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7月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次民事判决书包含两个案件,原告均为丘国强,被告均为公司。
公告称,原告丘国强与被告三维丝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丘国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三维丝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二十六会议决议;2、案件诉讼费由三维丝公司承担。法院认为三维丝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二十六会议的表决程序未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通过决议的内容未违反公司章程,虽会议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故丘国强主张撤销三维丝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二十六会议决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维丝表示,本次诉讼判决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一审判决,未涉及具体财产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三维丝:关于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6证券简称:三维丝公告编号:2018-149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次民事判决书包含两个案件,原告均为丘国强,被告均为公司。
二、具体情况
(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
1、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丘国强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古楼北里44号307室
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
法定代表人:罗祥波
3、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丘国强与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丘国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三维丝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本案诉讼费由三维丝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三维丝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未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通过决议的内容未违反公司章程,虽会议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故丘国强主张撤销三维丝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丘国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丘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
1、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丘国强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古楼北里44号307室
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
法定代表人:罗祥波
3、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丘国强与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丘国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三维丝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2、本案诉讼费由三维丝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三维丝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未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故丘国强主张撤销三维丝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丘国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丘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案件及公司2017年8月25日披露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7-080)、2017年9月1日披露于《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6)、2017年11月10日披露于《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8)、2017年11月14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53)、2017年12月11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75)、2017年12月15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77)、2018年3月26日披露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1)、2018年4月3日披露于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8-056)、2018年4月9日披露于《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事诉讼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中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一审判决,未涉及具体财产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原标题:[公告]三维丝:关于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