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全文如下:
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进一步改善鄱阳湖生态环境,提升鄱阳湖水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更高层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入手,系统谋划、综合施策,着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社会治湖,形成科学合理湖泊治理和保护工作格局,筑牢长江中游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主要目标
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岸线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7个方面重点工作,到202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43%、38%以上。
(一)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依法依规清除距离长江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岸线及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入园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小化工”企业,全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监管。
(二)水污染治理方面。到2020年,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全面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全面取缔;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建成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垃圾分类模式,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有效处理率达到90%以上。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五)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到2020年,全省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农药、化肥施用量实现负增长,利用率均达到45%以上。
(六)岸线综合整治方面。到2020年,全面完成沿赣江、信江及鄱阳湖区域非法码头整治,全面规范采砂行为。各设区市全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
(七)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到2020年,全省湿地保护率达到52%,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绿率达50%以上,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解决,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长江江西段“最美岸线”基本建成。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实施工业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行动。
1.开展工业污染集中整治。完善开发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体系,推进污水处理收集管网建设。依法禁止造纸、制革、印染、燃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电子垃圾焚烧等类别的小型企业或生产项目,巩固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制药、制革行业清洁化改造成果。2018年完成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任务的35%。(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政府)
2.强化重点企业排污监管。实施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全覆盖工程,实现自动监测并联网运行。加快推进沿江沿湖已有工业集聚(园)区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坚决取缔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业项目,坚决淘汰一批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坚决禁止新建高污染项目。2018年,依法全面取缔超标严重治理无望的建设项目,建成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2020年,全面完成水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治理。(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3.深入推进化工污染整治。强化化工污染源头管理,实施严格的化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除在建项目外,长江江西段及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岸线及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重化工项目,周边5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布局有重化工业定位的工业园区。严控在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严禁下游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向上游转移。2018年,依法取缔位于各类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限期整改有排污问题的化工企业,推动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合规园区;2020年,依法依规清除距离长江江西段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岸线及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入园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小化工”企业,全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监管。(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二)深入实施水污染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1.提升河湖长制工作实效。巩固提升河长制,加快推进河长制信息化建设。2018年推动出台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条例,推动河湖长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2020年,全面落实“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工作要求,实现全省河湖保护与治理措施项目化、清单化、长效化。鼓励设区市对辖区内重要湖泊实行“一湖一法”,单独立法。(牵头单位:省河长办;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各市、县〔区〕政府)
2.强化水环境质量管理。加强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实施地表水分区分级分类管理。有序推进“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控制单元”三个层级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推动赣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试点建设。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改革。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增量。2018年,建成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实现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全覆盖。(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政府)
3.加强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加大设区市城市建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实施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改造,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排入封闭或半封闭湖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设区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左右,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因地制宜推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可持续运行。(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三)深入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行动。
1.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巩固设区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果,全面推进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建设沿江、沿河、沿湖水资源保护带和生态隔离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的湖泊进行水产养殖的,要实行人放天养,禁止投饵养殖。(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各设区市政府)
2.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依法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地理界线,设置保护标志,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分期分批调查评估水源环境状况,实行严格环境保护。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2018年,完成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快完成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对新(改、扩)建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政府)
3.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三位一体”饮用水水源应急体系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优化沿江河取水口、排污口布局。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建设,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风险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设区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重点加快抚河、幸福水库等南昌市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具备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机制和能力。(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各设区市政府)
(四)全面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1.大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和农房超高超大乱搭乱建专项治理,坚决打好拆违“歼灭战”。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繁荣农村文化生活,促进乡村移风易俗,农村居民素质显著提升。2018年,实施“整洁美丽、和谐宜居”新农村建设行动计划,改造2万个村庄村容村貌;推进城乡“厕所革命”,建设农村三格式无害化卫生厕所5000座,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牵头单位:省委农工部、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新村办、省旅发委,各设区市政府)
2.推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加强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推广城乡垃圾一体化第三方治理。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启动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按照因地制宜、便于操作的原则,加快推动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18年,各设区市中心城区启动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工作;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垃圾分类模式,全省城市和县城具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农村生活垃圾有效处理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委农工部;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
3.推进消灭劣Ⅴ类水和城市黑臭水体。加强统筹推进,全面实施治理,确保2018年8月全省国控、省控、县界断面消灭劣Ⅴ类水目标任务按期完成。(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治理与修复工作。2018年,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80%,南昌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90%;2020年,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
(五)全面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抓好畜禽养殖“三区”规划落实,依法依规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加强规划引导,调整优化生猪养殖布局,引导生猪养殖从禁养区向可养区转移、从养殖密集区向环境容量大的区域转移。以加强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力度。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要求同步建设粪污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动,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每个畜禽养殖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无害化集中处理场。2020年,全省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
2.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以“预防、综防、绿防、统防和安全科学用药”为抓手,以水稻、蔬菜、柑桔、茶叶等主要农作物为重点,实施农药“零增长行动”行动,加大生物农药补贴和生态种养结合模式推广力度,开展低毒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补贴试点。通过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大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开展规模化养殖粪便有机肥转化补贴试点。2020年,农药、化肥施用量实现负增长,利用率均达到45%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六)开展岸线综合整治行动。
1.开展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科学编制或修编采砂规划,严格采砂管理,从严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全面清理整顿采砂船只,登记造册,安装卫星定位,规划集中停放点设置,对违法无证采砂作业船只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没收。总结推广长江干线江西段非法采砂整治经验,开展全流域非法采砂整治工作。2020年,全面规范采砂行为。(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2.开展岸线保护利用专项检查和非法码头整治。开展岸线保护利用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摸清长江江西段干流、赣江、信江岸线利用现状,建立岸线利用项目台账及动态管理机制,依法整治违规违法占用、乱占滥用、占而不用行为。(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设区市政府)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流水域秩序。(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设区市政府)巩固长江岸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2018年上半年完成规范提升类码头整治工作,确保全部达标;2020年,完成赣江、信江和鄱阳湖区域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关停砂石码头生态功能修复。(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3.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推广应用低排放、高能效、标准化的节能型船舶,加快改造或淘汰环保标准低的船舶,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进行监督。加强危险品船的进出港申报和监装监卸护航,加大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力度,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积极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在水运行业中的应用,加强港口码头垃圾、废水及作业扬尘整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七)加快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1.实施国土绿化工程。积极探索建立“林长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到2020年,新增造林面积210万亩,封山育林300万亩,退化林修复480万亩,森林抚育1680万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深入推进赣州、萍乡、九江等地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对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2020年,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绿率达50%以上,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解决,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打造沿江“最美岸线”。利用沿江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因地制宜建设滨江生态岸线,推动沿岸码头、废弃厂矿及堆积地、现有林地中的“天窗”、裸露地等绿化,大力推进宜林荒山、山地第一条山脊内、平原堤外一定范围内植树造林、绿化提升。2020年,长江江西段“最美岸线”基本建成。(牵头单位:九江市政府;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快赣江等各主要支流岸线保护和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因地制宜推进岸线绿化美化。(牵头单位:有关设区市政府;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鼓励各地创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一批生态环境优美、生态功能优良的乡村小微湿地;探索建立鄱阳湖湿地监测评价预警机制。2020年,全省省级以上湿地公园104个,湿地保护率达到52%。(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建立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完成一批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国际重要湿地部分关键区域稳妥有序推进居民搬迁。(牵头单位:省林业厅,有关设区市政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程,加快水生生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坚持禁渔期制度,逐步在“五河”干流推行禁渔期制度;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开展小流域鱼类资源增殖放流;加强江豚等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水生生态环境监测研究,提升长江江豚救护和保护能力;建立水生生物种群恢复机制,推进长江重要物种遗传基因库和档案库建设;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打击乱捕滥猎珍稀候鸟等野生动物现象,保护水域生态安全,进一步改善珍稀候鸟栖息地环境。推进建设省级鄱阳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法院;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省生态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调度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落实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河长办负责对鄱阳湖保护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推动解决鄱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鄱阳湖水环境目标管理,完善鄱阳湖环境监管网络,对重要水断面水质实施监测预警,开展污染源分析排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实施全流域水质提升、污染治理与整改相关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负总责,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按年度分解到相关市县、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生态文明办、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在资金和项目布局上的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建设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政银企合作,争取金融机构的专项贷款支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的原则,强化落实企业的环保责任。完善排污权交易政策,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一步增强全省企业主动减排的动力。(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三)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机制。
依法依规明确全省主要河流及重要干流湖泊岸线开发、河(湖)段利用、区域开发和产业发展4个方面禁止、限制类目录及相应管控要求,强化日常监测监管、责任追究,对不符合要求占用的岸线、河(湖)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无条件退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机制,并实施禁止限制类目录动态调整。推进依法依规制定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
(四)加强科技支撑。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区域性重大环境科学问题研究,以科学事实、科研数据、科技成果为依据,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集成各类创新资源,加强部门联动,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着力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着力破解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问题。(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督促检查。
加强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发现存在问题,对任务落实不到位、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且整治不力的地方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慢作为、不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的地方和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对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和问责,典型案例进行曝光。(牵头单位:省河长办;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
(六)健全执法协作机制。
针对违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砍伐、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坚持有案必立,违法必究,执法从严,坚决防止以罚代刑。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法院;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七)完善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机制。
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及时主动发布有关政策、进展情况和权威信息,定期公开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界断面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重点生态功能区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各地要相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三年行动计划任务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点企业要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作用,深入宣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实物奖励、岗位创建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环保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氛围,增强保护一湖清水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