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长治印发《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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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山西长治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2018-06-05 16:0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山西长治印发《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堤外人工湿地建设、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重点工程为抓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全面消除黑臭水体,持续开展水生态修复,确保水环境质量取得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

国省考17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88.24%(15个);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为0。市考8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4个),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12.5%(1个)。

西流(辛安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1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不退化并持续改善。全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为0。全面消除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

三、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效改造。煤矿外排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石油类五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其余工业企业外排废水(含浓盐水等清净下水)污染物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住建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完成焦化、化工、制药、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的年度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县级以上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限期保温提效改造。在2018年10月底之前,综合采用保温、加热等措施,确保冬季生化过程水温控制在15摄氏度以上;并完成提效改造,保证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网占排水管网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10个重点镇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污染物达一级A排放标准。(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建成长治市餐厨垃圾和污泥处置中心。(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5.长治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各县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处理后的废水尽量回用,确需外排且直接排入河道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由县政府统筹运维,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提供资金和技术保障,确保建成一座运行一座。(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厕所粪污与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资源化利用。(市卫计委、市畜牧局、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76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卫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农药使用量与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内。(市农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清单,今年累计完成50%的建设任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交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使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年度任务。(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长治市市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1%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参与)

4.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参与)

5.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1.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全面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襄垣县、长治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黎城县、沁县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专项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完成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建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1.开展浊漳河、沁河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项目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编制浊漳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调水年度方案,实施生态调水,保障河道生态流量。(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参与)

4.在北寨、甘村、小峧、路堡桥、东大关断面上游各建设一座人工湿地。(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参与,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持续推进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违法建筑的清河行动,5月底前地表水国考断面上游河道清理率达到100%。(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在沿河(湖、库)两岸视条件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年底前劣五类断面控制单元内的河道两侧完成率达到50%,其他河段完成率达到30%。(市林业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县级及以上城市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城市蓝线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划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1.完成地表水国考断面(详见附件1)水质自动站建设、联网及交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郊区、襄垣县、屯留县、平顺县、武乡县、沁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及设置审批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整治,设置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明确责任主体。(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在浊漳河流域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跨县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测、水质超标预警、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推进县际协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理。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冬季出水水质督查监督力度,对超标排放的实施严厉处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报送。(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畜牧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8.完成水体达标方案和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在政府或住建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市住建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在政府或卫计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卫计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2.加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和《长治市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区域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年度计划,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进度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工作调度

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调度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于每月25日前将信息报送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部门联动

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形成联合调度、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

(四)严格督办问责

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工作。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1个月或地表水国省考断面单月水质同比恶化的,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出预警;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2个月或地表水国省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对相关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3个月或地表水国省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的,对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水质恶化严重、重点工作未完成、约束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未通过的县市区,按照《山西省水环境质量改善量化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激励导向

按照长治市环境保护局、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长环发[2017]222号),严格执行扣缴奖励标准,按月对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运用经济手段推动地方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六)借力媒体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体监督平台,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市级媒体及时曝光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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