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范》的公告,该规范由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和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全文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 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范》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9〕82 号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 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 DBJ/T 15-174-2019。
本标准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东省环 境卫生协会、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12 月 9 日
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 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7〕290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实践经验,遵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生产准备;5.生产 运行管理;6.检修维护;7.专业技术管理;8.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9.环保管理。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深圳市能源环 保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东省环境卫 生协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3号楼301室;邮编:510000)。
主编单位: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 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广州威立雅固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邹全意 陈善坤 白贤祥 孙 川 伍琳瑛 胡延国 陈海军 张焕亨 龙吉生 李倬舸 魏 强 乔德卫 陈 波 吴浩民 李 芳 钟日钢 刘小娟 冉从华 薛宪民 刘汉俊 王友明何座成 鲍增卫 张玉刚 范红照 王 薇 沈丹江 刘瑞雯 吴 凯 史焕明 甘 洁 陆雅峰 郭光召 王 文 李 伟 张世裕 陈柏杭 熊 晖 廖达秀 刘益成 焦学军 左方超 高冠雄 卢圣良 黄建中 皮思维 顾 克 李德明 李 勇 李健中 肖 瑶 主要审查人员:郭祥信 马晓茜 何伟才 许冠英 海 景 雷泽辉 张 卿
目录
1 总则
1.0.1 为加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生产准备、生产运 行、检修维护、专业技术、安全和环保等的运营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炉排炉焚烧厂,其他炉型焚烧厂可参照执行。
1.0.3 焚烧厂的运营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焚烧炉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2.0.2 余热锅炉(焚烧锅炉) heat recovery boiler 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
2.0.3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焚烧炉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焚烧炉渣经 110℃干燥 2h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B—焚烧炉渣经 600℃(±25℃)灼烧 3h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2.0.4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2.0.5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6 三熟三能 three familiars and three capabilities) 运行人员的“三熟”指熟悉设备、系统和基本原理;熟悉操作和异常情况处理;熟悉 本岗位的规范和制度。运行人员的“三能”指能正确地进行操作和分析运行状况;能及时 地发现故障和排除故障;能掌握一般常见的设备维护和消缺方法。 检修人员的“三熟”指熟悉设备的系统和基本原理、熟悉设备的检修工艺、检修质量 标准和设备运行知识;熟悉本岗位的规范和制度。检修人员的“三能”指能熟练地进行本 工种的修理工作和排除故障;能看懂图纸和绘制简单的加工图;能掌握一般的钳工工艺和 常用材料性能。
2.0.7 三级验收 three levels of check and accept 根据检修项目的工艺和重要程度,在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过程中对检修 质量实行的检修班组、专业和厂级三个级别的验收。
2.0.8 主设备 main equipments 主设备是指能够完成焚烧厂基本功能的设备,包括垃圾抓斗起重机、焚烧炉及余热锅 炉、烟气净化系统、汽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分散控制系统(DCS)等设备(系统)及附属设备。
2.0.9 辅助设备 auxiliary equipments 辅助设备是指焚烧厂主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包括引风机、给水泵、空压机、采暖通 风系统等设备(系统)。
2.0.10 计划检修 scheduled maintenance 根据焚烧厂设备磨损和老化的统计规律,事先确定等级、间隔、项目、备品配件及材 料等,进行预防性检修的方式。 2.0.11 状态检修 condition-based maintenance(CBM) 根据监测和诊断技术提供的设备信息,评估设备的状况,在故障发生前进行检修的方 式。
2.0.12 技改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焚烧厂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或频发故障或为了 提高垃圾焚烧处理效果、节约能耗、改进环保治理效果、提高安全及劳动防护等目的,按 照当前设备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采用先进的、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等对现有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或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2.0.13 两票三制 two tickets and three rules 工作票、操作票、设备定期切换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2.0.14 工作票 work ticket 准许在焚烧厂设备(系统)上进行相关检修工作并保障安全的一种书面命令制度,通过 明确工作内容、范围、地点、时限、安全措施及相关责任人等,保证系统(设备)安全运行、 人身安全及相关检修工作安全完成。
2.0.15 操作票 operation ticket 焚烧厂运行人员进行相关设备(系统)操作时使用的书面命令,通过明确操作任务及 操作步骤、指令应严格按书面步骤内容及顺序进行操作、运行人员执行时必须随时携带等, 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止发生误操作。
3 基本规定
3.0.1 焚烧厂运营管理应推行《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 28001 和《环境管理体系》GB/T 24001。
3.0.2 焚烧厂宜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加强运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建设,提升运营管 理水平。
3.0.3 焚烧厂应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焚烧厂建成后顺利转入正常生产。
3.0.4 焚烧厂应加强日常运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投用,污染治理耗材足量投放,全过 程控制污染,切实做到废气、废水等达标排放,飞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保 证在线监控系统稳定运行及数据传输正常。
3.0.5 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应符合“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要求,保证 检修安全和达到检修质量要求,保障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3.0.6 焚烧厂应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做好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3.0.7 焚烧厂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运用现代安 全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焚烧厂安全稳定运行。 3.0.8 焚烧厂应依据《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RISN-TG010 开展安全性 评价自查工作。
3.0.9 焚烧厂环保管理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通过不断的技术改进,提升焚烧厂环保管理 水平,建设环境友好的焚烧厂。
3.0.10 焚烧厂应制定培训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各种形式的培 训活动,确保生产人员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
3.0.11 进厂垃圾称重记录、焚烧炉运行报表、烟气净化系统耗材投入量等生产、技术、 经济统计报表及分析文件材料应妥善存档,相关工作应符合《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 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 10 号令)的要求。
3.0.12 焚烧厂应制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衔 接。
3.0.13 当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需处理非生活垃圾时,应按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或启动 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措施。
4 生产准备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焚烧厂生产准备时间是指从项目开工建设开始,到机组完成 72+24 小时试运行进 入试生产为止。
4.1.2 焚烧厂生产准备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准备组织机构设立、生产准备人员 配置、生产准备人员培训、规章制度的建立、工器具及材料准备、生产运营准备及信息系 统建设等。
4.1.3 焚烧厂应根据工程进度制定生产准备大纲和生产准备计划。
4.2 组织机构及人员
4.2.1 新建、扩建焚烧厂在项目开工后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设立生产准备组织机 构,开展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4.2.2 焚烧厂运营组织机构宜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生产技术、检修维护、安健环等主要职 能部门。
4.2.3 确定组织机构后,应根据工程进度及生产准备需要,尽早配置齐全各岗位人员。
4.2.4 新建、扩建焚烧厂的生产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取得相关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2.5 焚烧厂应制定生产准备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要求、内容、过程及 考核方式等。
4.3 规章制度建立
4.3.1 新建、扩建焚烧厂应建立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可参考附录的制度清单编写。
4.3.2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组织、收集资料、编写、评审、批准和 发布等。
4.3.3 规章制度的类别应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技术文件及相关配套记录表 等。
4.3.4 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检修管理制度、安 全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环保监督管理制度等。
4.3.5 生产技术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系统图、作业指导书、设备 台账等。
4.3.6 相关配套记录表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表、生产数据报表、现场巡检 记录表、缺陷单和检修记录等。
4.4 工器具及材料准备
4.4.1 焚烧厂在生产准备阶段应准备生产工器具、生产耗材、备品配件等。
4.4.2 生产工器具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器具、常用工器具及仪表、专用工器具及仪 表。
4.4.3 各类工器具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工器具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毒面具、护目镜、绝缘手套、接地线、验 电器、安全围网、各类安全警告标示牌等。
2 常用工器具及仪表应包括但不限于:阀门钩、扳手、听针、万用表、测振仪、手持 有害气体检测仪和红外线测温仪等。
3 专用工器具及仪表应由设备供应商配备和提供。
4 生产耗材应包括但不限于石灰、活性炭、氨水/尿素、柴油/天然气和化学药剂等。
5 备品配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备品备件、一般性备品配件和消耗性材料。
4.5 生产运营准备
4.5.1 焚烧厂应做好外部协议签订工作,配合调试、设备验收、机组试验及环保验收等工 作。
4.5.2 外部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并网协议、调度协议、购售电协议、发电业务许可证、 垃圾处理协议、渗沥液及污水处理协议、飞灰处理协议、炉渣处理协议、在线监测设备维 护协议等。并网协议是焚烧厂与电网之间,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的,确立相 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调度协议是是焚烧厂与供电局签订的规定调度、运行方式、 继电保护等的管理要求。
4.5.3 运行人员在新建、扩建焚烧厂厂用电系统受电后进入现场,开始倒班。
4.5.4 在设备调试、分部试运、整套启动期间,运行人员应参与调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跟 踪学习并做好原始数据记录;参与设备及系统的三级验收工作;收集缺陷并跟踪处理结果。
4.5.5 检修维护人员应参与设备安装、试运,熟悉设备结构、原理、检修工艺。
5 生产运行管理
5.1 管理要求
5.1.1 生产运行管理宜包括交接班检查、运行操作、运行监盘、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试 验与轮换、事故处理、运行记录、生产例会、运行分析、小指标竞赛和运行人员培训等管 理工作。
5.1.2 运行交接班是焚烧厂连续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应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交接班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班人员应按规定着装,精神状况良好。运行人员交接班前后应对设备系统进行 全面检查;
2 接班人员应查阅当班记录,了解运行方式、发生的重大操作及影响安全的缺陷。
5.1.3 焚烧厂应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管理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票规定完成指定操作任务的操作命令。复杂的、操作步骤不能颠倒的;一旦 操作失误可能造成事故的;需要切换系统运行方式或隔离系统进行检修的操作必须执行操 作票。
2 焚烧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启炉、停炉、电气倒闸等操作票,经审核批准后严格 执行。
3 工作票是正确实施安全措施、准许工作的书面依据,工作票应包括但不限于电气 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热控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
4 焚烧厂应制定工作票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工作票审批程序,工作票应至少有签发 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签字。
5.1.4 运行人员监盘工作应做到:精力集中,坐姿端正,根据参数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操作;勤分析、勤联系、勤观察、勤调整,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5.1.5 运行人员应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对现场的设备系统进行巡回检查,掌握设备 运行情况,及时发现缺陷,消除事故隐患。巡回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当带上电筒、检查工具和对讲机等用具。
2 应考虑天气变化对设备的影响。
3 应运用听、嗅、观、触等感觉方式,对照仪表指示,判断和掌握设备运行状况, 分析仪表指示的准确性。
4 应重点检查:新投入运行和刚检修过的设备、当班和前几个班操作过的设备、频繁启停的设备、已发生异常的同类设备、带缺陷运行的设备、系统发生事故影响的设备。
5 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根据缺陷程度按运行规程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将 缺陷填入缺陷登记簿,重要缺陷要及时报告。
5.1.6 运行人员应执行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确保设备长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人员应按规定日期、工作内容做好设备定期试验切换校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2 设备有严重缺陷或异常情况不能做轮换、试验时,应报告并做好记录。缺陷或异 常消除后,应立即进行轮换、试验。
5.1.7 焚烧厂发生事故时,运行人员应执行设备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应迅速解除人身和 设备危险,找出发生故障的原因,尽快恢复设备运行。
5.1.8 焚烧厂应加强生产运行数据记录工作,应全面、准确记录运行管理情况,应包括 垃圾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及环境监测数据等。
5.1.9 焚烧厂应定期召开生产例会和专项会议,分析各项生产指标和设备运行状况,研 究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各类改进措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5.1.10 应按照垃圾池管理制度做好垃圾的管理工作。
5.1.11 司炉工、烟气净化工、垃圾吊值班员应按照国家要求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5.1.12 应做好运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运行人员的业务素质。
5.1.13 应组织运行部门开展小指标竞赛、技术比赛等活动,提高运行人员操作技术水平。
5.2 技术要求
5.2.1 焚烧厂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的要求及 本厂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运行要求编制各系统操作运行规程,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焚烧 余热炉系统运行规程》、《环化运行规程》、《汽轮机组及其辅助系统运行规程》、《电气系统 运行规程》、《飞灰处理系统运行规程》、《渗沥液处理系统运行规程》等。
5.2.2 各系统操作运行规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设备的设计规范、主要参数、试 验和验收、系统启动、系统运行及调整、系统停止、事故处理等。
5.2.3 垃圾接收系统宜由汽车衡、垃圾运输道路、垃圾接收大厅、垃圾池、除臭系统、 垃圾抓斗起重机、渗沥液收集系统等组成,应做好进厂垃圾计量、卸料、储存、入炉垃圾 计量、投料、渗沥液收集和防止恶臭外泄的管理工作。
5.2.4 焚烧厂应制定垃圾接收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要求,做好焚烧厂垃圾接收源头 管理工作,提升焚烧厂运行管理形象。
5.2.5 焚烧厂垃圾接收及汽车衡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车衡应按计量管理部门要求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校验。
2 进厂垃圾应称重,进厂垃圾量、运输车辆信息等记录、统计、存档,储存在计量 管理系统中。
3 外运委托处置的飞灰、炉渣等应做好称重工作,并统计存档。
4 垃圾接收种类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的规定。
5 卸料大厅应有必要的清洗保洁和卫生防疫措施,每天检查卸料门、卸料防撞、防 坠落、防滑、防火等设施,以及指示灯、警示牌、事故照明灯等,确保其状态良好、工作 正常。
6 焚烧厂应制定《垃圾池及卸料平台管理》制度,垃圾运输道路和垃圾运输车遵照 执行。
5.2.6 垃圾存储和投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做好入厂垃圾在垃圾池内的混料、渗沥液导排和发酵等存储管理。
2 垃圾池维持微负压运行,除臭系统应在停炉时投用以保持垃圾池微负压状态。
3 垃圾抓斗起重机制动、大/小车行程限制器、防撞器、钢丝绳、抓瓣、液压系统等 应运行正常,无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4 垃圾抓斗起重机(包括吊具、轨道、升降装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 机构检验合格,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审验。
5 垃圾抓斗起重机司机应服从中控室生产指令,均匀投料。防止碰撞、惯冲、切换 过快、泡水、侧翻等事故发生。如发现不能焚烧的垃圾,应将其抓至暂存区内。
6 焚烧厂应定期对进厂垃圾、入炉垃圾进行检测,包括垃圾容重、含水率和热值等, 并做好记录。
5.2.7 焚烧余热炉系统的管理应包括炉排型焚烧炉、余热锅炉、一次风系统、二次风系 统、辅助燃烧系统、给水系统、主蒸汽系统等。
5.2.8 焚烧余热炉系统应严格按本厂的《焚烧-余热锅炉系统运行规程》操作运行。
5.2.9 垃圾焚烧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充分燃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5.2.9.1 的要求。
注: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项目设计要求,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热灼减率抽样检测,并 存档。
2 焚烧炉应加强燃烧调整,年平均日焚烧垃圾量不宜超过焚烧炉设计机械负荷的 10%。
3 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表 5.2.9.1 规定的温度后才能投入生 活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在焚烧炉启 动阶段,炉膛内焚烧温度应符合表 5.2.9.1 的要求。
4 炉膛负压设定值应为-50~-20Pa,炉膛负压应保持-50Pa~0Pa 运行。
5 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导致炉膛温度无法符合表 5.2.9.1 规定的炉膛内焚烧温度时, 应启动辅助燃烧器助燃。
6 焚烧炉在停炉时,当难以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大于或等于 850℃,应自动投入辅助 燃烧器,直至炉排上垃圾完全燃尽,并符合表 5.2.9.1 规定的炉膛内焚烧温度的要求。
7 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应立 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 5.2.9.6 要求操作停炉。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 间不应超过 4h,全年不超过 60h。
8 启停炉应执行操作票制度,按照运行规程或耐火材料供货厂家提供的启、停炉曲 线控制升温速率。
5.2.10 烟气净化系统的管理宜包括脱硝系统、脱酸系统、活性炭喷射系统、除尘器和烟v> 囱。烟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控制颗粒物、酸性污染物、氮氧化物、重金 属、二噁英的排放浓度,使烟气达标排放。
5.2.11 烟气净化系统应严格按本厂的《环化运行规程》操作运行。
5.2.12 烟气净化处理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放烟气应进行在线监测,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立独立的在线监测系统。连续在 线监测项目应包括烟气的流量、温度、压力、水分、氧浓度、颗粒物、氮氧化物(NOx)、 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
2 焚烧炉启动运行期间,袋式除尘器年投入运行率应达到 100%,应定期进行滤袋性 能检测。
3 每条生产线应配置脱硝装置,控制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4 焚烧厂应对进厂的每批活性炭、石灰、尿素、氨水等取样检测,质量应满足生活 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 的要求及设计要求。活性炭、石灰给料系统应实现 自动控制、运行可靠、计量准确。
5 飞灰收集输送系统应密封良好,运转正常。
5.2.13 炉渣收集与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炉渣应与飞灰分别收集、输送,并及时清运处理与处置。
2 炉渣收集、输送应满足其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3 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
5.2.14 飞灰处理系统的管理应包括飞灰储存罐、稳定化药剂储存罐、输送系统、混炼设 备等的管理,其功能是进行飞灰稳定化处理。
5.2.15 飞灰处理系统应严格按《环化运行规程》操作运行,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有 关规定。
5.2.1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飞灰经稳定化处 理并达到该标准的要求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专区填埋。
5.2.17 汽轮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管理宜包括汽轮机本体、润滑油系统、凝汽系统、凝结水 系统、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等。汽轮机组及其辅助系统应严格按本厂的《汽轮机组及其 辅助系统运行规程》操作运行。
5.2.18 汽轮发电机组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做好参数监视工作,在规定的参数内安全稳定运行。
2 启停时应按运行规程要求做好低油压保护试验、超速等相关试验”。
3 汽轮发电机所有仪表指示应正确,各连锁保护试验应合格,设备联锁及保护投入 率应达到 100%。
4 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辅助设备的启停、保护试验、运行调整及事故处理应按设备 制造厂家技术要求和运行规程执行。
5.2.19 电气系统的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电系统、变电系统、并网系统、厂用电系统、 直流电系统、应急电源系统、通信系统、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电气系统运行规程》操作 运行。
5.2.20 发电系统的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本体、励磁装置及其保护装置设备。
5.2.21 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的管理宜包括但不限于全厂 DCS 系统、PLC 系统、各类测 量仪表和各类自动执行机构等仪表设备,实现焚烧厂各系统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 5.2.22 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应严格按《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运行规程》操作运行。
5.2.23 焚烧厂水处理系统应严格执行《环化运行规程》操作运行。
5.2.24 焚烧厂内渗沥液处理系统的管理宜包括预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膜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系统、沼气处理和恶臭防治系统等,保证浓缩液合规处置。
5.2.25 焚烧厂应严格按本厂的《渗沥液处理系统运行规程》操作运行,符合相关现行国 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 检修维护管理
6.1 管理要求
6.1.1 焚烧厂的检修维护管理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 和《生活垃圾 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 的规定。
6.1.2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维护,应分日常维护和 计划检修。
6.1.3 焚烧厂的日常维护应执行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应做好设备巡检、缺陷治理、 设备维护保养、文明生产、设备异动报告和台帐记录归档等工作。
6.1.4 焚烧厂计划检修应分 A、B、C、D 级,应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合理安排各级检 修时间,并应保障垃圾焚烧线累计年运行时间不少于 8000h。A、B、C、D 级分级方式应 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 规定。
6.1.5 焚烧厂应在每年下半年根据本厂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检修间隔、环 保排放指标和生产技术指标,结合当地季节气候特点、垃圾处理任务等因素,编制下一年 度检修计划。
6.1.6 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检修级别、立项依据、主要检修项目、 重点项目技术方案及措施、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及进度安排、人员需求计划、工 时和费用等。应按检修计划准备检修工作需要的备品备件。
6.1.7 焚烧厂检修工作计划和变更应按当地政府要求报备。
6.1.8 焚烧厂分级检修开工前应做好主设备、辅助设备性能试验和技术鉴定,并应组织 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再次对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缺陷(隐患)进行全面盘查和核 实,提出检修消缺清单,优化检修项目。
6.1.9 焚烧厂对外委托的检修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并签订安全协议,合同中应明确检修 项目、技术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工期进度、专业人员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焚烧厂应 做好对外委托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和后评估工作。
6.1.10 焚烧厂检修的质量验收应实行三级验收,检修项目的质量验收应实行签字负责制 和质量追溯制;检修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并应按相应程序处 理。
6.1.11 焚烧厂检修应按计划准备、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启动试运、检修总结及后评估 等环节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6.1.12 检修施工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提高工作效率的新材料、新工具,提高焚 烧厂设备、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6.1.13 焚烧厂应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加强检修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改进计划检修管理, 逐步实施状态检修。
6.2 技术要求
6.2.1 应巡检全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通过擦拭、清扫、润滑、调整等办法对焚烧 厂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6.2.2 设备巡检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检查设备的“跑、冒、滴、漏、堵塞、损坏”等情况;
2 检查设备的基本仪表参数是否正常,如:压力、电流、温度、流量、振动、油位等;
3 检查设备的连接部分;如减速机的联轴器,以及减速机的声音,润滑油的位置和润 滑油的油脂情况,减速机的底脚螺栓是否松动等;
4 有无违规操作情况; 5 设备交接班的情况了解。
6.2.3 转动设备的巡检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看:看其运行状况及相关指示仪表的状态显示(压力、温度、油位、电流等)是 否有异常;
2 二听:听运转声音,是否有异常的声响;
3 三触摸:感觉设备运转的振动情况是否异常、温度情况是否异常,可结合相关的 测量仪器等(测振仪)。
6.2.4 焚烧厂人员设备巡检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入巡检区域必须规范佩戴劳保用品,着装应符合要求。
2. 巡检通道不得有杂物、细碎物料,如有应及时清理。
3. 不得在巡检过程中接打手机,与人打闹,触摸运转的部件。
4. 雷雨天气不得在室外空旷处使用对讲机。
5. 高空巡检不得将身体探身于护栏外,不得将高空物料随意踢起,以防落下伤人。
6. 发现设备出现紧急故障应按规程要求及应急预案应急处理,以防事故扩大化。
7. 上下楼梯应扶栏杆而上,切不可双手背后或不扶栏杆,以防脚踏空或出现其他意外。
8. 巡检过程中不得横跨皮带或穿越皮带机以及从运转的设备上行走,不得拆除运转 中的设备的防护装置。
9. 巡检过程中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汇报,处理不了的应设置警戒或采取必要的措 施。
6.2.5 焚烧厂应做好定期维护工作,在系统和设备运行或备用期间使用常规工具和仪器 检查、调整、简单修理、清扫、各种滤网的清洁或更换。
6.2.6 应按润滑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定期润滑检查和加注润滑油的工作。
6.2.7 日常维护的重点部位应包括但不限于:
1 垃圾吊:抓斗、销轴、轨道、刹车、液压系统、润滑系统等。
2 炉排液压系统:液压泵、冷却泵、液压缸、液压管及接头等。
3 输灰渣系统:链条、链轮、轨道、减速机等。
4 烟气净化系统:SNCR 喷枪、旋转雾化器、布袋、灰斗等。
5 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系统、碳刷等。
6 DCS 系统:测量仪表、传感器、执行机构、控制柜等。
6.2.8 垃圾抓斗起重机应进行外观、轨道、刹车及滚筒、抓斗液压缸及阀块等全面检修 维护,并应做防腐处理。
6.2.9 焚烧厂应对检修内容编制专业检修项目文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标准、 质量标准、技术方案、检修作业指导书、组织管理措施、技术管理措施、安全环保管理措 施和质量验收方案等。
6.2.10 检修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 附录 C 的规定。
6.2.11 焚烧厂分级检修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 的要求,对垃圾焚烧 炉及余热锅炉各部位耐火材料进行检查和修复,并应进行烘炉。
6.2.12 焚烧厂 A、B、C 级检修时,对受热面和蒸汽管道应安排下列工作:
1 A、B、C 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应对水冷壁、过热器 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水冷壁管测厚抽检率不得低于 20%;
2 A 级检修时,余热锅炉受热面应割管送检;
3 A 级检修时,应进行主蒸汽管道、受监压力管道金属监督检查工作。
6.2.13 余热锅炉受热面检查发现有变形、鼓包、胀粗等情况的受热管应立即更换;对因冲刷、磨损、高温腐蚀致使壁厚减薄量超过设计壁厚 30%的受热管应更换。 6.2.14 对余热锅炉受热面检修时,割管作业应采用机械切割,不得使用火焊切割;检修 焊口应作 100%的无损检测;余热锅炉承压部件经重大检修或改造后,应进行超水压试验 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必要时进行冲管。
6.2.15 应定期做好焚烧炉、余热锅炉除焦,脱酸反应塔除垢及袋式除尘器灰斗清灰。
6.2.16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应对袋式除尘器滤袋、仓室等部套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应进行滤袋检漏试验、寿命评估;
2 应更换破损、脱落的滤袋;
3 应修复仓室泄漏点,对仓室进行防腐维护,并应做好测厚工作;
4 滤袋的每次检查和更换应做好记录。
5 应检查活性炭喷射系统喷射口是否堵塞、计量方式是否正确。
6.2.17 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各项目检查及检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6.2.18 汽轮机 A 级检修应进行汽门严密性、汽机超速保护等常规试验。
6.2.19 发电机组、变压器、开关等电气一次设备预防性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6.2.20 电气继电保护、励磁调节器、备用电源投入装置、快切装置等电气二次设备应校 验及试验。
6.2.21 热工仪表及自控设备应进行检修维护、校验,并应做好记录;检修完工后应对垃 圾焚烧炉和余热锅炉的联锁保护及汽轮发电机组的联跳保护进行检查、试验。 6.2.22 应对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测温元件及回路检查、维护和校验。
6.2.23 应对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装置(CEMS)检修维护,主要部件检修后应重新校验, 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2.24 应清理、检修除灰渣系统设备,根据磨损情况判定设备寿命并有计划更换。
6.2.25 应结合主设备 A、B、C 级检修,可根据实际情况清空垃圾池,对池底、四壁做破 损检查和防腐处理;卸料平台应做修复或防腐处理;渗沥液收集系统应清淤和疏通通道。
6.2.26 结合主设备 A、B、C 级检修,对渗沥液处理系统、飞灰处理设备及附属设施同步 全面检修。
6.2.27 分级检修实施前应对焚烧厂应急除臭设施全面检查维护,确保其在焚烧厂检修期 间运行良好。
6.2.28 检修完成后应做好设备、管道等的油漆防腐和保温工作;对检修结束后可能停用 或备用的热力设备应采取防锈蚀等保护措施。
7 专业技术管理
7.0.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生产运行和设备检修维护中的锅炉、汽机、电气、热控、 环化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7.0.2 焚烧厂应设立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制修订各项规程和 制度、技术档案管理、技术监督、生产运行技术分析和技改等。
7.0.3 焚烧厂应做好数据收集、储存、分析和管理,并及时反馈到全过程运营管理中。
7.0.4 焚烧厂应做好设备台账、图纸、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7.0.5 焚烧厂应执行技术监督制度,重点做好金属监督、绝缘监督、环保监督和化学监 督等工作。对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进而指导运行及检修 技术工作。
7.0.6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收集新技术、新工艺、新信息并推广到生产中。
7.0.7 焚烧厂应定期对设备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召开技术分析会,讨论生产中存在 的技术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7.0.8 焚烧厂应组织制订安全经济运行方案和技术措施,组织制订生产指标竞赛方案, 定期组织经济运行分析会,抓好节能降耗工作,以提高各项经济指标。
7.0.9 焚烧厂应审核运行部门的生产计划,审核维修部门的年、季、月度大小修计划和 更新改造计划,审核反事故措施、技改措施、环保措施,督促检查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 况。
7.0.10 焚烧厂应对运行部门、维修部门提报的年、季、月度运行、维修计划中的材料和 备品备件进行审查。
8 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
8.1 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8.1.1 焚烧厂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8.1.3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层层分解,层层控制。
8.1.4 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措施经费充分。
8.1.5 每月召开安全例行会议,分析焚烧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 问题。
8.1.6 定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1.7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供应急救援能力。
8.1.8 焚烧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重点加强“两票三制”的监督。
8.1.9 焚烧厂应识别厂内危险源,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长效机制。
8.1.10 焚烧厂应对包括外包、劳务派遣等所有合同形式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1.1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8.1.1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焚烧厂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8.1.13 焚烧厂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应组织制定垃圾池坠落、渗沥液池中毒窒 息、焚烧炉清灰打焦等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定期培训、演练和修改完善。 8.1.14 焚烧厂应对消防设施定期维保检查,垃圾池、渗沥液池、油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重点管理。
8.1.15 焚烧厂应按“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 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事件)开展调查、分析, 并 进行相关信息报送。
8.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8.2.1 焚烧厂应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卸料 平台作业、渗沥液池等受限空间作业和清灰除焦作业等。
8.2.2 卸料平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厂垃圾车应手续齐全、车况良好,车辆靠近卸料门时应缓慢、谨慎,禁止撞击 卸料门门槛卸料等野蛮作业。
2 卸料平台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按动火工作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工作 监护。
8.2.3 进入垃圾池、渗沥液收集池、箱涵和垃圾焚烧锅炉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 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 施,并应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2 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入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3 进出人员应实行签进签出规定。
8.2.4 渗沥液沟道间、助燃油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检修时,应检测易燃易爆物安全浓度, 并加强通风,使用防爆工器具,应做好防静电措施,禁止携带火种和电子设备。该类场所 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有监护人员,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的,应办理相关许可手 续。
8.2.5 焚烧厂清灰除焦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结合余热锅炉内部结焦积灰的实际情况,编制合理的清灰打焦的施工方案;
2 清灰除焦人员进入前必须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3 炉膛除焦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将有坍塌危险的焦渣打落;
4 清焦作业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
5 清焦作业时应从上部开始向下进行,高处清焦作业时下方严禁有人通行或滞留;
6 监护人员应在现场监护,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8.3 职业健康管理
8.3.1 焚烧厂职业健康管理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 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
8.3.2 焚烧厂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高温、噪音、臭气和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评价。
8.3.3 焚烧厂应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8.3.4 焚烧厂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 设备和防护用品。
8.3.5 焚烧厂应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9 环保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9.1.2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依照法 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9.1.3 环保设施禁止擅自拆除或闲置,需要拆除或闲置时应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获得批准。
9.1.4 焚烧厂应依据相关法规、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文件,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 各类固体废物。
9.1.5 焚烧厂应依据有关规定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 烟气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并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行 业主管部门联网。
9.1.6 焚烧厂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备 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更新,并定期演练。
9.1.7 焚烧厂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培训。
9.1.8 焚烧厂应建立环保台帐,台帐应包括:环评报告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 可、监管记录、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记录、监测报告、数据报表等。(主设备启停、事故)
9.1.9 焚烧厂应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做好环保验收所需的环保检测和环保管理工作。
9.1.10 炉渣处理、渗沥液处理、飞灰处理、在线监测等系统的运行外委时,应与被委托 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环保达标责任。
9.1.11 对焚烧厂内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 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 的有关规定。
9.2 污染物排放控制
9.2.1 烟气污染物的排放、飞灰与炉渣的处理、生活垃圾渗沥液和车辆清洗废水的处理 应执行环评批复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的要求。
9.2.2 厂界恶臭污染物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中的相关要求。
9.2.3 厂界噪声排放应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 GB12348 中的相关要求。
9.2.4 焚烧厂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9.3 监测管理
9.3.1 焚烧厂污染物自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应每月至少监测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监测应 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其他大气污染物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2 渗沥液及污水处理排放指标检测应每月至少 1 次;
3 炉渣热灼减率应每天至少监测 1 次。
4 飞灰稳定化处理物检测应每批至少 1 次;
5 厂界恶臭气体检测应每季度至少 1 次;
6 厂界噪声应每季度至少 1 次;
7 用地土壤及地下水应每年至少 1 次;
8 厂界周边环境应每年至少 1 次。
9.3.2 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性监测,焚烧厂应做好配合工作。
9.3.3 焚烧厂应对相关采样口和采样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证采样口及采样设施正常使 用。
9.3.4 应安排专人对焚烧炉运行工况及排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实施管理。监测仪器的校 验、标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 术规范》HJ 75 的有关规定。
9.3.5 焚烧厂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指标进行监测时,被委托机构应有相应资质,并应签 订监测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按国家有关监测(检测)标准对被委托机构的监测过程和监测 报告内容提出明确要求。被委托机构进行监测的过程中,焚烧厂应对被委托机构实施监督, 确保监测过程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9.3.6 焚烧厂所有监测数据应长期保存并且进行备份。
9.4 飞灰和渗沥液管理
9.4.1 飞灰应按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置。
9.4.2 飞灰在焚烧厂内的贮存、运输、处理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污染环境的措施,暂存场所应符合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的规定。
9.4.3 飞灰的产生、贮存、处理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9.4.4 飞灰或经厂内稳定化处理后的飞灰运输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 术规范》HJ 2025中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一般要求和危险废物的运输要求。
9.4.5 焚烧厂应做好出厂飞灰量、飞灰处理量、车辆信息、转移协议和联单等的记录、 存档工作。
9.4.6 垃圾渗沥液应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的要求进行处置,同时 应满足项目环评的要求。
9.5 臭味控制及厂内外环境管理
9.5.1 进厂垃圾车应无垃圾散落、渗沥液滴漏。
9.5.2 进厂道路及排水沟应定期清洗,无杂物、油污、污水。
9.5.3 卸料大厅配置固定式除臭剂喷洒设施的,应根据卸料大厅的环境状况确定除臭剂 喷洒设施的运行时间;未配置固定式除臭剂喷洒设施的焚烧厂,卸料大厅应配置移动式除 臭剂喷洒设施,并根据需要对卸料大厅实施除臭剂喷洒。
9.5.4 卸料大厅各卸料门、车辆进出门及空气幕应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密封良好,无臭 味泄漏。卸料门在卸料完成后应及时关闭。
9.5.5 应定期启动垃圾池独立排风除臭系统,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随时投入使用。
9.5.6 垃圾池渗沥液收集与输送设施应运行良好,防渗、防腐,无严重积水。
9.5.7 渣池应保持抽风风机运行,保证微负压。
9.5.8 活性炭喷射间应常闭隔离门,保持活性炭喷射系统正常运行,无外溢。
9.5.9 焚烧厂厂区环境和厂内设备应保持清洁、整齐。 9.5.10 焚烧厂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标识标志标准》CJJ270 设置厂内标识标志。
9.5.11 焚烧厂宜设立参观通道和参观标识标志,并宜设立公众开放日。
9.5.12 焚烧厂宜设立环保科普教育展厅,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9.5.13 焚烧厂应在主厂区门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板,显示炉膛温度、烟气在线监 测指标等环保信息。
9.5.14 焚烧厂应加强与周边居民沟通协调,获得民众理解,接纳民众意见并改善提高。 宜采取回馈周边居民措施,建立良好居民共建关系。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 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6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7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8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9 GB/T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10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1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12 CJJ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13 CJJ231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
14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5 HJ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编制说明
广东省标准《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范》DBJ/T15-174-2019,经广东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9日以第8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有 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 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规范时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 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 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 请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