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此方案明确了要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1月30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12月19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12月10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12月02日
湖北省环境厅12月02日
生态环境部12月02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11月22日
生态环境部11月06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10月29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28日
江西环境10月28日
陕西生态环境10月25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12月13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12月0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11月26日
长沙生态环境11月21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11月19日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11月18日
山东环境厅11月13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11月11日
祁连山水泥采购交易平台12月20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12月18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12月17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11月27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11月25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10月08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09月10日
临沧市人民政府09月06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