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印发《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审稿)》。全文如下: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报审稿)
前言
为防治广东省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茅洲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锦荣、卢文洲、赵坤荣、雷育涛、庞志华、曾经文、林晓君、蔡倩怡、冯立师、吴烨等。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xxxx年x月x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向茅洲河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电子工业、金属制品业、纺织染整工业、食品加工及制造业、啤酒工业(含软饮料)、橡胶制品工业(含塑料制品)等六类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四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六类重点控制行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上述四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严于本标准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执行;关于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整治的国家或地方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6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工业electronicsindustry
指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等生产企业。
3.2金属制品业metalproductsindustry
指金属结构制造、热处理加工及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企业。
3.3纺织染整工业textiledyeingandfinishingindustry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3.4食品加工及制造业foodprocessingandmanufacturingindustry
指肉类加工、乳制品制造等生产企业。
3.5啤酒工业beermanufacturingindustry
指以大麦为原料经浸麦、发芽、干燥、除根等工艺生产啤酒麦芽的企业,及以麦芽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发酵、过滤、灌装等工艺生产啤酒的企业。
3.6橡胶制品工业rubberproductsmanufacturingindustry
指以生胶(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等)为主要原料、各种配合剂为辅料,经炼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类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制品以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企业,但不包含轮胎翻新及再生胶生产企业。
3.7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8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
3.9直接排放directdis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间接排放indirectdis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
3.13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自2019年12月31日起,其排放按表1规定限值执行;
4.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排放按表1规定限值执行;
4.3在流域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之前,实施严格的流域限批,对于不能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同时又不能通过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将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四项水污染物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的新建及扩建工业项目,一律暂停审批。
4.4本标准中行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标准规定。无行业标准规定的,由流域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进行核定。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3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
5.4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及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5.5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方法标准。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
6.3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