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印发《浙江省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浙江省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我省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要求,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的工作原则,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全省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和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为高标准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对象和期限
(一)实施对象:全省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即市、县行政区范围内实际建成或正在建成的、相对集中分布的地区的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焦化、钢铁等5个行业领域重污染企业。
(二)实施期限:2018-2020年。
三、主要目标
2018年至2020年,全省计划完成73家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其中2018年30家,2019年17家,2020年26家。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有效减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产业集中度显著提升。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需要再确定一批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企业。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摸底调查。各地组织对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布局情况开展情况调查,对城市建成区内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和钢铁等重污染企业逐一登记,经科学评估,并与企业充分对接后,分别提出关闭退出、就地改造、异地搬迁的企业名单,明确处置要求、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已完成)
(二)科学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计划。各市县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后,统筹制定本地区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计划,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和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示。(2019年5月前)
(三)严格执行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处置措施。通过政策、法律、行政手段及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等市场化手段,强化质量、安全、环保、能耗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多途径加快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严格执行处置措施。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方案,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搬迁的,要指导企业制定搬迁方案,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用地,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实现转型升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实施期内)
(四)积极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的职工安置政策,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安置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制定、实施好职工安置方案。加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衔接,妥善解决职工因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实施期内)
(五)推动城市产业转型升级。认真贯彻落实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相关工作。发挥技术改造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加快城市建成区企业节能、环保和自动化等领域的技术改造。推进石化、钢铁、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智慧园区改造,提升产业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实施期内)
(六)各地对未列入本方案搬迁计划的其他污染重、安全隐患大,以及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的企业,要结合地方实际和需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实施期内)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单位共同推进,组织各地实施全省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构建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密切协作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工作责任。在省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方案,拟定企业清单,汇总通报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级有关单位依照职责配合做好方案制定、政策支持、监督检查等工作。重污染企业所在市县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协助解决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重污染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按计划进行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并在职工安置等方面主动担当、妥善处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将工作情况公示和曝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建立工作季度报告制度,各地市发改委牵头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进展情况,填写验收意见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