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十争五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八争四目标要求,扎实推进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福州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一、福州市空气质量控制目标2018年福州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7%。六项主要污染物指标:PM10年均浓度50g/m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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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8年度实施方案

2018-03-23 15:0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十争五”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八争四”目标要求,扎实推进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福州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福州市空气质量控制目标

2018年福州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7%。六项主要污染物指标:PM10年均浓度≤50μg/m3,PM2.5年均浓度≤26μg/m3,NO2年均浓度≤28μg/m3,O3年均浓度≤130μg/m3,SO2年均浓度≤6μg/m3, CO年均浓度≤1.1mg/m3。确保2018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保八争四”。

二、主要措施

(一)立足创新,提高大气环境监测预警防控能力

1.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1)继续推进福州市环境空气超级监测站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提升移动走航监测能力,实现全方位空气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各区与高新区在辖区建设空气质量微型站。(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新增2套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提高尾气监督抽测效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加强VOCs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完善应急机制,提高不利天气应对能力。

(1)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根据《福州市轻微污染天气应对办法》和《福州市臭氧污染应对办法(试行)》,一旦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立即启动相应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交警支队)

(2)根据应急响应要求与气象条件,实施人工增雨。(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二)强化臭氧前体物协同控制,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1.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工作

(1)持续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减排工作,2018年继续推动一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工程;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下达的30家重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2018年6月30日前,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应完成“一企一策”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严格重点NOx排放源管理

(1)以NOx达标排放为重点,加大火电、垃圾焚烧发电、钢铁、化工、印染、陶瓷、制药、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燃煤锅炉(窑炉)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强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监管,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和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加强各类锅炉、炉窑污染整治,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福州市城区、各县(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2蒸吨/h以上(含)10蒸吨/h以下燃生物质锅炉、燃油锅炉必须安装SO2和NOx在线监控设施;其他区域10蒸吨/h以上(含)锅炉必须安装SO2、NOx和烟尘在线监控设施;城区2蒸吨以下燃生物质、燃油锅炉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3.实施错峰生产

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炼油石化、化工、制鞋、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为重点,强化68家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及错峰生产措施,鼓励和指导相关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实施错峰生产措施或者应急响应期间减产、停产措施,降低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对我市空气质量的影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推进垃圾焚烧发电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

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改造现有污染防治设施,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级相关排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福清市政府、连江县政府)

5.加强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长效管理,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加强扬尘污染防控,降低颗粒物浓度

1.实施施工扬尘监管专项行动

(1)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管理督查力度,将防尘措施的落实列入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达标考核。(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

(2)重点整治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所有拆迁工地必须配套抑尘设备,可以采取建设高空喷雾压尘、雾炮喷淋等措施,拆除后应立即覆盖,防止扬尘。(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健全扬尘控制网格化管理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内部扬尘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

(4)根据省住建厅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规范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监管,对福州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控平台进行优化升级,应用监控平台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广使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进行房屋建造。到2018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全市新建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项目应按以下标准实施:2018年起,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五城区新建建筑35%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滨海新城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建筑项目2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项目,2018年底前,预制率不低于20%,装配率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2.开展城市道路扬尘控制专项行动

(1)优化道路保洁方案,强化重点区域(福州屏东中学、福州大学怡山校区、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九龙中学等周边2公里范围内)道路的清洗和洒水作业,保持道路湿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委、市公路局)

(2)提升城市绿化净化能力,及时淋洗城区内被粉尘覆盖严重的树木和植被。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减少松属和杉属针叶类树种的种植。(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规划局、马尾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开展渣土车扬尘污染专项行动

(1)加强渣土装载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与渣土运输公司签订平车出场协议,做到渣土车平车出场。(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加大渣土车查处力度。对运输过程中发现的渣土滴洒漏等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榕政〔2017〕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四)强化部门协同,减少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

1.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

(1)贯彻落实国Ⅳ以下柴油货运车辆限行措施。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天22时至次日6时,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国Ⅳ(不含国Ⅳ)以下排放标准的重中型柴油载货汽车通行;2018年7月1日起,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国Ⅳ(不含国Ⅳ)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通行。(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2)开展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补贴工作。制定《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经济补偿方案》并开展补贴工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预拨足够的财政资金用于国Ⅲ老旧柴油货运车辆的淘汰补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

(1)加强冒黑烟车辆的监管,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货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福州二环、三环等重要路段节点设置路检点,开展货运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每月组织抽查的次数不少于12次。(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3)加强公交车、客运车、货运车、渣土车停放地尾气检测,每月组织抽查的次数不少于4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委)

3.加强机动车年检站管理

每季度对所有年检站开展一轮尾气检测检查,发现年检站弄虚作假的予以顶格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4.加大加油站油品抽查力度

开展加油站油品抽查,加油站抽查率不低于50%,对供应达不到国五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加油站要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

五城区及高新区各类工地禁止使用锤击桩。(责任单位:市建委、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加强交通疏导

高峰期在福州屏东中学、福州大学怡山校区、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易拥堵的18个交通路口增加民警、协警指挥交通,避免拥堵,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五)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

继续推进长乐滨海工业集中区松下片区集中供热工程,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集中供热并全面停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企业自备锅炉。(责任单位:长乐区政府)

(六)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1.加强餐饮企业日常环境监管,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排污许可证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

2.各区应于8月31日前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预留餐饮油烟、重点监控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水质监控等监控端口,实现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分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餐饮油烟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城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公司)、内河沿岸餐饮服务单位(公司)、群众投诉强烈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在线监控安装工作,并接入各区的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

4.全面取缔露天烧烤摊位。(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

(七)开展焚烧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机制,梳理垃圾焚烧易发地责任清单,从治本入手,消除垃圾和焚烧问题。同时,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禁止焚烧树叶和垃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全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1.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公交车、出租车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2018年底前完成250辆纯电动公交车更新任务。(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2.完成闽清建陶行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2018年底,闽清县建陶行业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全部淘汰煤气发生炉,所有素烧、釉烧生产工序全面改用清洁能源。(责任单位:闽清县政府、市经信委)

3.开展港口岸电建设工作

继续推广使用港口岸电设施,到2020年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责任单位:福州港口管理局)

(九)严控“两高”项目落地

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严控高污染、高耗能项目落地,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十)完善保障措施

1.加强环保督查,全面清理“散乱污”企业

开展环保大检查,认真落实《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超标排放废气等行为。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管理台帐,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或限期整治的分类处置措施,2018年5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督查

开展文明施工大检查,针对施工扬尘实施重点监管,对防尘、控尘措施不落实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企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强化监督

(1)市效能办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效能监察。各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整改通知书,通过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效能办)

(2)继续聘请环保监督员参与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现象,形成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4.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1)根据《福州市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如福州市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进入前八名,则对评为前三名的先进区和评为前三名的先进县(市),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评为前六名的先进市直部门(第一等1个、第二等2个、第三等3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如福州市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未进入前八名,则对评为最后三名的区和评为最后三名的县(市)的党政相关领导进行效能问责。同时,制定《福州市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考核表》(详见附件2),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开展督查,建立挂牌督办机制。

(2)健全空气质量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的优劣直接与各县(市)区政府环保绩效考核挂钩,积极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绩效考核体系,空气质量考评分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和提升空气质量工作任务考核,五城区、长乐区及高新区空气质量考评分占环保绩效考评分的66.7%(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分占比70%,工作任务考核分占比30%),县(市)空气质量考评分占环保绩效考评分的50%(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分占比70%,工作任务考核分占比30%)(福州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办法(修订)详见附件3)。

5.加大宣传力度

发挥宣传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营造出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卫“福州蓝”的良好社会氛围,持续改善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加强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资金,各相关单位要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资金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2018年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

2018年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考核表

福州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办法(修订)

一、考核对象

1.城区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高新区

2.县(市)组: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

二、考核指标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原则,以各行政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指标。

三、考核点位

1.城区组: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考核5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台江区考核3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长乐区与高新区考核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具体为:鼓楼区(五四北、紫阳、杨桥西、软件园、三坊七巷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台江区(宁化、新港、台江环保局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仓山区(师大、29中、金山、淮安、奥体中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晋安区(下院、神康医院、32中、五四北三环、福兴投资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马尾区(快安、马尾区医院、亭江镇政府、琅岐镇九龙中学、马尾长安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长乐区(长乐市政府、郑和花园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高新区(高新区创新园、融侨小院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2.县(市)组:每个县(市)考核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具体为:福清市(福清市监测站、石竹派出所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闽侯县(闽侯环保局、闽侯教育局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连江县(连江小湾、连江县医院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罗源县(罗源县环保局、罗源县医院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闽清县(闽清榕院村、闽清台山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永泰县(永泰上马路、永泰城南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四、考核评分计算方法

1.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结果列入2018年度环保绩效考评内容,全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绩效按每日绩效实际得分累加。

2.考评天数: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共365天。按照每日公布的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值进行考评。

3.考评得分按下表计算

4.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方法: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综合指数按照5个站点6项污染物日均浓度值进行计算,台江区综合指数按照3个站点6项污染物日均浓度值进行计算,长乐区、高新区、各县(市)综合指数按照2个站点6项污染物日均浓度值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布的城市月评价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方法(即6项污染物日均浓度与年均值二级标准的比值计算各污染物的单项指数,6个单项指数相加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当日任何一个站点如果无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或者有效监测数据低于考核要求的,该区当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按大于5.31计算。

5.各县(市)区与高新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应保证数据传输正常。对传输中断等原因导致无数据或数据异常的,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部门应在出现异常数据第2天内将相关情况书面说明,并将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导出后电子版和书面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否则仍按照无监测数据处理。当月无效数据超过3天,或当月数据传输异常超过7天(不含7天),当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分为0。

6.鼓楼、仓山、晋安、马尾接入市环保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控中心数据未达到5个站点的,每缺一个站点扣除当日绩效分值的25%;台江区接入市环保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控中心数据未达到3个站点,每缺一个站点扣除当日绩效分值的40%。长乐区与高新区接入市环保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控中心数据未达到2个站点,每缺一个站点扣除当日绩效分值的40%。

福州市提升空气质量工作任务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高新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

二、考核内容

考核《2018年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权重

1.六城区及高新区考核权重(均为30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权重5分;道路扬尘控制权重4分;应急响应权重5分;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整治权重3分;VOCs治理权重3分;新建污染源监控平台建设权重2分;餐饮油烟治理权重2分;露天烧烤治理权重 2分;乱焚烧垃圾整治权重2分;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长效管理权重2分。

2.六县(市)考核权重(均为30分):VOCs治理权重6分;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整治权重5分;重点区域、行业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分(福清江阴、闽侯青口、连江可门港、罗源钢铁业、闽清建陶业);应急响应权重5分;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权重4分;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长效管理权重3分;乱焚烧垃圾整治权重2分。

四、考核评分方法

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应急响应、餐饮油烟治理、乱焚烧垃圾治理、露天烧烤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等长效管理工作按照工作落实情况及督查通报情况得分。

2.VOCs治理、燃煤、燃油锅炉整治等有具体目标与序时进度的任务按完成比例得分。

3.结合挂牌督查机制进行扣分。在以上得分基础上,根据《2018年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考核表》,各县(市)区及高新区每挂一张黄牌扣0.5分,每挂一张红牌扣2分(每3张黄牌挂1张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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