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云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8年5月11日前反馈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3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发布《云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云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适用于无法通过在线监测、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第三产业、工程施工单位等纳税人。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一)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第三产业,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相关行业污水排放系数计算污水排放量。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施工扬尘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工程施工单位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规定的特征系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污染物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施工扬尘排放量(千克)=(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附件2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所涉及的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均为环办〔2014〕80号文附件6中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三、施工扬尘特征指标及选择
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特征指标是指建筑面积,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的施工扬尘特征指标是指施工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四、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五、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