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省在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的基础上推出全国首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法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草案)》,继续完善农村污水治理的法律环境,持续推动浙江农村污水处理全国领跑。按照和谨咨询质-量-价方法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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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基 模式为魂 深入分析浙江农村污水市场机会

2019-07-29 13:38 来源: 节能环保观察 

2019年,浙江省在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的基础上推出全国首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法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草案)》,继续完善农村污水治理的法律环境,持续推动浙江农村污水处理全国领跑。按照和谨咨询质-量-价方法来深入分析浙江农村污水市场机会:

首先看质量:虽然浙江省在2015年就推出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指标,但其中大部分排放指标只是延用了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一级B和二级标准执行,而且污染物控制指标明显减少,例如BOD、总氮等指标都没有明确要求,纵向来看,越来越多的污水排放指标从一级A向地表Ⅳ提升,我们坚信未来浙江农村生活污水指标一定会有更高要求;

其次看数量:2018年发布的《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废水要达标排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到2022年,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2%以上,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初步测算一下,2017年,浙江总人口4953万人,城镇人口比重68%,按照乡镇人口在城镇人口比重50%计算,乡镇人口1684万人,按照浙江现有915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1.84万人,按照乡镇100升/人.天用水量,污水50升/人.天计算,平均每个乡镇污水产生量为920吨/天;到2022年,按照浙江近年人口自然增长率5%和城镇人口比重每年1%的增长率估算,浙江乡镇人口将有28%增长,加上用水量增多、污水处理率提升等因素,每个乡镇接近2000吨/天的污水产生量,乡镇污水处理量在现有基础上很可能翻一番,如果加上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废水,乡镇污水处理量可能会有几倍的增长,很多重点镇的污水处理量将达到万吨级。

最后看价格:短期看工程市场,将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一计算,预估农村生活污水新建投资按照3000-5000元/吨来计算,浙江省农村污水工程市场将达到几十亿元的市场规模;中期看运营市场,浙江有些乡镇区域已经在供水费中包含污水费而且近年污水费由0.4元/吨上调到0.8元/吨,每年将是几亿元的稳定运营市场,而随着农村污水运营中电费、人工、药剂、维修等成本控制,污水费用的完整征收将产生运营盈利;长期看衍生市场,如果能够和分布式发电、肥料、节水农业、中水利用以及其他的环保业务结合起来,污水厂将呈现更大的盈利空间,而其中蕴含的农村消费大数据更为乡村消费、乡村物流的拓展呈现巨大的想象空间。

综合以上质-量-价因素分析,和谨认为浙江农村污水市场面临重大市场机遇;2018年,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千万工程”)荣获联合国的最高环境荣誉“地球卫士奖”中的“激励与行动奖”,浙江农村污水市场成为全国标杆,同样具备巨大的品牌机遇;但也面临很多挑战,第一是法规的落地执行决定市场能否启动,第二是商业模式的拓展决定市场能否扩大,第三是运营能力提升决定市场能否持续。

2017年,浙江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元,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浙江农村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其生态水平。《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中国内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60%,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左右。城镇化率达到70%之前都是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其中的农村污水处理市场具备广阔的发展空间,全国农村污水市场机会分析可以参见近期和谨评论“新蓝海:找准农村水务开拓的发力点”。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省份能够借鉴复制浙江经验,我们也期待美丽中国出现更多的“美丽乡村”!

事件回顾:立法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7月5日上午,浙江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后续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浙江是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目前,全省90%以上的村建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中超86%的处理设施已经运行。2018年全省各级政府投入资金约6.75亿元,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然而,由于无章可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污水处理设施甚至处于闲置状态。现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可以参照执行,但因为农村与城镇相比,在污水来源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上存在较大差异,参照城镇执行的可行性不强,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予以规范、指引和保障。

《草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体作了规定。如规定条例主要解决农村具有公共性质的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问题。同时,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两部分,并基于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分别确定运维主体:农村家庭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户内处理设施属于村民私人所有,村民是运维主体,但村民可以向第三方购买养护、维修服务,而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养护、维修;农村家庭户外污水管道、集中处理终端等公共处理设施属于国家所有,有关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运行维护,对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处理设施,也可以直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维护。

在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行为规范方面,《草案》仅对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活动中较为主要的垃圾、污泥清理处置,设施损坏、故障处理和设施检查、检测、监测等作出规定,其他仍由合同调整。此外,《草案》还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业主负责户内处理设施,乡镇政府负责公共处理设施。同时,对第三方运维单位、排水户和危害、拆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当事人,《草案》还分别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何运行维护?浙江将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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