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09407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4700亿元,增长5.0%;第二产业增加值102004亿元,增长12.5%;第三产业增加值82703亿元,增长10.3%。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1.8%、48.7%和39.5%。
第一节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分析
2007年国民经济保持高速平稳增长的态势。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246619亿元,比上年增长11.4%。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28910亿元,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121381亿元,增长13.4%;第三产业增加值96328亿元,增长11.4%。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1.7%,与上年持平;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9.2%,上升0.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9.1%,下降0.3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增长11.1%,二季度增长11.9%,三季度增长11.5%,四季度增长11.2%。
图表2003-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4.8%,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2.3%。商品零售价格上涨3.8%。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3.9%。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3.1%,其中生产资料价格上涨3.2%,生活资料价格上涨2.8%。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4.4%。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18.5%。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7.6%,其中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上涨8.2%,二手住宅价格上涨7.4%;房屋租赁价格上涨2.6%。
第二节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1、相关政策法规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法的通过和实施,让广大的投资者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意图,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同时,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过和实施将有利于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还能够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2005年,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得行业有法可依,更加规范。
2005年,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因此,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在管理方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2005年,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在评价资质方面,《办法》规定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规定,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2006年2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充分说明国家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程度。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随着未来经济总量增加,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根据我国具体的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情况,会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统筹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综合考虑各个因素的作用。
二要切实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强化城市、农村重点污染源防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三要强化环境法治,尤其是要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情况和执法情况。
四要强化环境监管,重点是发挥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市环保局的重要职责,同时还要发挥各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五要完善有关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运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推进污染治理进程。
六要建立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机制,完善经济发展评价体系。
七要鼓励公众参与,要在全社会形成加强环境保护的共识,并加大宣传的力度。
会议提出了未来五年和十五年环境保护的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2、中、微孔曝气器HJ/T252-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中、微孔曝气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上海石化环保器材厂有限公司、浙江凯琪水业有限公司、杭州天宇环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宜兴泉溪环保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微孔曝气器》(HCRJ031-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微孔曝气器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污水生物处理用中、微孔曝气器(以下简称曝气器),也适用于其它如环
境中富营养水体、水产养殖水体中充氧的曝气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T1220不锈钢棒
GB3452.1液压气动用O型橡胶密封圈尺寸系列及公差
GB/T3672-1992模压、压出和压延实心橡胶制品的尺寸及公差
GB/T5836.1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GB/T5836.2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
GB/T9476涂塑料管
GB/T13306标牌
CJ/T3015.1-1993污水处理用微孔曝气器
CJ/T3015.2-1993曝气器清水充氧性能测定
CJ/T3015.4-1996污水处理用可张中、微孔曝气器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通气量
指每个曝气器在标准状态下,单位时间内充入温度为20℃的清水中的空气量,单位为m3/h。
3、建设部《水处理用橡胶膜微孔曝气器》标准发布
建设部第688号公告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水处理用橡胶膜微孔曝气器》CJ/T264-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污水处理用可张中、微孔曝气器》CJ/T3015.4-1996同时废止。
原标题:微孔曝气器行业环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