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洛阳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按照方案,到2018年底,全市国、省控地表水责任断面达到省政府考核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洛河长水、洛河高崖寨、伊河潭头、伊河龙门大桥、汝河紫罗山5个地表水断面水质氨氮0.5毫克/升、总磷0.1毫克/升,其他指标达到地表水Ⅲ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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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4-24 14:39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洛阳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按照方案,到2018年底,全市国、省控地表水责任断面达到省政府考核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洛河长水、洛河高崖寨、伊河潭头、伊河龙门大桥、汝河紫罗山5个地表水断面水质氨氮≤0.5毫克/升、总磷≤0.1毫克/升,其他指标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洛河白马寺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洛阳市出境断面伊洛河汇合处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市控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市政府政府考核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达标率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其他各县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全市全年不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事件。详情如下: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27日

洛阳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南省2018年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豫政办〔2018〕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水污染防治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标本兼治、减排治污为抓手,结合我市河长制落实和“四河同治,三渠联动”工作部署,全面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持续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确保完成国家、省2018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为实现我市“四高一强一率先”目标提供水生态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国、省控地表水责任断面达到省政府考核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洛河长水、洛河高崖寨、伊河潭头、伊河龙门大桥、汝河紫罗山5个地表水断面水质氨氮≤0.5毫克/升、总磷≤0.1毫克/升,其他指标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洛河白马寺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洛阳市出境断面伊洛河汇合处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市控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市政府政府考核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达标率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其他各县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全市全年不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重点流域治理

1.推动流域系统整治

一是推进河渠综合整治。加强“蓝线”规划管控,保护自然岸线,修复水系自然生态,维持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实施清淤疏浚,消除水体底泥污染,改善河流水质;实施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恢复河道生态功能。按照“四河同治、三渠联动”工作部署及“河长制”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河渠综合整治,实施中心城区、县级河道治理工程。其中,中心城区2018年年底完成34公里(伊河13公里、洛河21公里),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其他县加快工程推进力度,确保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是重点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按照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采取控源截污、清理垃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继续实施黑臭水体治理。城市区涧河、瀍河、中州渠建立长效河流清洁管理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水质提升,确保不发生黑臭水体反弹。2018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其他各县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是强力推进河渠截污工程。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对全市范围内排污口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及时实施截污纳管,确保应截尽截、应收尽收,彻底消除污水直排现象。重点对市区范围内“四河七渠”(洛河、伊河、涧河、瀍河,中州渠、秦岭防洪渠、邙山渠、铁路防洪渠、定鼎门排涝渠、新区排涝西干渠、伊东渠)进行河渠排污口排查和截流工作。2018年4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排污口(点)再排查、再摸底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雨污分流、管网完善、全市所有排污口(点)截污纳管工作。2018年11月起,对新发现的排污口(点)实施问责。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是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市、区)要以确保出境断面水质达标为核心,结合本地突出问题,采取硬措施抓好水环境综合治理。偃师市、汝阳县、宜阳县、伊川县、栾川县、洛宁县、洛龙区重点围绕国、省控水质考核断面达标,深化流域综合治理;孟津县、新安县着重围绕瀍河、涧河水质考核断面达标提升,坚持源头保护治理,以综合手段减少污染排放,提高水质断面达标率;栾川县着重解决钼污染问题,坚持控源为主,强化污染河段治理;嵩县着重解决环陆浑水库污染、瑶北坡断面超标问题,坚持水源保护,强化截污治污;伊川县重点解决水污染事件频发问题,坚持严防严查,坚决消除水环境风险隐患;洛宁县重点围绕强化故县水库保护,强化库区周边污染清理管控;城市区重点解决污水管网不完善、截污纳管不彻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问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是推进沿河生态涵养区建设。在有条件的支流入河(湖)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规划、建设人工湿地,进一步削减污染物,逐步恢复水生态功能。按照“四河同治、三渠联动”工作部署,2018年年底前,完成洛河高新区湿地、洛河龙虎滩湿地(偃师市)、洛河高崖寨断面水质提升净化项目(宜阳县)、三渠国花路湿地(市城管局)、道南路湿地(市城管局)、龙门疗养院东侧生态涵养保护区(龙门园区)工程,2019年年底前完成伊河龙门上游生态涵养保护区、隋唐城遗址水系建春门外水源涵养区等生态涵养保护区建设。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林业局、环保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继续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稳定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涧河流域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258-2016)要求。启动瀍东污水处理厂扩容和新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8年年底前开工建设。积极推动水源保护区建制镇、全国重点镇和沿河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水源保护区建制镇、全国重点镇和沿河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调查摸底;2018年年底前嵩县车村镇、洛宁县河底镇、伊川县高山镇、吕店镇等4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伊川县白元镇、宜阳县韩城镇等2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嵩县旧县镇、汝阳县小店镇等2个乡镇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处理设施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正常运行。2019年年底前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制镇、全国重点镇以及全市伊、洛、瀍、涧等主要河流沿河乡镇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城镇污水分质处理。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是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全面启动对城市建成区、县城区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完善,提高污水收集率。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均要实行雨污分流,同时推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18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县(市)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是推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自2018年1月1日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要建设中水设施。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是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全面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2018年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2019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是开展城区商业经营活动水污染治理。由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实施计划或方案,在行业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在市、县建成区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从事餐饮、洗车、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称排水户)排污设施(隔油隔渣消毒等预处理设施)安装、污水排放去向等情况。对排查中发现污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的排水户,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镇排水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总减排量、环境质量达标率等合理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域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推动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建设,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2018年4月15日前制定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是推动工业节水?对电力、化工、钢铁、平板玻璃、石油炼制与焦炭业、食品、造纸、纺织(染整)、电镀、制药等行业企业用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重点用水企业数据库。制定洛阳市水效领跑者行动方案,发布洛阳市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是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完善并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方案,完成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是治理产业集聚区污水。现有产业集聚区要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水处理水平;新建、升级产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产业集聚区内生产、生活污水全部截流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提高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率。2018年10月底前,完成18家产业集聚区企业截污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是控制种植业污染。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不定期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落实情况督查指导。农业部门在推进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中,定期调度各县(市、区)化肥、农药施用情况,要做到技术指导到位、行动督导到位,严厉查处超量施用化肥、农药行为,确保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完成灌溉农田综合治理年度任务。加强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止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污染。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严重的区域试行退地减水。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继续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2018年底前,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82%以上。在伊川县、宜阳县积极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水体排放的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全面核查禁养区内养殖污染,对已关闭和搬迁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回头看”,杜绝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是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农村垃圾收集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和沿河垃圾清理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区集中处理”的管理模式,做到垃圾应收尽收。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美丽乡村试点、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移民迁安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风景名胜区、重点河流沿岸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村庄,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2018年4月底前,制定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将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村庄,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报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154个村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对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村庄进行核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畜牧局、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是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水美乡村等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和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实行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立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已建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加快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减少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污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完善并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加强内河湖库船舶污染控制。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

6.规范保护区建设。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立标技术指南》,对全市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标立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各乡镇政府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加强保护区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在2017年整治的基础上,关闭、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责令停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违法行为;拆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关闭、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畜禽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活动要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旅发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切实解决水源地安全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T774-2015)》,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定期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形成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数据采集系统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对专项检查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消除水环境安全隐患。西工区、涧西区、洛龙区、嵩县要针对下池、临涧、王府庄、洛南、李楼、东郊、陆浑等水源地水质下降问题,会同供水单位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环境整治和技术手段尽快改善水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强化信息公开。2018年起,市县环保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及供水单位要分别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向社会公开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水源地风险源名录;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完善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加油站等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专项检查,对加油站等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未采取建造防渗池等有效措施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运行。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开展地下水点位质量监测监督工作,密切监控地下水质量变化。加大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监管,保持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对因地质原因造成的相关因子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供水水厂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的饮水安全。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落实河长制

14.严格落实巡河制度。严格落实河长制关于河长定期不定期巡河要求,原则上市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半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基层巡河员每日至少巡河一次,重点巡查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防洪能力提升和行政执法监管、涉水规划建设等工作,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向上一级河长报告,申请解决,形成每周定期报告、交办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河道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落实各级河长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实行联防联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真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城市管理局、豫西黄河河务局、市委农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努力改善重点河渠环境流量。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有效利用城区周边的小浪底水库、故县水库、陆浑水库和金水河水库,加强河湖水系连通,着力改善河流环境流量,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做好生态水量闸坝联合调度,对全市闸坝联合调度实施统一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努力保障生态用水,重点改善枯水期和水质较差河流环境流量。2018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全市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启动“引黄济瀍”,完成邙山渠改造、大明渠、铁路防洪渠等引水建设工程。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开展清河行动。按照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未经处理且直排入河的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工业废水等排污口以及排污沟渠的排查整治,保障入河排污口合法、达标排放;开展河湖垃圾、杂物、违建清除及水面干净的“三清一净”行动;对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水质的厕所、生活垃圾、秸秆、矿渣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底泥污染严重的河道制定清淤计划,清淤工程实施时要防止超标河水下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节约保护水资源。开展国家节水行动,强力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工作。摸清市(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2018年年底前建立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2018年年底前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落实省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逐步恢复水生态。做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防治湖泊富营养化,严格控制蓝藻水华,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开展河道生态建设。开展绿化行动,以流域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为重点,逐步建设形成河道绿色屏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积极推进水网建设。以《河南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为基础,以“恢复河流健康生命”为目标,深入开展水系连通方案研究,细化实化水网建设布局。以百城建设提质工程为抓手,积极推进城市生态水系建设。加快实施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和中小河流重点县治理建设,提升防洪减灾和水生态修复能力。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推进全市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清理整治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及乱占滥用岸线等突出问题,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执法监管

22.严格环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涉水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油站等涉水污染源的执法监管,特别是加大对氮、磷等污染物监管力度,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发放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的要求,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范围排污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养殖、非法采砂、非法排污行为。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死灰复燃。持续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依法严惩各种违法排污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强化工业污染源排查。全面开展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工作,梳理超标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期限,切实加强执法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防范水环境风险。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积极防范水环境污染风险。重点加强伊河上游重金属污染风险防范,伊洛河洛阳段石油类污染风险防范。妥善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分配目标任务,定期研究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存在困难和问题,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奖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和各项工作任务负总责,要结合本方案及《洛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要求,于2018年4月15日前印发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统筹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水环境质量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理清政府、企业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实施逐级考核。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切实发挥牵头抓总、协作配合作用,督促所属各单位落实本方案,加强行业水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于2018年4月15日前印发本部门年度任务实施方案。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攻坚办)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调度、预警通报、监督考核等工作,统筹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调度、督查、考核等工作,及时向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工作推进中,要将水污染防治攻坚与河长制落实、“四河同治,三渠联动”工作部署协调联动,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会商研判、精准治污等方面,充分发挥各涉水管理部门职能,协调一致推进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督导组要紧盯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明查与暗访、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暗访,层层传导压力。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抓住不落实的事,追责不落实的人,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依法依规依纪实施责任追究。

(四)严格考核奖惩。继续对重点工作任务实施周调度、月分析、季考核,对水环境质量实行月度考核及生态补偿,对污染严重、水质恶化、工作滞后的地方采取致函、约谈、曝光、限批、问责等措施予以追责。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建设体系、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绩效考核、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在省年度考核中严重影响全市成绩或出现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年度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规依法严厉追责,并按照《洛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洛办〔2016〕31号)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切实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搬迁及污染防治、节约用水、水生态修复、清污、社会宣传等项目和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第三方治理项目;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保障运营资金,确保已建成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要加大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强化科技支撑等基础保障工作。市直各部门要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强化环保宣传,动员全民参与监督,努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水环境治理体系。

附件:1. 洛阳市2018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2. 洛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

3. 洛阳市2018年地下水点位水质目标

4. 洛阳市2018年流域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5. 洛阳市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清单

6. 洛阳市201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清单

7. 洛阳市2018年畜禽规模养殖整治任务清单

8. 洛阳市2018年河渠综合整治工程任务清单

9. 洛阳市2018年沿河生态涵养区建设任务清单

10. 洛阳市2018年城市区排污口(点)截流任务清单

11. 洛阳市2018产业集聚区企业截污纳管整治清单

12. 洛阳市2018年全国重点镇、水源保护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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