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当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区域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确定监测井设立数量,化工企业聚集区监测井总数原则上不少于5眼。”这是山东省在日前印发的《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设立和监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为准确掌控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山东省将根据各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建设项目特点,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在全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化工企业及其周边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以监测第一层地下水为主,兼顾周边饮用水水源等敏感目标,监控企业地下水污染状况,给地下水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数据依据。
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主要按A、B两类区域进行设立。《意见》明确,监测井与化工企业聚集区边界或化工企业边界距离,A类区域原则上不大于1千米,B类区域原则上不大于2千米。在化工企业聚集区或化工企业场地,下游地下水主径流分布有饮用水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应当在场地边界下游1千米外设立1眼监测井。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井深、土建、钻探、监测项目、频次和数据报送等均作出了明确要求。
监测井的施工必须有完备的地质编录及“成井”资料,实施“一井一档”并建立“成井”档案。
监测项目包括常规因子和特征污染因子。常规因子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年2次,轻污染和中污染化工企业聚集区、化工企业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年3次,重污染聚集区、化工企业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
监测频次可根据地下水质变化情况调整。开展两个自然年水质监测后,对常规监测项目稳定达标或水质稳定的,可以减少监测频次。事故状态下,按应急预案加密监测频次。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应当在监测工作结束10日内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布设、建设、钻探由责任主体自行组织有能力的单位实施并确保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责任主体自行组织验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管,组织开展监测井建设的指导工作,并对已验收的监测井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化工企业聚集区管理部门和化工企业,负责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设立、建设、维护和水质监测、数据报送等工作;监测井废弃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封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