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如何安全、稳妥、高效地收集、处置医疗废物,杜绝二次传染,是有效推进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法制盛邦杨瑞华律师团队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废物管理及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为了易于学习、交流,采取问答或表格的形式,以方便查阅。
一、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1.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主体是谁?
答: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第一条:“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培训,督促其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及时处理产生的医疗废物,避免各种废弃物堆积,努力创造健康卫生环境”。
2.问: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有哪些?
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3.问: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制度和流程是怎样的?
答:医疗卫生机构在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过程中,如发生因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出现重大事故或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等情形,均应逐级报告。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资质和处置医疗废物的要求
1.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同时,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2.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做到哪些一般要求?
答:(一)车辆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二)运送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三)监控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督管理主体及职责
1.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管主体是哪些部门?
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管主体。
2.问:监管主体的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3.问:监管主体有权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分为一般措施和临时措施。
3.1 一般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2 临时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主要有哪些?
答:
1.分类分流管理
应急处置期间,推荐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优先用于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其他医疗废物可分流至其他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2.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
3.加强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
4.广东省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方面,有何特别规定?
五、法律责任
1.问: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
2.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
6.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
7. 《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