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印发《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送审稿)》。全文如下:
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
(送审稿)
2018年3月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无法利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污量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为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1.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采选矿行业总体可以分为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四大类。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粉尘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工业粉尘(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产排污系数计算。因此本方法只适用于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三类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露天采场、道路、物料堆场(含物料装卸和堆存)、物料破碎筛分、矿山爆破等环节。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是上述各环节粉尘排放量之和。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总公式如下:
WM=WS+WR+WY+WB+WD
式中:
WM为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WS为露天采场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R为矿山道路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Y为物料堆场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B为破碎筛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WD为矿山爆破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具体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方法见下表1,应优先采用公式法测算,在公式法测算所需参数难以获取时,可采用排污系数法。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优先通过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公式法以及《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等国家已经出台的方法计算。
②在无法采用以上方法计算时,可采用《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5号)中附录B给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计算得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保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附表2中污染当量值最小的具体应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然后按照该排放量进行征税。
计算示例如下:
某化学原料制造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四种挥发性有机物甲醇、甲醛、丁醇、丙醇,但具体占比、含量均未知,也无法采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计算其排放量。《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附录B给出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为430g/kg产品,该企业一季度产品生产规模是2t,则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430g/kg产品×2t=860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2,四种挥发性有机物中列入应税污染物的只有甲醇、甲醛,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67kg、0.09kg。因甲醛的污染当量值最小,所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860kg就作为应税挥发性有机物甲醛的排放量,甲醛的污染当量数=860kg÷0.09kg=9556,然后可按此污染当量数计算环保税。
3.铁合金行业冶炼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铁合金行业主体生产设施(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等)在铁合金冶炼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在采用正压除尘设施进行除尘净化后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量的测算方法。不适用于物料转运、破碎、配料、出铁浇铸、炉窑烟气外逸等其他环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采用实际监测和反推法计算,具体如下:
鉴于目前我省铁合金企业冶炼废气未进行脱硫和脱硝处理,只配套有除尘设施。因此,实际监测的正压除尘设施进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产生量就等于排放量;烟尘排放量采用反推法计算,即烟尘排放量=正压除尘设施进口监测的烟尘产生量-正压除尘设施捕集的烟尘量。
4.碳化硅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碳化硅生产企业冶炼废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原料配料、转运和产品破碎等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①冶炼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a.烟尘产生系数采用135kg/t碳化硅。如果没有除尘设施,烟尘排放系数与产生系数相等;如果有除尘设施,则按照实测除尘效率对排放量进行核减。
b.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通过原料、产品、生产废渣、脱硫副产物等物料中的硫含量测定数据,计算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c.氮氧化物产生系数采用3kg/t碳化硅。如果没有脱硝设施,氮氧化物排放系数与产生系数相等;如果有脱硝设施,则按照实测脱硝效率对排放量进行核减。
②原料配料、转运和产品破碎等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系数取5.6kg/t碳化硅。
5.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石灰和石膏制造、水泥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轻质建筑材料制品制造业、石棉水泥制品制造业7大类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WNM=WR+WY+WB
式中:
WNM为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WR为厂区道路扬尘无组织排放量,采用《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中的道路扬尘源排放公式计算。但以下两种情况不核算道路扬尘排放量:①清扫干净、表面基本没有积尘的道路,②采取了有效的洒水保湿措施不会起尘的道路。
WY为物料堆场(含物料装卸和堆存)扬尘无组织排放量,采用《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中的堆场扬尘源排放公式计算。但以下三种情况不核算堆场扬尘排放量:①封闭效果良好的库(棚)结构堆场,②堆存物料颗粒较大不会起尘的堆场,③堆存物料含水量较大或者采取了有效的洒水保湿措施不会起尘的堆场。
WB为无旋风、布袋、滤筒等机械除尘设施的破碎筛分系统粉尘无组织排放量,采用如下排污系数:一次破碎0.11-0.25kg/t破碎料,二次破碎和筛分0.34-0.75kg/t破碎料,取值视是否有喷淋降尘措施及效果取值(无任何降尘措施取最大值,喷淋降尘措施效果良好基本看不到粉尘时取最小值,喷淋降尘措施一般能看到粉尘时取中间值)。此外,在全封闭设备内进行破碎以及湿式破碎均不核算破碎筛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6.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各类施工工地建筑施工扬尘的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①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和系数
施工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
扬尘产生量=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扬尘削减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系数=一次扬尘削减系数(累加计算)+二次扬尘削减系数(不累加计算)。
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见表2,施工扬尘削减量系数见表3。
②计算说明
a.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我省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b.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共分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抑尘、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六大项,其具体达标要求见表4,每一大项控制措施中的任意一条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大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c.施工面积
建筑工地的施工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市政工地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d.施工工期
仅指扬尘产生比较明显的施工作业时间,包括土石方开挖和回填作业、粉状物料堆存和装卸、建筑拆除等施工阶段,不包括施工扬尘产生量很小的阶段(如装修、施工验收)或开展有利用控制施工扬尘的工程施工阶段(如地面绿化、硬化等)。
施工工期(月)=实际施工天数÷30。
e.其他
抢险、应急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工程,不核算施工扬尘。
7.家具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家具生产企业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粉尘排放量、焊接粉尘排放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①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粉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在无除尘设施时,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的粉尘排放量采用0.321kg/m3产品进行计算。有除尘设施的,应采用实测法计算。
②焊接废气排放量测算方法
金属家具焊接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烟尘,在无除尘设施时,对应于各种焊接工艺的烟尘排放系数见表5。有除尘设施时,应采用实测数据。
8.其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2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一表中未列畜禽的污染当量值,根据我省目前的养殖场情况、饲养动物的排污特点和污染当量值确定原则,采用如下污染当量值:
(1)马、驴、骆驼等体型与牛类似的动物,采用牛的污染当量值及相应的征收规模条件。
(2)兔子等体型与家禽类似的动物,采用家禽的污染当量值及相应的征收规模条件。
(3)羊的污染当量值取3只,征收规模条件为存栏数大于100只羊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不包括牧区牧民放牧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