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原环保部2013年第14号公告,“十三五”期间“三区十群”重点控制区“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没有“烟尘”污染物项目,只有“颗粒物”项目。根据《空气质量词汇》(HJ492-2009)定义,“烟尘”和“颗粒物”并不完全一致。请问:“三区十群”重点控制区燃煤锅炉目前是否应该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回复: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的污染物项目“烟尘”改为“颗粒物”。因此对于重点控制区的燃煤锅炉应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的要求执行GB13271-2014中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