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发布公告,就《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条例草案是本年度京津冀立法协同项目,经此次征求意见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提交明年初召开的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实现京津冀区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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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共建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

2019-10-29 09:01 来源: 中国环境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发布公告,就《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该条例草案是本年度京津冀立法协同项目,经此次征求意见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提交明年初召开的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实现京津冀区域污染协同治理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在谈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时说,严格管控机动车污染已是全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条例也是实现京津冀区域污染协同治理的需要。目前,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三地还存在监管数据不共享、异地执法难等问题,需要通过区域立法协同加以解决,实现重要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协调和一致,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区域协同监管提供制度支撑。

制定条例同时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可以将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中行之有效的举措固定下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引领和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回应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王泽庆说。

加强新生产销售车辆监管

通过公布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条例草案主要包括“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要求”“体现源头管控的原则”“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统一规范区域协同”等内容。

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要求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则和工作方针,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等作了细化规定。

在源头管控上,条例草案明确要求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排放、高能耗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统筹“车、油、路”治理,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加强新生产销售车辆监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优化道路规划和管理,鼓励燃油机动车停车熄火,降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实行柴油车大户管理制度

在强化监督管理措施方面,一是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是加强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是实行柴油车大户管理制度,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客运、货运、环卫等重点单位推行柴油车大户管理,引导重点单位建立车辆排放检验、维护、燃料和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使用登记制度。

四是加强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管理,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的规范要求。

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全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管理标识并注明排放检测结果,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管理标识粘贴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著位置。

在统一规范区域协同内容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天津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区域协同、部门协作、数据共享和统一登记等内容,建立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防治合作,共同建立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登记管理系统,为京津冀三地协同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原标题:京津冀共建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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