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印发关于征求《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征求《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意见的函
陕环环评函〔2018〕100号
省委深改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文物局、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优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代省政府起草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5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环保厅,逾期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
省环保厅环评处徐辉0296391621918092100494
传真:02963916217
附件:关于发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8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发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8年本)》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神木市环境保护局、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及时调整市级、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目录》要求,及时调整除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本《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市级、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权限调整,应充分考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承接能力,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为核心,兼顾同级审批原则,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原则上不享有市级审批权限。
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陕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办字〔2018〕15号)精神,已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开发区(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可授予县级审批权限。未设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不具备环境保护监管能力的各类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电镀,浓缩果汁,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本《目录》以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下列环境保护部门享有省级审批权限:西安市环境保护部门,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部门,西咸新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审批《目录》中除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和辐射类等项目以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西安高新区、西安经开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环境保护部门,享有省级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审批《目录》中除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以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部门享有市级审批权限。
四、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
五、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目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8年本)
(征求意见稿)
一、水利
水库:在跨市(区)河流上建设的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项目。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全部(沼气发电除外)。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生物质热电联产、生活垃圾焚烧):全部。
风电站:除延安市、榆林市外,其他各市(区)辖区内的项目。
煤矿: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项目。
输油(气)管网:跨市(区)干线输油(气)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地方城际铁路;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跨市(区)铁路项目。
新建(含增建)公路:新建高速公路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项目;轻轨项目;磁浮项目;市域快速轨道项目。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扩建运输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四、原材料
矿山开发: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采选,尾矿库。
冶金: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炼钢炼铁;轧钢;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
焦炭:全部(含兰炭)。
石化: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项目。
化工: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所有煤化工(煤制化学品和燃料)项目;盐化工项目;聚酯项目。
水泥:孰料生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稀土:深加工项目。
五、机械制造
汽车:新建整车制造项目;发动机制造项目。
六、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造纸: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
皮毛制品:制革、毛皮鞣制项目。
印染:全部。
七、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
实验室: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八、核与辐射
电离类项目: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Ⅱ射线装置;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
电磁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之外的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
九、其他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项目。
(四)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填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