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2018年度工作方案》已经印发,重点任务涉及城市水环境治理、废弃物处理处置、海绵城市建设、生态修复等环保领域。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2018年度工作方案》(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2018年度工作方案.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7日
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鄂政发〔2017〕67号),制定2018年度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全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督办,引导各地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导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破解一批事关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走上集约、节约、生态发展的轨道。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推进城市水环境治理。立足我省水系发达的特点,以“五水共治”为抓手,推进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是治污水。大力实施雨污分流,全力推进截污纳管,升级改造污水处理管网和设施,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以2017年黑臭水体面积为基值,消减50%以上或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二是防洪水。城区所有河湖均要制定“多规合一”的一河(湖)一策,实施红线蓝线管控,确保河湖面积不缩小,水质不下降,防洪能力不降低。建立预报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措施,科学应对洪水。加大城市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防洪体系。三是排涝水。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对城市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造,以2017年渍水点数量为基值,渍水点数量消减50%。四是保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稳定在98%以上,城市末端供水水质100%达标,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强化供水应急保障,城市备用水源建设符合备用水源启用条件;加快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以2017年老旧管网长度为基值,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率达到20%以上。五是抓节水。实施城市节水综合改造,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限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不节水产品,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开展节水城市创建工作,争创国家或省级节水型城市。(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县政府)
(二)着力加强废弃物处理处置。开展“三治”工作,提升城市人居环境。一是严控施工扬尘。加强重点施工单位信息化管理,逐步实施所有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积极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大力减少城市建筑垃圾存量,遏制增量。二是加强餐厨油烟管理。开展餐厨油烟集中治理,政府机关、公共设施、酒店宾馆、小餐饮集中点餐厨油烟做到集中收集处理,新建小区要将油烟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场地,对环境影响严重的要及时整改。三是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着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启动存量垃圾治理工作,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处理厂、城市污泥处理厂建设,鼓励地方建设静脉产业园,集中处理各类垃圾废弃物。(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政府)
(三)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建设。以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为重点,持续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把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和项目审查环节,严格落实到位。新编城市规划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系统开展江河、湖泊、湿地等水体生态修复,积极推进水系连通流动,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雨水花园等海绵绿地,推进老旧公园提质改造。城市建成区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的要求和标准。二是因地制宜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推进地下空间“多规合一”。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城市主次道路综合管廊配建率1%以上。(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政府)
(四)加快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围绕绿色出行要求,改善城市出行条件,打造绿色交通体系。一是提倡“公交+慢行”出行模式。改善各类交通方式的换乘衔接,打造微循环公交系统,城镇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率达到70%以上,城市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分担率显著提高。其中,武汉公共交通分担率要达到45%以上,襄阳、宜昌要达到30%以上,其他城市要达到20%以上。打造连续成网的慢行系统,合理规划设置行人、非机动车及立体过街设施,新建主次干道必须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老城区通过改造升级,实现非机动车出行的连续性,城市主次干道独立非机动车道建设占主次干道比例达到20%以上。推进城市绿道建设,每个县(市、区)总长度不少于3公里。二是推行“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着力提高支路网密度,加强道路微循环,打通最后一公里,城市道路路网密度达到6.0 公里/平方公里以上,道路面积率力争达到15%以上。三是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推动停车需求与供给平衡,形成配建停车为主导,供给停车为辅助,路面停车为补充的格局,增加地下和立体停车位供给,完成三年停车场建设目标任务的30%以上。加快建设城市e停车系统,合理利用城市停车资源。在新建公共停车场(楼)、配建停车场(楼)和现有公交站场、环卫停车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的使用推广,充电桩配置率达到5%以上。(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政府)
(五)提升园林绿地建设水平。一是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编制、实施城市生态评估和修复规划,保护城市生态安全格局,留出城市风道、绿廊,构建完整连贯的绿地系统,城市的受损山体、棕地修复项目清单计划完成30%以上。二是加快高品质公园建设。重点建设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园绿地,精雕细琢打造公园环境。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3%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1平方米,防灾避险公园要求在5公顷以上,水、气、电等设施齐备,功能完善;鼓励建设2000-5000平方米的小型公园绿地。(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县政府)
(六)加强公共厕所规划建设。构建以环卫公共厕所为基础、公共设施配套公共厕所和对公众开放单位厕所为补充设施服务系统,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城镇公共厕所设施服务体系。一是合理确定城镇公共厕所规划布局,编制公共厕所专项规划,加强厕所建设用地规划管控,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既有城镇公厕纳入市政黄线控制。确保公共设施建设配套,在新城新区和城镇公用设施规划中,建立有城管环卫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批和验收机制。二是加快城镇公共厕所新建和改建。“厕所革命”试点县(市、区)全面完成城镇公共厕所新建和改造任务,各县(市、区)城镇消除全部旱厕。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确定的服务半径要求,实现公共厕所覆盖率达到60%以上,新建公厕全部达到二类以上标准。三是提升城镇公共厕所管理水平,统一运行管理标准,创新运行管理机制,引入智慧化服务,解决居民群众“找厕难”“入厕难”等问题。加强公厕标识指引系统和公厕智能引导系统建设,严格执行公共厕所等级和设计标准,全面提升全省城镇公共厕所卫生条件、使用环境、服务管理水平。四是加强创新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在保证实用性的基础上,积极引进推广厕所先进技术,使新建、改扩建公共厕所符合节水、节能、环保等技术要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七)优化公共文体等设施配套。优化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构建等级清晰,服务半径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一是推行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依托社区邻里建设,配套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区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有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和菜市场。二是加强公共设施共享建设。城市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大型公共设施免费向群众开放,并利用“互联网+”提高城市大型公共设施使用效率。三是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全省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完成率15%以上,重点向城市主干道、重要功能区域倾斜,着力改善公共空间,配套完善水、电、气、管网、路灯等基础设施。(牵头单位:省文化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体育局、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各市州县政府)
(八)强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城市功能、空间的共享,提升城市智慧水平。一是打造智慧政务平台,涉民服务和审批通过网上办理的比例大幅提高,促进共享经济。二是打造智慧服务,推行市民一卡通服务,至少覆盖社保、公交、金融、医疗、旅游、水电气缴费等领域中的三项,并逐步整合到手机端使用。三是加强市民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归集市民遵守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的信用情况,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披露与应用。四是打造智慧城建,市政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实现全覆盖,智慧市政基础设施占基础设施投资比例达1%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旅游委、省经信委、省交通厅、各市州县政府)
(九)加强城市特色风貌塑造。提升城市整体风貌,推动形成文明有序、各具特色的市容环境。一是加强城市设计。各城市完成城市总体城市设计,编制3处以上重点地区区段城市设计并启动实施,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环节。二是加强管线乱象治理。以“规范、整齐、安全”为原则,因地制宜建设“微管廊”,对城区各类架空管线进行改造、整理、入地或拆除,全面整治架空管线,消除不安全的乱接乱拉现象。三是加强乱停乱放治理。治理城市乱停乱靠现象,重点整治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占用盲道行为,保持盲道连续性。强化共享单车监督管理,全面实行电子围栏,强化经营企业和使用人员在线监督管理。四是加强广告匾牌整治。拆除清理违法广告,规范提档改造店招及标识标牌,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拆除整治城市重点区域楼顶、墙体、围挡广告,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违法设置的高立柱广告;清理交通指示牌、路名牌附着广告及违法落地广告,消除城市“牛皮癣”,规范城区广告和电子显示屏。五是治理城市老旧空间,背街小巷全部实现道路硬化、路灯亮化、环境整洁化。六是展现城市特色风貌。划定城市特色风貌街区,提升片区形象,展现城市特色,新建(含改造)重大公共建筑或特色街区不少于2处,不断提高居民满意度。(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相关省直部门、国家电网湖北电力公司、各市州县政府)
(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引导建筑向低碳绿色方向发展。一是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完成新建绿色建筑面积任务(具体见湖北省“十三五”绿色建筑面积目标任务分解附表),鼓励建设绿色生态示范区。二是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全省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达到220万平方米(详见省住建厅《关于分解下达我省2018年度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的通知》[厅字(2018)127号]),稳步推动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推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上下联动的推进机制,围绕十项工作任务,分年度建立本地区项目库,制定完成项目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省住建厅和相关省直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切实承担起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具体工作推进实施情况的督促落实。同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相关省直部门针对重点工作开展研究,为各市州县推进实施提供技术规范和工作指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采取地方申报、省级审定的方式,在全省确定10个试点市、县,开展不同内容、层次的典型示范,采取现场会、媒体报导、信息简报等方式及时推广试点经验。
(三)强化督办考核。省住建厅牵头制定城市建设绿色发展考核督办办法(考核办法附后),建立分年度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区)的两级督办考核机制,重点加强对年度项目库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办,年底考核排名,排名结果全省通报。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十项工作任务。
(四)完善政策保障。省发改、财政、国土、环保、水利、教育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土地、财政、宣传等支持性政策,为城市建设绿色发展项目设立绿色审批通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鼓励各地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建设的民生领域、绿色发展项目。
(五)发动公众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城市绿色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直相关部门结合职责持续开展行业宣传。
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引导各地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补齐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中的“短板”,推动解决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制定全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从我省城市建设阶段性特征出发,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针对未来三年我省城市建设工作中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具有导向性、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排名次”的考核制度。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着力破解事关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推进城市建设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二、考核对象
省级负责对17个市(州)、直管市和林区的考核工作,市(州)负责对所辖各县(市)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标准
省级按照《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考核指标体系(市州级)》(见附表1),对市州开展考核评分,市州参照《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考核指标体系(县市级)》(见附表2),对所辖各县(市)开展考核评分。考核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规划编制。与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相关的各类规划编制情况、行动方案和项目库建立情况。
(二)重点任务。省政府文件提出的城市水环境治理、废弃物处理处置、海绵城市与综合管廊建设、绿色交通建设、园林绿地建设、公共厕所建设、公共文体等设施配套建设、智慧城市建设、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等10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式
采取分年度考核的方式,半年督办一次,年底考核排名。省政府每年召开全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现场推进会进行总结表彰。考核工作包括4个步骤:
(一)报送基础资料。各市、州、县对照考核标准开展自查评估,2018年7月底前向省住建厅报送自查报告和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数据统计截止到2017年底,报送要求另行通知)。2018、2019、2020年1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指标完成情况。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工作,建立分年度的项目库,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向全社会公布,于7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备案。
(三)开展专项督查。省级建立半年督查机制,各市州在2018年7月底前,报送上半年指标完成情况,2019、2020年6月底前,向省住建厅报送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四)年终考核排名。年终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启动,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考核市州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并对县市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按市州、县市两大类,全省统一排名通报。
(五)考核结果应用。将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工作考核排名结果运用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中,与干部提拔使用挂钩。省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对排名靠前的20个城市(其中市州级6个,县市级14个)给予奖补。提请省政府对推进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城市政府领导实施约谈问责。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考核在省政府领导下实施,具体组织工作由省住建厅负责。省政府成立全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相关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各市、州、县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及工作专班,建立上下联动的推进机制。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评估,按时间节点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基础数据、工作方案和项目库。明确责任单位,强化推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省直各单位要将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分头做好重点工作的指导,并负责具体指标的修订,参与考核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媒体、丰富形式,积极开展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坚持“共同缔造”的理念,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建设的民生领域和重点项目,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的共谋、共建、共享。
(四)坚持客观公正。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考核工作,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地要如实提供数据,积极配合开展考核工作。对于虚报瞒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列入排名,并全省通报批评。考核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廉政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严禁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迎来送往,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附件:1.《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考核指标体系(市州级》
2.《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考核指标体系(县市级)》
2018年5月17日
注:相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1.城市建成区
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2.人口数量
按照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计算。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要求,城区人口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3.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达标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按《湖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鄂建办〔2015〕119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4.道路路网密度
道路不包括城区内不对居民公共出行开放的封闭区域内部道路(本数据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5、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
5000㎡(含)以上公园绿地按照500m服务半径考核,2000(含)-5000㎡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历史文化街区采用1000㎡(含)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应以公园各边界起算。
6、老城区
指老旧小区集中连片的区域。
7.老旧小区改造
老旧小区指2000年前建成、环境条件较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建设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重点是配套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网和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适度提升环境品质。
8.智慧交通建设
是指建成城市公共交通诱导、智慧停车系统,提高通行效率。
9.背街小巷整治
背街小巷整治重点实施背街小巷道路硬化、路灯亮化、环境整洁化。
10.市民一卡通
市民一卡通指涵盖社保、公交、金融、医疗、旅游、水电气缴费等范围的市民一卡通,并逐步整合到手机端使用。
11.历史文化保护与复兴规划
加强城市历史文化挖掘,划定特色风貌街区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编制相应的历史文化保护与复兴规划,打造城市特色名片。
12. 开展历史建筑普查
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严格保护,合理利用。
13.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
符合《湖北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鄂建办〔2016〕266号)的相关要求,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14.《湖北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表来源:鄂建墙[2016]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和《湖北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州指标含县市区指标。
15.装配式建筑任务目标
2017年3月,湖北省政府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武汉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每年增长不低于5%。市州指标含县市区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