿、禁牧、限牧、生态补水、新建人工湿地等措施恢复或增加湿地面积。各相关部门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
11.实行湿地保护政府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奖惩机制、问责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12.严惩破坏湿地行为。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利用和破坏湿地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责任方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建设
13.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整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资源,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程或标准,建立我省湿地监测评价体系,通过遥感监测、样地监测、专题监测等掌握全省湿地资源实时状况,为湿地保护修复决策和地方政府考核提供重要依据。
14.建立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制定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湿地资源保护动态。建立公众湿地信息平台,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强化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15.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将湿地保护修复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编制湿地保护修复规划方案。尽快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研究和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修复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
16.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及各行业部门对贵州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在项目、资金及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把湿地保护与修复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加大资金优化和整合力度,突出资金安排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全社会重视和参与湿地保护修复的积极性,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
17.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科学研究,提升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科研监测能力,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中心、实验室、观测站,提高湿地科研综合能力。开展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示范,积极探索研究湿地修复新方法与新技术,有序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建立多学科湿地专家库,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18.加强宣传教育。利用“世界湿地日”“世界环境日”“贵州生态日”“贵州湿地宣传周”“爱鸟周”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湿地保护宣传。建立湿地生态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和场所,向广大中小学生和公众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增强公众支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研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