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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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征求意见稿)

2019-07-22 13:2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华中科技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中的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和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的排污单位在其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化纤浆粕制造企业的自行监测要求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HJ 821)执行。

本标准未列出的化纤产品,参照本标准中其他化学纤维类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146.1 纺织品化学纤维第1部分:属名

GB/T 4146.2纺织品化学纤维第2部分:产品术语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T 4754—2017、GB/T 4146.1、GB/T 414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化学纤维chemical fiber化学纤维是指除天然纤维以外的,由人工制造的纤维。包含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合成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

3.2化学纤维制造业chemical fiber industry化学纤维制造业是从事各种化学纤维原液制备、聚合、纺丝、后处理等过程的行业。

3.3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cellulose fibers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是以天然高分子物质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成的具有纺织性能的纤维,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包括粘胶纤维和醋酯纤维等。

3.4合成纤维synthetic fibers合成纤维是以化学原料合成的聚合物制成的化学纤维,包括聚酯涤纶(原生涤纶和循环再利用涤纶)、锦纶、氨纶、腈纶、丙纶、维纶等。

3.5生物基化学纤维bio-basedfibers指以生物单体或天然有机高分子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纤维,包括莱赛尔纤维、聚乳酸纤维等。

3.6总有机碳totalorganiccarbon(TOC)总有机碳是指水体中溶解性和悬浮性有机物含碳的总量。

3.7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频次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1执行。

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化学纤维制造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2执行。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表3执行。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粉碎机、过滤机、纺丝机、卷绕机、风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噪声监测。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5.4.1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HJ□□□—201□8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HJ 664、HJ964、HJ/T 55、HJ/T164、HJ/T166、HJ/T 19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T 91、HJ 442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4执行。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记录每日的原辅料用量、产品产量、取水量(新鲜水)、主要原辅料使用量等。

6.1.2.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有机溶剂回收设备运行状况记录按各产品生产批次记录有机溶剂名称、回收量、补充量,以及有机溶剂回收设备能源、耗材使用量等。

6.1.2.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要求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和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见表5。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按照HJ 819执行。

7其他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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