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财政局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支付办法。详情如下: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财政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莞市污泥处置费支付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东莞市辖区内的采用BOT模式运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模式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本办法所称污泥处置中心是指按政府采购程序产生的并由政府部门特许其在东莞辖区进行污泥集中处置的污泥处置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泥处置费是指污泥处置中心提供污泥处置服务,并依据污泥处理服务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规定应取得的污泥处置服务费。
第四条 污泥处置中心在通过环保验收后,可向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申请支付污泥处置费,处置量以污泥转移联单上数量为准,并由污泥处置中心和污泥产生单位双方盖章确认。
第五条 已建成的BOT模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费由BOT项目公司、市、镇(街、园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BOT项目公司负担暂定100元/吨,其余部分按5:5比例由市、镇(街、园区)负担(松山湖、万江、南城、莞城、东城等大市区范围内镇(街、园区)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市、镇(街、园区)支付部分优先在全市污水处理费中统一支付。其他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由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中心按污泥处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六条 市、镇(街、园区)应根据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量,编制各自应分担的污泥处置费用支出计划,将污泥处置费列入本级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污泥处置费支出首先从当年分成的污水处理费收入中列支,当年不足支付的再从历年分成的污水处理费结余中列支,仍不足支付的,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七条 实际支付污泥处置费时,各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公司直接将应缴的污泥处置费缴交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市污泥处置费专户,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公司若未按要求及时缴纳污泥处置费的,由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督促污水厂依时缴纳污泥处置费,若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公司仍不缴纳其污泥处置费用,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请示市政府进行处理;市负担部分的处置费经市财政审核后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划拨至污泥处置中心;各镇(街、园区)负担的处置费由市财政按月代垫支付后,于每年年底从污水处理费镇(街、园区)分成部分中扣回,当年分成不足扣回的由镇(街、园区)从往年污水处理费镇(街、园区)分成部分中上缴,仍不足支付的,从镇(街、园区)税收分成中扣回。其他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的支付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第八条 污泥处置中心须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期如实报送相关运营资料,包括且不限于每月生成污泥处置报表,提交污泥处理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处置费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污泥处置费每月支付一次,污泥处置中心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一月份的污泥处置量及处置费(含运输费)汇总表、转移联单报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核。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根据污泥转移联单及污泥处置中心计量系统传输的在线监控数据审核污泥处置量的真实性,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污泥处置量数据经审核确认后,及时报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或其指定部门、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公司进行确认,各方如果在规定的限期内没有对处置量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签署支付意见并经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核定付款。
第十条 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审核污泥处置费支付申报材料,若发现污泥处置中心的运营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依协议和有关规定在当月污泥处置费中扣除相应费用,若当月污泥处置费未支付,可在未支付的污泥处置费用中扣除,同时不免除污泥处置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和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核定的污泥处置量及相关资料下拨污泥处置费,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污泥处置费直接支付给污泥处置中心。
第三章 服务费计量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 每月污泥处置费的计算公式如下:付费金额(元)=当月实际污泥处置量(吨)×处置费单价-核减费用(元)。
污泥处置费单价为污泥处置费中标价。处置费单价的调整按协议书有关约定执行。我市污泥处置费的制定须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污泥处置中心应按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的要求安装计量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相应在线监测记录为计量比对依据。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应对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运作加强监管,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作及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市污泥处置中心在处理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超过协议规定的处理量处理污泥,日处理量少于设计规模1.2倍以下的(含1. 2倍),超量处理污泥的处置费用按实际量和协议价格核算,计入当月处置费一并计算。当日污泥收运量超过设计规模1.2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做好污泥的转运处置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特许经营权协议,结合实际情况,对运营费支付的申报材料、审核流程、污泥处置达标准则和检测方法等具体问题,制定相应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