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辽宁省明确环保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确定辽宁省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详情如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现排污费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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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明确环保税省与市分享体制 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附全文)

2018-02-23 15:03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辽宁省明确环保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确定辽宁省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详情如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

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现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妥善处理好省与市间利益分配关系,现对我省环境保护税省与市(不含大连市)分享体制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地方收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同时,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9号)的有关要求,2018至2022年沈抚新区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留存,省不参与分享。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省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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