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于近日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规范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77-2019,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发布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5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 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9 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质安全;5.设施安全;6.设备安全;7.信息化安全;8.作业安全;9.安防管理。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南路 168 号供水大厦,邮政编码:31000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余姚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象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滨海供水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郑昌育 朱建文 陈 柳 陈 毅 王剑俊 姜郁明 李 辉
詹小勇 林友耀 朱进军 毛消光 倪 炯 张海燕 章方宇 陈胜阳 朱 静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查人光 游劲秋 张可佳 许 阳 仲玉芳 朱鹏利 方卫国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水质安全和运行安全,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城镇净水厂的安全运行管理。
1.0.3 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镇净水厂 town water purification plant
对原水进行净化处理,并通过市政管网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工厂。又称自来水厂。
2.0.2 风险识别 risk identification
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调查、筛选和分类的过程。
2.0.3 隐患治理 hidden trouble treatment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
2.0.4 特殊作业 special work
城镇净水厂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涉及动火、有限空间、登高、吊装、危险化学品、高压带电等有潜在安全风险的作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1.2 城镇净水厂应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教育、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的责任制度。
3.1.3 运行管理人员应遵守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要求。
3.1.4 城镇净水厂应按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风险识别和隐患治理。
3.1.5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用品应按相关安全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3.1.6 城镇净水厂宜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安全运行管理。
3.1.7 城镇净水厂的设施和设备应能安全、高效和稳定地运行,且应便于使用和维护。
3.1.8 应建立城镇净水厂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应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3.1.9 城镇净水厂应达标排放。
3.1.10 城镇净水厂对安全生产运行管理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3.2 安全生产管理
3.2.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应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2 应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2.3 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日益完善。
3.2.4 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1 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3.3.2 城镇净水厂应按相关要求对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厂、职能部门和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相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职能部门、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4 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入净水厂作业现场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 应对外来参观和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教育。
3.3.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3.4 安全检查
3.4.1 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
3.4.2 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3.4.3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4.4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3.4.5 安全检查应包括风险辨识和评估、隐患排查、隐患治理。
3.4.6 应结合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3.4.7 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清单。
3.4.8 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及时进行治理。一般隐患应即查即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4.9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3.5 应急管理
3.5.1 城镇净水厂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5.2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保障体系,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
2 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和队伍保障到位;
3 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3.5.3 城镇净水厂应配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3.5.4 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消防、突发停电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其中环境突发事件的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或沙盘演练等方式;
2 应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6 事故管理
3.6.1 城镇净水厂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运行事故应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并建立台帐;
2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3 及时续保、补报事故后续出现的情况。
3.6.2 城镇净水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开展先期处置。
3.6.3 城镇净水厂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与整改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及时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2 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计划或方案;
3 根据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开展事故调查;
4 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3.6.4 城镇净水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7 环境保护
3.7.1 应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发现水质异常,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3.7.2 城镇净水厂排泥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的规定。
3.7.3 城镇净水厂污泥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3.7.4 各类废弃物应由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
4 水质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净水厂应设立水质化验室,建立水厂和班组两级水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水质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的规定执行。
4.1.2 城镇净水厂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的监测点应覆盖原水、过程水和出厂水;
2 应根据水质特征、制水工艺特点和应急处置要求确定水质在线监测项目和频次,其中浑浊度和消毒剂余量监测频次不宜小于1次/h。
4.1.3 应建立净水原材料质量抽查检测相关制度。
4.1.4 应建立与工艺流程相适应的化验室和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理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4.1.5 应设置涵盖工艺流程的在线检测系统,以满足工艺运行管理要求。应及时对工艺运行过程进行检测,确保化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4.1.6 应设置专职工艺管理人员,工艺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为:
1 应熟悉掌握本厂的各项设计工艺参数,对工艺运行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 应依据设计参数、生产操作手册和进出水水质等实际情况进行工艺调控,将工艺调控要求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记录;
3 应根据化验数据和生产数据定期核算实际工艺参数,并对生产进行指导。
4.1.7 城镇净水厂的出厂水水质应满足市政供水管网的水质要求。
4.1.8 净水设施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净水厂应根据各自水源可能出现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2 城镇净水厂应具备临时应急投加设备和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4.2 原水
4.2.1 城镇净水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
区的水源特点对原水水质进行监测。当水源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原水检测项目和频次。
4.2.2 原水水质在线监测的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流型水源应监测pH、浑浊度、水温和电导率等指标,水源易遭受污染时应增加氨氮、耗氧量、溶解氧及其他特征指标;
2 湖库型水源应监测pH、浑浊度、溶解氧、水温和电导率等指标,水体富营养化时应增加叶绿素a等指标,水源易遭受污染时,应增加氨氮、耗氧量及其他特征指标;
3 水源存在咸潮影响风险时,应增加氯化物等指标;
4 水源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时,应增加重金属指标;
5 必要时应增加生物综合毒性指标,对水源污染风险进行预警。
4.3 过程水
4.3.1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应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水质内控标准及监测体系;选择的监测点应覆盖进厂原水、主要净化工序出水和出厂水;
2 根据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3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各工序水位和压力等主要运行参数,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艺管理;
4 对在线检测仪表应定期进行校核。
4.3.2 城镇净水厂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中设置水质检测点。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水质异常变化时,应增加工序水质检测项目和频次。
4.3.3 城镇净水厂净化工序出水水质监测项目应安装相关工序段检测项目的在线监测仪表,并根据工序运行管理的需要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浑浊度、pH和消毒剂余量等项目,根据工艺运行管理需要可增加耗氧量、颗粒数量和其他项目;
2 净水厂砂滤工艺后宜增加颗粒数量监测指标,生物活性炭滤池或膜处理作为出厂调蓄前最终工艺时,上述工艺出水处宜增加颗粒数量监测指标。
4.4 出厂水
4.4.1 出厂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4.4.2 出厂水水质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浑浊度、消毒剂余量和pH等,根据需要可增加耗氧量、电导率或其他指标。
4.4.3 建立相关配水管网水质在线监测反馈系统,在线监测指标应包括浑浊度和消毒剂余量,可增加pH、电导率、水温、色度或其他指标。
5 设施安全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净水厂的净水设施主要包括构(建)筑物、工艺管道和附属设施等。
5.1.2 城镇净水厂设施的安全应包括设施安全和从业人员职业防护安全。
5.1.3 应定期对净水设施进行巡视、观测和检测,制定设施保养、维护和大修计划。
5.1.4 净水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
5.2 构(建)筑物
5.2.1 城镇净水厂区内应做好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检查消防器材和防火设施,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
5.2.2 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
5.2.3 地下构(建)筑物或地势较低的构(建)筑物应有防汛和排水措施。
5.2.4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建)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
5.2.5 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沉降观测,并建立台帐资料。
5.2.6 应定期观察和检测构(建)筑物上的金属器件和原液池、溶液池、储泥池等池体的腐蚀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腐蚀措施。
5.2.7 应做好日常巡视工作,发现有渗漏时,及时进行处理,未使用的涉水构(建)筑物应注水养护。
5.2.8 需人员进入巡视的地下构(建)筑物应采取除臭和通风措施,巡视人员进入地下构(建)筑物时,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5.2.9 应定期检查构(建)筑物室内外立面装饰,防止装饰材料坠落。
5.2.10 高度超过 1.2m 的地上构(建)筑物和其他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危险部位或场所均应设置栏杆等临边设施,应定期检查。
5.2.11 构(建)筑物的台阶或走道宜进行防滑处理,台阶的最上和最下的台阶应设置警示标志。
5.2.12 登高爬梯超过 3m 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13 应定期对顶板和走道板进行检查和维护。顶板和走道板上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的规定。
5.2.14 构(建)筑物与氧化剂或溶解氧化剂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应耐氧化腐蚀。
5.2.15 反应池末端宜设立矾花固定观测点,旁边配置自救设施。沉淀池和滤池等涉水构(建)筑物、有限空间应设置救生装置和警示标志。
5.2.16 清水池的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孔、通气孔和入孔应有防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
2 池顶和周围不应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
3 池顶种植植物时,严禁施放肥料;
4 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可蓄水,清洗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5 定期检查清水池结构,确保清水池无渗漏;
6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应设置防水质污染措施。
5.3 工艺管道
5.3.1 输水管道通水前,应检查排气阀是否正常运行。
5.3.2 输水管道的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专人进行全线巡视,严禁在管道上圈压埋占;沿线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
2 压力式输水管道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道装设压力检测设施进行监测;
3 及时关注压力管道的压力变化。埋设工艺管道的道路应加强车辆管理,严禁超载车辆通行;
4 原水输送过程中不得受到环境水体污染,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5 备用管注水保护,做好水质安全和防浮工作;
6 道路裸露的金属管道每 1 年~2 年进行防腐蚀处理,压力管的排气阀应定期检查维护;
7 定期对管道附属的沉降器和伸缩节等的橡胶配件进行检查并对破损或老化的橡胶配件进行更换;
8 地下的无压管定期疏通并进行内窥检测;
9 压缩空气管定期进行冷凝水的排放;
10 冬季低温时,做好室外管道的保温保暖工作。
5.3.3 厂内各种工艺管道、阀门和设备应着色并标识,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的规定。
5.4 附属设施
5.4.1 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雨水泵房、照明设施、逃生设施、交通设施和防雷接地装置等。
5.4.2 应对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大修等。消防设施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
5.4.3 厂内道路应设置限速牌、减速带等;路面沉降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置。埋设工艺管道的道路应加强车辆管理,严禁超载车辆通行。
5.4.4 由室外引入室内的通讯、信号通道应设防雷与防电压浪涌设备。
5.4.5 每年进入雷雨季节前须检查与测试各类接地器(极)接地电阻,经常检查防雷与防电压浪涌保护器。
5.4.6 定期对保护器进行检查、调整与维护,保证其完好可靠。
6 设备安全
6.1 一般规定
6.1.1 设备应主要包括电气设备、机械设备、控制设备和特种设备。
6.1.2 设备的安全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防护安全。
6.1.3 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大修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6.1.4 应设置设备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设备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定期开展对设备的巡视和检测,制定设备的保养、维护和大修计划。每年宜进行 1 次~2次专业性的检查、清扫、维修和测试。
6.1.5 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设备易损件应配备备用件。
6.1.6 特殊场合的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等级要求。
6.2 机械设备
6.2.1 应建立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润滑、维护、更新等制度。
6.2.2 应按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要求开展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
6.2.3 机械设备大修应由专业检修人员负责,各类机泵设备可自行制定大修周期标准。
6.2.4 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方式应符合工艺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
6.2.5 设有钢丝绳结构的机械设备,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保;当出现钢丝绳出现断丝、扭结和压扁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6.2.6 机械设备的布局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作业现场照度、湿度与温度、噪声和振动均应符合要求,零件和工具夹等应摆放整齐。
6.2.7 机械设备操作和检修需符合以下规定:
1 非本岗位人员严禁启闭机械设备;
2 设备急停开关应保持完好,当设备运行遇到紧急情况,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3 设备检修前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悬挂“检修”、“禁止合闸”警示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4 新投入使用、维修后或长期停运后重新启用的机械设备,应对其配套辅助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6.2.8 机械设备外观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跑冒滴漏现象。严禁清理、擦拭设备运转时的转动部位,冲洗水不飞溅至电机带电部位、润滑部位和电缆头等。
6.2.9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旋转运动的零部件、外露运动部件或行走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
2 超压、超载、超温度、超时间或超行程等可能发生危险事故的零、部件,应装设保险装置;
3 运行顺序不能颠倒的零、部件应装设联锁装置;
4 需进行警告或提醒注意时,应安设信号装置或警告牌等。
6.2.10 机械设备配套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机绝缘应良好,接线端盖板防护完好;
2 供电导线安装正确,不得有破损或导体裸露;
3 接地或接零装置良好;
4 开关和按钮等完好,带电部分不应裸露在外;
6.2.11 机械设备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冲击摩擦、明火、高温表面、自燃发热、绝热压缩、电火花、静电火花和光热射线等火源应进行控制;
2 安装阻火器、防爆片、防爆窗、阻火闸门和安全阀等防火防爆安全装置。
6.2.12 泵类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扬程、轴功率等技术参数应符合工艺要求;
2 水泵机组振动速度宜小于 2.8mm/s,噪声宜小于 90dB;
3 无人值班的机房或值班(维修)人员每日接触噪声时间少于 2h 的水泵机组,噪声不宜大于 90dB;
4 润滑部位油位符合要求,油脂加注适当,油或油脂牌号正确,油色正常,油中无水分或杂质,无发热或跑冒滴漏现象;
5 轴承温升不高于 35℃,滚动轴承内极限温度不高于 75℃,滑动轴承瓦温度不高于70℃;
6 除机械密封和其他无泄漏密封外,滴水正常,无发热或飞溅,落水管不堵塞,填料压盖螺丝无松动;
7 运行水泵无异常气味,无异响。
6.2.13 鼓风机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鼓风机噪声对周围环境应小于 90db;
2 振动速度应小于 4.5mm/s;
3 皮带无磨损,过滤器无阻塞;
4 冷却和润滑系统正常;
5 压差不超过设定值;
6 润滑油油位符合要求。
6.2.14 阀门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向指示正确;
2 状态指示、现场开度和中控一致;
3 油位符合要求,油品牌号正确,质量合格,油中无水分或杂质,补油系统工作正常;
4 无异常振动和噪声。
6.2.15 吸泥行车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控和就地操作正常;
2 行走轮在钢轨上无“啃轨”或橡胶轮和池壁无明显挤压;
3 排泥管出泥量正常,无堵塞;
4 传动部分设有可靠的过力矩保护装置;
5 两侧减速机同步运行,轴承处润滑油充足;
6 鼓风机和电磁阀运行正常。
6.2.16 脱水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润滑部位油位符合要求,油或油脂牌号正确,油脂无乳化或杂质,无发热或跑冒滴漏现象;
2 轴承温升不超过 35℃,极限温度不高于 75℃;
3 液压油位符合要求,油色正常,液压油无乳化;
4 离心机运行声音正常,无异音或机械摩擦声;
5 泥饼含固率大于 20%,离心机分离液澄清;
6 阀门开关状态显示正确,动作无异声,无跑冒滴漏。
6.2.17 氯库和氨库应有泄漏检测、报警和中和装置等,中和装置性能应定期检测和试验。
6.2.18 臭氧间应有完好的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臭氧接触池应配置尾气吸收装置和环境监测仪。
6.2.19 液氧站应设有独立封闭式隔离区域,并设置禁火禁烟标志和安全告知牌。
6.2.20 液氧站日常巡检应注意液氧罐压力变化和汽化器结冰情况,液氧罐压力升高接近上限或汽化器结冰靠近最末两排时,应及时排放泄压或进行切换。
6.2.21 预臭氧接触池在接触池入孔盖开启后重新关闭时,应及时检查法兰密封圈是否破损或老化,发现破损或老化应及时更换。
6.3 电气设备
6.3.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设备操作规程、用电管理制度和停电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
6.3.2 进线电源宜采用独立双电源供电方式,运行方式为双电源同时使用或一用一备,优选双电源同时使用。
6.3.3 电气设备安全防护应包括设备的防敞开、防漏电、防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和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
6.3.4 电气设备绝缘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绝缘良好,定期对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进行检测;
2 测量项目应包括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和介质损耗等参数;
3 测试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 的规定。
6.3.5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或挪作他用。低压电力系统应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装置,并每年检测接地性能,接地电阻值不应高于 4 Ω。
6.3.6 电气设备场所应配置通风散热装置并保持完好,环境温度不宜超过 40℃,变压器、电动机和变频器等发热量较大的设备应保证散热或降温设施工作有效;环境湿度不宜高于80%,必要时应采取除湿措施。
6.3.7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具备基本的、独立的运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
6.3.8 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应控制在额定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内。
6.3.9 应定期对变、配电室内的主要电气设备巡视检查,并填写运行日志;当变、配电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严禁合闸。
6.3.10 应定期对高低压电缆巡视检查,接头和接线端子等直接接触腐蚀气体的部位,应做好防腐处理,并做好巡视记录。
6.3.11 易产生过电压的电力系统,应有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器和保护间隙等过电压保护装置,并定期对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6.3.12 高压用电设备应装设高压熔断器和综合保护装置等相应的高压保护装置;低压用电设备应采取相应的低压保护措施。
6.3.13 电气设备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场所应选择防爆电气设备;
2 按规定选择合理的安装位置,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3 定期检测高低压电容器和避雷器等易发生电气火灾的部位。
6.3.14 电力电缆安全运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 的规定。电缆颜色应符合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GB/T 6995.1 的规定。
6.3.15 电气设备相关的标识、警示牌设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 的规定执行。电气设备上的警示牌,除原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移动或更改。
6.3.16 电气操作、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6.3.17 电气作业配备的绝缘用具、预防性试验工器具应定期检测,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GB 26859的规定。
6.3.18 变电站、配电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的规定配置安全用具和设施,并按要求检测。
6.3.19 电气设备大修应由专业检修人员负责,按照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 26860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大修周期宜根据历年预防性试验结果分析确定。新投入运行的 35kV 及以上的变压器,宜运行 5 年后大修一次,之后每隔 5 年~10 年大修一次;10kV 及以下的变压器可每 10 年大修一次;
2 配电装置大修周期应根据开关存在的缺陷和实际运行状况确定。35kV 及以上断路器宜每 5 年大修一次,3kV~10kV 配电系统断路器宜每 1 年~3 年大修一次,3kV~10kV 启动电机用断路器宜每年大修一次。故障掉闸 3 次或严重喷油、喷烟的配电装置,均应解体检修;3kV 以下断路器宜每年检修一次;
3 高压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大修周期应根据其完好情况、电气及机械性能确定。
6.3.20 电气设备每 1 年~3 年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继电保护装置、避雷器检查和试验宜在每年春季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保留检定值记录。
6.3.21 高压配电设备宜采用金属铠装中置柜,选用真空或 SF6 断路器; 二次回路宜配备微机综合保护装置,设独立后台监控系统。高压配电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仪表指示正常,并与运行实际相符;
2 运行电压、电流正常;
3 继电保护装置正常,无异响、气味和报警;
4 母排连接部件和螺栓无松动、过热现象;
5 柜内绝缘件完好,表面完好无损,无放电现象;
6 直流屏运行正常,充电模块充放电正常;合母及控母电压在额定范围内;蓄电池外壳温度正常,无鼓胀、变形、漏液现象、连接片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极柱与安全阀周围无酸雾溢出,无放电现象;
7 手车进出灵活,定位准确,操作机构无卡阻等现象;开关接触良好,无过热现象,五
防及联锁装置良好,防护板齐全,无翘裂现象;
8 接地系统无腐蚀、断裂;接头无松动、过热现象,标识油漆清晰;
9 二次回路排列整齐,无松动。
6.3.22 变压器应采用符合国家能效等级要求的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电流不超过额定值,电流表指示稳定;
2 运行电压偏差在额定电压-5%~+10%以内;
3 运行温度不超过允许温升:油浸式变压器上层油温低于 85℃,干式变压器温控仪显示温度低于 90℃;绕组温度达到 60℃时应启动内部风机;
4 运行声音正常,无异响;
5 油浸式变压器母线和各连接点压接良好,色标清晰,绝缘良好,无发热变色现象;瓷套管完好,无放电痕迹;呼吸器畅通,硅胶吸潮不得达到全饱和状态;器身无渗油、漏油,油位应符合要求,油色正常无碳质;气体继电器内应充满油;
6 干式变压器柜门关闭良好,柜内各元器件、接头无积灰,无发热变色现象,绝缘保护无破损及放电痕迹;温控仪表运行正常,指示正确;器身进风口与出风口无阻塞;
7 变压器外壳应有明显接地点,接地性能良好;
8 变压器外观清洁,无积尘、油污或锈迹;设备标识清晰准确;
9 运行环境整洁,门窗护网、通风、照明、消防和防动物设施完好;屋顶、墙壁和电缆沟干燥,无渗漏水现象;室内湿度不高于 80%,温度不高于 40℃,必要时启用降温除湿设备。
6.3.23 电动机应采用符合国家能效等级要求的节能型电动机。电动机安全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运行电流不超过额定值,电流表指示准确;
2 运行电压偏差在额定电压 10%以内;
3 运行温度不超过允许温升,高压电机绕组和轴承内部温度应实时监测;
4 转动灵活,无擦铁芯异声及电磁噪声;
5 进风与出风口保持畅通,无积灰及堵塞现象;
6 前后轴承处无明显漏油痕迹。
6.3.24 低配设备宜采用固定分隔型开关柜或抽屉式开关柜。低配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接触器良好,电容补偿三相平衡,无发热膨胀、漏液;重新合闸前,电容器开关处于断开位置,并将电容器放电;
2 隔离开关应接触到位,无打火现象,灭弧罩完好;
3 计量仪表完好,电压电流显示正常;
4 断路器无异味,接头无发热迹象;接触器和继电器无异味、无异响;
5 电流互感器无异响、异味,三项指示值正常,不超负荷运行;
6 浪涌保护器指示标志正确;
7 二次回路接线端头无发热变色迹象,绝缘层无断裂、破损;
8 低压配电柜有明显接地点,接地性能良好;
9 母排色标清晰,无发热痕迹。
6.3.25 变频器安全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运行环境温度在-10℃~40℃之间,相对湿度小于 80%,无水凝结现象,无腐性气体腐蚀和粉尘污染;
2 变频器运行声音和振动正常;
3 冷却系统正常,辅助电气元器件无过热现象;
4 变频器运行电流、电压、频率或转速不超额定值。变频器输出端电流不超过额定电流,且相电流差在±10%范围内,输出端线电压差值在最大电压的±2%范围内。
6.2.26 电力电缆安全运行需符合以下列规定:
1 在电缆路径保护区进行土石方挖掘、堆放、回填、钻探、管道施工、建筑工程和爆破
工程等威胁电缆安全运行的作业时,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 电缆路径保护区内不应栽植可能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竹子和其它植物,必要时采取控制施肥和定期修剪措施;
3 电缆保护区内不得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物资等;
4 电缆标志桩、电缆井盖和电缆沟盖板完好无缺;
5 通过桥梁的电缆不应张拉过紧,保护管或槽无脱开或锈烂现象;
6 电缆终端无污秽,无裂纹、破损或变形,无异声或放电痕迹;终端内填充剂无泄漏;接地装置完好,护层接地保护器无破损或缺失,护层接地线夹无发热现象;
7 电缆中间接头无发热或异常响声;
8 保护电缆用避雷器引线和接地线无发热或其它异常情况;避雷器表面无污秽,无裂纹、破损或变形,无异声或放电痕迹;
9 电缆井排水装置、电缆支架、吊架和桥架应完好,无松动或锈烂现象。
6.4 特种设备
6.4.1 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4.2 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核验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6.4.3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d 内,应向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4.4 特种设备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和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
2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或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4.5 特种设备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和检修,并做好记录。
6.4.6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验。
6.4.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时,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4.8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6.4.9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 150.1的规定。
6.4.10 起重机械安全运行需符合下列规定:
1 醒目位置标识额定起重量;需定期检验的起重机应在电源开关处张贴安全合格证或复印件;
2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或变形等缺陷,吊钩出现缺陷不得补焊,吊钩钩柄不应有塑性变形,吊钩螺纹不得腐蚀,吊钩应转动灵活,吊钩闭锁装置应完好;
3 钢丝绳不应有断股、扭结、笼形畸变、局部压扁等严重变形和损伤,润滑状况良好;钢丝绳长度应保证吊钩降到最低位置(含地坑)时,余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少于 3 圈;钢丝绳夹夹座应在受力绳头一侧;导绳完好,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有序,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脱离绳槽;
4 滑轮转动灵活、光洁平滑无裂纹,轮缘无缺损,无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5 行程限位及通电指示完好有效;控制器完好,无破损、锈蚀;制动装置完好有效;
6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6.5 控制设备
6.5.1 应制定自动控制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运行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6.5.2 自动控制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控室工作站、服务器均不宜少于 2 台,工程师站不应少于 1 台;
2 PLC 主站和中控室的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应使用光纤组成环形结构的全双工快速以太网,其它途径室外的通讯线缆宜选用冗余光缆;
3 各 PLC 站及中控室应配置 UPS,且能实行网络化管理,供电时长不得小于 4 小时。
6.5.3 自动控制设备应选置合理,接线及标识规范,安装环境符合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的要求,原始资料齐全。
6.5.4 自动控制设备及安装场所保持整洁干净。中央控制室应具有湿度、温度的监测及调节的设备,防静电地板或地毯、工作台、专用灭火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且有效。宜设置独立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房。
6.5.5 自动控制设备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 的第一级基本要求和现行浙江省地方标准《智慧供排水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规范》DB33/T 2051 的规定。
6.5.6 自动控制站点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控室工作站应建立工作日志,记录运行情况,故障发生时应记录故障发生时间、现象、处理过程和参加检修人员等;
2 定期检查网络设备工作状态,网络速度和运行参数应与设计一致;
3 严格执行票证制度,对控制系统中测量点的连锁值、报警值、量程和正反作用方式等信息修改时应先办理操作票,经分管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4 自动化系统应采用口令登录方式来控制对系统内的数据和控制点的访问;设置不同权限级别的用户名和口令,用户级别不同操作权限不同;
5 工控机使用的系统安装盘、驱动程序和监控软件防病毒软件等须为正版软件,同时存储备份,需要更新的防病毒软件应随时升级;
6 监控计算机仅允许对系统设备进行监视、控制调节和参数设置等操作,严禁修改或测试各种应用软件;
7 重要数据需定期备份;
8 定期检查供电电源,电压波动应符合要求,否则应采用稳压电源;
9 定期检查现场监控站,各项指示应正常,线头和螺丝无脱落松动,接地良好;
10 现场监控站控制柜应定期除尘,及时更换现场监控站内置电池和损耗性器件。
6.5.7 不间断电源及蓄电池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环境通风良好,定期检查排热风扇工作状态,清理风扇外部过滤网;
2 每月检查一次 UPS 的输入、输出电源接线端子及电池接线端子,应无松动;
3 每半年检查一次 UPS 的输出电压、充电电压,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不同容量、不同类型和不同制造厂家的电池严禁混合使用;
5 定期清理电池灰尘,检查电池组充电器是否完好,避免电池长期处于过充电或不完全充电状态;
6 应避免电池过度放电;半年内未放电的电池,应对电池做一次维护性放电。长期停用的电池应定期充放电。
6.5.8 参与自动控制的仪器仪表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对仪器仪表进行目视检查,检查读数的完整性;
2 应定期标定仪表量程与精度、零点漂移和温度漂移;
3 水质检测仪表应按周期进行传感器清洗,更换过滤器,并做好记录;
4 定期对水质检测仪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进样管路和废水管路有无泄露、样品的输送及排放情况是否正常、样品的流动状态是否正常、仪器仪表显示屏上是否有误动作指示;
5 应储备至少两个周期的清洗剂、标准标定液、过滤器和检测器等关键材料。
6.5.9 执行器和驱动器安全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重点设备宜配置冗余动力源;
2 按周期校验调整量程、输入输出信号;
3 定期对执行器、驱动器的动作开关、执行机构进行检查、调整与维护,保证其完好可靠。
6.5.10 应在工艺处理点、变配电站以及安全保护防范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全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系统应 24h 连续运行,采取连续录像方式,视频本地保存 90 天;
2 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检查、调整与维护,保证其完好可靠;
3 定期对摄像机表面进行清洁、除垢,对障碍物进行清理。
7 信息化安全
7.1 一般规定
7.1.1 控制系统数据、信号采集应覆盖生产全过程,包括进水、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消毒处理、出水、加药、鼓风机、进出水在线监测、高低压配电、微机保护信号和安防信号等。
7.1.2 信息系统应明确具体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有具体的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等各项防护措施。
7.1.3 自动化系统所控制的重要关键设备应采用UPS电源供电,其后备时间应能符合工作电源停电后应急处理的需要。
7.1.4 自动化系统的专责人员应定期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汇报。
7.1.5 自动化系统工作站在进行相关工作可能会影响到向相关运行部门传送的自动化信息,应按规定提前通知与之相关的部门人员,同时作好信息传递补救工作。
7.2 控制系统
7.2.1 控制系统数据位置准确率应为100%,模拟量综合误差不应高于1.0%,开关量总和误差为0。
7.2.2 部分自控仪表的测量精度应符合生产需要,无明显误差。
7.2.3 鼓风机系统、污泥处置系统、消毒系统和回用水系统等封闭系统应具有现场显示和控制功能,同时应将主要数据上传至中控系统。
7.2.4 控制系统应具有专业的数据处理应用软件,具备在工作站上对历史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运算、报告、报表生成等功能。数据可查询时间不应少于2年或系统建成以来的时间,并预留数据安全上传接口。
7.2.5 应通过组态软件对数据进行实时处理,控制系统可实时显示各工艺设备的工况,对设备故障和工艺参数超限等数据进行实时报警,并具有分级报警、报警显示、报警处置记录和自定义报警限值等功能。
7.2.6 机房应建立工作日志,记录机房巡检运行情况,故障发生时应记录故障发生时间、现象、处理过程和参加检修人员等。
7.2.7 应定期检查网络设备工作状态,网络速度、运行配置应与设计一致。
7.2.8 控制系统中测量点的连锁值、报警值、量程、正反作用方式等信息修改时应先办理操作票或系统审批流程,经分管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留档后方可实施。
7.2.9 自动化系统应采用口令登录来控制对系统内的数据和控制点的访问。设置不同权限级别的用户名和口令,用户级别不同操作权限不同。
7.2.10 工控机使用的系统安装盘、驱动程序和监控软件防病毒软件等应是正版软件,同时有专人负责保管。应用软件或配置在每次修改、更新后均应留有备份,需要更新的防病毒软件应随时升级。
7.2.11 操作员站(监控计算机)只允许使用专用应用软件对系统设备进行监视、控制调节和参数设置等操作,严禁修改或安装使用其它应用软件。
7.2.12 重要数据应有可作数据恢复用的定期备份。
7.2.13 由于系统或设备的变更,应修改相应的画面、数据库和应用程序等内容时,以经过批准的书面报告或系统审核流程为准进行变更,变更后及时固化程序并作好备份。
7.2.14 系统使用率应达到 99.8%。
7.2.15 城镇净水厂自动化系统应达到平均无故障时间 MTBF>8760h。自动化系统现场控制设备应达到平均无故障时间 MTBF>50000h。
7.2.16 城镇净水厂自动化系统的可用性 Ap>98 %。
7.2.17 中央机房内的空气应洁净,其净化要求宜为尘埃小于 0.2mg/m3(粒径小于 10μm);H2O < 10ppb;SO2 < 50ppb;Cl2 < 1ppb。噪声不应大于 85 db,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机房的温度、湿度及其变化率要求见表 7.2.17。
7.3 信息系统
7.3.1 数据应被授权者正常使用,不应被非授权人员获取或篡改。
7.3.2 应根据城镇净水厂信息系统的功能、重要性和所涉及信息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并遵循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
7.3.3 城镇净水厂网络访问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网络边界部署访问控制设备,启用访问控制功能;
2 能根据会话状态信息为数据流提供明确的允许或拒绝访问的能力,控制粒为网址级;
3 按用户和系统之间的允许访问规则,决定允许或拒绝用户对受控系统进行资源访问。
7.3.4 应对网络系统中的网络设备运行状况、用户行为等进行日志记录。服务器日志要至少保存3个月以上,重要系统的运行日志应保存6个月以上。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分析系统日志,检查违规行为。
7.3.5 应对内部网络中出现的内部用户未通过准许私自联到外部网络的行为进行检查。
7.3.6 网络设备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登录网络设备的用户进行身份鉴别;
2 对网络设备的管理员登录地址进行 IP 和 MAC 限制;
3 网络设备用户的标识应唯一;
4 身份鉴别信息应不易被冒用;
5 口令应具有复杂度并定期更换。
7.3.7 主机安全系统身份鉴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登录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用户进行身份标识和鉴别;
2 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管理用户身份标识应不易被冒用;
3 口令应有复杂度要求并定期更换;
4 当对服务器进行远程管理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鉴别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听;
5 应为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不同用户分配不同的用户名,确保用户名具有唯一性;
6 不得使用系统默认管理员帐号或数据库帐号进行系统应用、维护和管理。
7.3.8 主机访问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用访问控制功能,依据安全策略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
2 实现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特权用户的权限分离,不得使用本地用户登录数据库;
3 限制默认账户的访问权限,重命名系统默认账户并修改默认口令;
4 及时删除多余的、过期的账户,避免共享账户的存在;
5 不得在局域网内使用简单方式共享用户文件或文件夹。
7.3.9 主机安全审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计范围应覆盖到服务器上的每个操作系统用户和数据库用户;
2 审计内容应包括重要用户行为、系统资源的异常使用和重要系统命令的使用等系统内重要的安全相关事件。
7.3.10 主机入侵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系统应遵循最小安装的原则,仅安装需要的组件和应用程序;
2 通过定期进行升级补丁安装和设置升级服务器等方式保持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为最新状态;
3 在更新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和硬件固件、驱动程序前应阅读相关联的发行说明;
4 系统管理员严格权限控制,要求系统提供最少的服务、最小的权限。关闭与应用系统无关的网络端口和服务,防止非法用户的侵入。
7.3.11 主机资源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设定终端接入方式、网络地址范围等条件限制终端登入;
2 根据安全策略设置登入终端的操作超时锁定;
3 限制单个用户对系统资源的最大或最小使用限度。
7.3.12 涉密信息不得在非涉密服务器上存储或传输。对重要信息应进行加密与数字签名处理,并确保信息完整性与抗抵赖性。
7.3.13 系统管理员应按照该各系统的信息安全操作和工作流程对本系统的防病毒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7.3.14 系统管理员应监控并定期审计本系统安全状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数据流分析通过全 OSI 七层解码,包括对数据库数据包进行分析,监控网络中数据流类型和内容,从中发现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根据数据协议类型发现当前数据趋势,协助分析网络状况,避免大规模病毒爆发;
2 监控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
3 监控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包括服务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 和内存使用情况及硬盘容量等;
4 监控重要文件和资源使用情况;
5 监控服务器网络连接情况、开启服务、传输数据包内容,跟踪非法连接;
6 监控业务系统进程占有的资源量;
7 监控业务系统的异常行为,包括异常中止、应用的异常连接等。
8 作业安全
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按要求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设备设施的操作过程实行操作牌管理制度。涉及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持证上岗。
8.1.2 作业前,应根据实际要求,针对性地作好以下准备:
1 有关作业的安全教育;
2 对设备和管道进行隔绝、清洗和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和有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3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4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5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6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符合要求的照明装置;
7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和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8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和盖板等设施应完整和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9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和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10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和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11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2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13 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设置安全围护和警示标志等。
8.1.3 作业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杜绝违章操作作业行为、违章指挥行为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8.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和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和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和油污等清理干净。
8.1.5 危险化学品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和高温区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
2) 作业现场应设有安全告示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和应急措施等;
3) 凡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配备或放置防毒面具和防毒服;
4) 作业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2 现场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
3 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且完好有效;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配置事故应急箱,应急用品完好有效;
4 工业气瓶管理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相关要求。
8.2 一般作业
8.2.1 一般作业应单独制定操作安全管理制定,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专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并实行作业证审批制度。
8.2.2 雷雨天气,操作人员在室外巡视或操作时应做好防雷电保护措施。
8.2.3 雨天或冰雪天气,应及时清除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操作人员在构(建)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8.2.4 生产车间环境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宜实行定制摆放:工位器具、料和箱摆放整齐和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道两边不应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和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和池应设置盖板和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和防滑;
3 车间内电源开关和插座应采用封闭型,电气线路应穿铁管或阻燃塑料管敷设;生产作业点、工作面和安全通道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灯具完好率100%;
4 车间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
5 生产车间中,各化学物质的浓度、温度和噪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规定;
6 生产车间中粉尘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中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的规定。
8.2.5 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和城镇净水厂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和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和应急措施等。
8.2.6 城镇净水厂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和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和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8.3 特殊作业
8.3.1 进行动火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装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3 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4 雷雨天气不宜进行室外动火作业,大风天气不宜进行动火作业,雨雪天气应有防滑措施。
8.3.2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浙江省现行地方标准《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DB33/T 1149的规定。
8.3.3 高处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3 高处作业前应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 在紧急状态下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5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作业安全要求和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6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和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7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和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8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和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和《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二部分:钢斜梯》GB4053.2的规定。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 7059和《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的规定;
9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宜为75°±5°。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8.3.4 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SY/T 6279的标准规定。
8.3.5 液氯的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规定。
8.3.6 液氧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氧贮存场地清除油脂类及其他可燃物质,并严禁明火,在贮存场地应备有消防器材;
2 贮存场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3 贮存场地通风良好。
8.3.7 液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在与加氨间毗邻的专用仓库内;
2 储存容器保持密闭,避免泄漏,并在储存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 工作场所通风,远离火种、热源;
4 使用氨气的车间和储氨场所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和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
5 储存液氨的专用库房的温度不宜超过30℃;
6 与氧化剂、酸类、卤素和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严禁混合储存;
7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8 储存区域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9 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可能接触液体时,防止冻伤。
8.3.8 次氯酸钠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应由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
2 宜储存在地下设施中并加盖,采用地面以上的设施储存时,应设置遮阳设施,高温季节应采取降温措施;
3 次氯酸钠通过制备室内高点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氢气浓度高于2 %时,应输出报警信号;
4 次氯酸钠制备系统确保气密性,并有防止气体逸出的措施;
5 次氯酸钠生产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同时使生产环境保持通风。
8.3.9 氢氧化钠溶液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碱储槽(罐)设围堤,并有明显标志;
2 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容器内的残留物,稀释或制备溶液时,把碱加入水中,避免沸腾和飞溅。
8.3.10 絮凝剂和助凝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包装涂刷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净质量、批号、生产日期和标准编号等内容;
2 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
8.3.11 高锰酸钾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和日晒,严禁与有机物、还原剂和其他氧化剂等物质混运;
2 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干燥的库房中,库房温度低于40 ℃,严禁与有机物、还原剂和其他氧化剂类等物质混合储存;
3 高锰酸钾在符合标准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逾期应重新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合格者可继续使用。
8.3.12 高压电作业应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的规定
8.3.13 在净水厂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在最高点设置风向标。
8.3.14 施工使用的电动工具和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非电工人员不得从事电气作业;维护维修严禁带电操作。
8.3.15 机动车辆厂内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时,排气管宜安装阻火器,车辆行驶速度不高于15km/h;
2 配备消防灭火器,并设置明显的爆炸危险品标志;
3 当保持车距,严禁抢道,避免紧急制动;
4 危险品运输车辆严禁混装性质不相容的物品,除驾驶员和押运员外,严禁有其他人员搭乘。
8.3.16 厂内叉车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叉车叉装时,物件应靠近起落架,其重心在起落架中间,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驶;
2 多辆叉车同时装卸作业时,有专人指挥;
3 驾驶室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或在室外搭乘,严禁叉车货叉上载人。
9 安防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城镇净水厂安防管理工作应包括人防、物防和技防等。
9.1.2 反恐应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和当地的反恐要求。
9.2 人防
9.2.1 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保卫工作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执行;
2 当根据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设置与安全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机构。
9.2.2 安全保卫制度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2 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与本单位安全防范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内容应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3 根据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3 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备能够适应安全保卫要求安全保卫人员,并进行24 h巡逻,确保设施范围运行安全;
2 对于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并登记备案;
3 安全保卫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并持证上岗;
4 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模拟演练,每季度应演练1次。演练应做详细记录,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出整改措施;
5 注重保护安全保卫人员的人身安全,应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执行保卫任务所应的器具(械)和人身防护器材,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其他任何借口忽视其人身安全;
6 根据防范区域面积、现场环境和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适当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类型和性能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相适应,应能满足安全防范处警响应时间的要求。
9.3 物防
9.3.1 周界宜建立实体防范设施,且不易攀爬。
9.3.2 金属栅栏的材质和组件规格等应满足安全防范的要求。
9.3.3 金属栅栏用于窗户、通风口、管道口或其他孔洞防护时,金属栅栏的材质和组件规格等应满足防范的要求,安装应牢固可靠,并采取防拆卸措施。
9.3.4 库房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重要库房防盗安全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规定的甲级防盗安全级别。
9.3.5 城镇净水厂监控中心内应配备包括防刺手套、防刺背心、钢叉、盾牌、警棍、钢盔、防爆毯和强光手电筒等设备器材。
9.4 技防
9.4.1 技防系统应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信号灯/有线对讲系统、无线对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和安全管理系统等。
9.4.2 技防系统的传输与布线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9.4.3 技防系统应建立满足系统功能或性能要求的传输系统。有线传输系统应独立敷设专用管道,独立组网。不宜采用有线传输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但应保证传输信息的有效性、安全性和抗干扰性能。系统敷设的线缆应采用金属管/槽、不延燃或阻燃型塑料管/槽保护。
9.4.4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考虑防区分布和环境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不同探测原理和不同技术性能的入侵探测装置,结合防护要求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2 入侵探测装置的选型综合考虑影响探测装置正常工作的各种可能的干扰因素,探测装置的防护范围、灵敏度和环境适应性等应满足安全防范使用或管理要求;
3 入侵探测装置与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和辅助照明等装置联动;
4 入侵报警发生时,系统除发出声和光警示信号外,报警信息显示还应满足下列之一的要求:
1) 在显示终端上自动显示报警信号的相关文字信息和报警区域的电子地图,并以醒目标识显示具体的报警位置。电子地图宜能进行缩放;
2) 在模拟地图板上以醒目的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3) 在控制设备上显示报警的时间和防区编号。
5 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规定。
9.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视频采集设备安装位置的环境照度不能满足视频监视需要时,配置辅助照明装置,但辅助照明光源不得对防护对象造成损伤。辅助照明装置宜采用监控中心集中供电,采用现场供电时,应配置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
2 出入口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和机动车号牌等信息;
3 具有智能视频功能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能根据使用和管理需要设置视频警戒区域和报警触发条件;
4 系统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给出视频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规定。
9.4.6 城镇净水厂运行管理范围内应安装全方位的监控探头,并半小时电子巡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报警等措施。
9.4.7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要求。出入口控制执行机构被应急开启后,监控中心应能实时显示相应的状态;
2 使用系统设置的胁迫码通行时,监控中心应能即时接收到胁迫报警信号;重要区域和部位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人体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宜具有双向验证、防反传和防尾随等功能;
3 出入口控制系统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规定。
9.4.8 有线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具有对分机的故障检测、循环拾音收听和广播等功能;
2 主机可同时显示多路分机的呼叫,并保持记忆;
3 主机与分机可互相呼叫,主机与分机间接通后,应能实现双方通话,语音音质应清晰,不应出现振鸣现象;
4 系统根据信号传输方式、传输距离、系统的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等要求,合理选择传输介质。采用线缆传输时,分机与主机之间的导线宜采用铜芯屏蔽双绞线,其线径根据传输距离而定,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宜小于0.50mm2。当现场与监控中心距离较远或电磁环境较恶劣时,可选用光缆传输。
9.4.9 无线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线对讲设备的使用符合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要求;
2 无线对讲通讯覆盖范围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确定,保证无线对讲在要求的范围内无盲区;
3 无线对讲信号应流畅,声音应清晰可辨;
4 室外架设天线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可靠的雷电防护措施。
9.4.10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防范系统宜选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巡查信息时,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联动相应区域的视频安防监控、声音复核装置进行复核;
2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全管理系统联网;
3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4 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应随时保持与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的通信联络;
5 电子巡查点应根据构(建)筑物的规模、特点、防护对象和安全防范使用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应确保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巡查时不会触发入侵探测装置产生报警;
6 电子巡查系统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的相关规定。
9.4.11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结合构(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需要,可在适当区域和位置设置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2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能对规定的违禁物品进行实时和有效地探测、显示、记录和报警。探测不应对人体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起爆炸物起爆;
3 设置防爆安全检查系统时,配置对可疑物品进行相应处置的器材。
9.4.12 技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防系统应具有与其他弱电系统集成的接口和能力;
2 技防系统宜具有对其他子系统校时功能。系统主时钟与北京时间的偏差应保持不大于60 s,系统中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与系统主时钟的偏差应保持不大于5 s;
3 技防系统宜建立以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的管理主机宜采用双机热备份配置;
4 技防系统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压力容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150.1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钢直梯》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2 部分:钢斜梯》 GB 4053.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 GB 705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氯气安全规程》 GB 11984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 GB 2685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86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 3300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 第 1 部分:一般规定》 GB/T 6995.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 2.2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596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 DL/T 1253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
《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SY/T 6279
《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DB33/T 1149
《智慧供排水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规范》DB33/T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