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日前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绍兴市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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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020-02-27 14:07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日前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绍兴市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号),由浙江工业大学等单位编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征求各相关单位书面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2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主编单位。

联系方式:韦甦,电话:13606641975,传真:0571-88871576;邮箱:weisu75@zjut.edu.cn;地址:杭州市潮王路18号,邮编:310014。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条文(征求意见稿).docx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XXX、XXX、XXX

本标准起草人员:XXX、XXX、XXX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要求,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水平和处理设施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1.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应遵循“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重点突出、循序渐进”的原则。

1.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

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2.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施,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按管理权限分为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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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简易设施

指未经设计、无出水指标要求的就地家庭处理设施。

2.0.4 集中处理设施

指服务于多户的,并采用集中处理终端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的总称。

2.0.5 户用处理设施

指服务于单户的,并采用户用处理设备的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的总称。不包括生产经营污水处理设备。

2.0.6 户内处理设施

指接户井之前的处理设施,包括户内管道、化粪池、隔油池、厨房清扫井等。

2.0.7 公共处理设施

指接户井及以外的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2.0.8 接户井

汇集单户生活污水,作为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的分界。

2.0.9 处理终端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末端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包括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

2.0.10 废弃物

化粪池清掏物、隔油池清掏物、隔油沉砂池沉积物、毛发、接户井清掏物、管道沉积物、检查井沉积物、剩余污泥、栅渣和收割湿地植物等的总称。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和改造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

3.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以县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分步实施。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利用与排放的关系。

3.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具备废弃物处理、应急处理及县域监管平台等配套设施。

3.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有集中处理、户用处理和纳入城镇污水管网三种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3.0.5 应优先解决生态环境敏感区、农户反映意见强烈和处理规模30 t/d及以上的设施问题。

3.0.6 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和行业经验。鼓励建设和改造项目采用设计、施工、运维总承包。

3.0.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充分衔接,减少重复投资和建设。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村民生产生活习惯、人口流动、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施工条件和运维水平等因素。

4.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户内处理设施与公共管道应通过接户井连接。

4.1.3 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禁止雨水流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4.1.4 农户厨房出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厨房清扫井;粪便污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化粪池;农家乐、民宿、餐饮等含油污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隔油池。

4.1.5 有建设条件地区的公共管道可采用共同沟。

4.1.6 县域范围内的检查井井盖应形式统一、规格标准且有相应标识。

4.1.7 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前端应设置格栅井和调节池。

4.1.8 禁止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接入户用处理设备。

4.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考虑二次污染的控制,采取除臭和降噪措施。

4.1.1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4.2 设计水量和水质

4.2.1 设计水量

1 应对不同来源、不同水质的污水分别确定其污水量,并考虑村庄人口及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水量变化系数。

2 设计水量应根据调查、实测确定。

3 设计水量的调查、实测数据不准确或无法获得调查、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用水定额计算,一般取用水量的80%~90%,具体用水定额参见附录A。

4.2.2 设计水质

1 设计水质应根据实地调查、取样检测和综合分析确定;应充分考虑非农村生活污水对水质的影响。

2 对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无实际检测值的,可参考以下指标值:化学需氧量(CODCr)为200~400mg/L,氨氮为30~60mg/L,总磷为2.5~7mg/L。

4.3 出水

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标准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的相关规定。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要求应符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4.3.3 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和公开辖区范围内执行标准要求及对应区域,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3.4 出水应首先考虑资源化利用,用于灌溉、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出水水质应符合相应回用水标准。

4.4 户内处理设施

4.4.1 户内管道

1 户内管道分室内管道和接户井前的室外管道。

2 室内管道宜采用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接户井前的室外管道布置应遵循接管短、弯头少、排水通畅、外观整洁的原则。

3 户内管道设计可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执行,宜采用建筑排水用塑料排水管或球墨铸铁排水管。

4 室内排水器具均应设置室内存水弯,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

5 农户厨房洗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小于DN50,农家乐、民宿、餐饮厨房洗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小于DN75,卫生间粪便排水管管径不小于DN100。化粪池、隔油池排水管管径不小于DN100,坡度不宜小于1%。

6 接户井前的室外管道在交汇、转弯、跌落、管径改变及直线管段大于20m时,应设置检查井或用检查口井代替。

7 室外裸露的塑料管应采取防冻、防晒和防护措施,并符合周边环境及景观的要求。

4.4.2 化粪池

1 生活杂排水不得排入化粪池。

2 化粪池应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充分考虑出租户、民宿等流动人口,设计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2h,清掏周期宜3个月~12个月,其它设计参数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执行。

3 化粪池宜采用预制化成品。非预制的优先选用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使用漏底化粪池。

4 化粪池应设置检修口、透气管,并采取防臭、防爆和防坠落措施。

5 车行道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化粪池,顶部应进行加固处理,采用重型双层井盖及盖座;非车行道下时,采用轻型双层井盖及井座。

4.4.3 隔油池

1 隔油池可采用预制化成品隔油池或砖砌、混凝土隔油池,有条件时优先采用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

2 隔油池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污水排放特征、含油废水量、水力停留时间、池内水流流速、池内有效容积等因素,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按相应标准执行。

3 禁止封闭隔油池盖板,隔油池应设有通气口。

4 隔油池的设置应遵循就近、方便清运和管理的原则。

4.4.4 厨房清扫井

1 厨房污水应通过清扫井后进入接户井,清扫井应有拦渣、隔油、沉砂的功能。

2 厨房清扫井宜选用塑料成品井,圆形清扫井直径一般不小于300mm,方形清扫井尺寸一般不小于300mm×300mm。

3 厨房清扫井的位置应遵循就近、方便清掏和维护的原则。

4 厨房清扫井应便于清掏,选用双层井盖,并有“厨房清扫井”字样。

4.5 接户井

4.5.1 接户井宜选用预制化成品。

4.5.2 接户井宜设置细格栅,格栅应采用耐腐蚀材料且栅距不大于5mm。

4.5.3 接户井的设置可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检查井的相关要求执行,规格按实际功能要求选择。

4.5.4 接户井应便于清掏,选用双层井盖,并有“接户井”字样。

4.6 公共管道系统

4.6.1 公共管道

1 公共管道应根据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的原则布置。

2 公共管道应采用安全可靠、水力条件好、耐腐蚀且基础简单、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材。位于车行道下塑料管材的环刚度不应小于8.0 kN/m2,位于非车行道、绿化带、庭院内塑料管材的环刚度不应小于4.0 kN/m2。

3 公共管道位于车行道下管顶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7 m,位于非车行道下管顶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4 m。

4 公共管道管径不应小于DN200。

5 对不能重力自流排出的,应设提升设备。

6 在过河、架空路段可设置倒虹管或架空管,倒虹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管或PE管;架空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管,并采取防护措施。

7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材、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等确定,对地基松软、不均匀沉降或易冲刷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8 公共管道的其他设计要求可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执行。

4.6.2 检查井

1 管道交汇、转弯、跌落、管径改变及直线管段相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检查井,间距一般为20~40m,最大间距不超过40m。

2 检查井设计应按《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233)、《建筑小区塑料排水检查井》(GJBT-1043)、《市政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326)、《污水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 26081)和《混凝土检查井国标图集》(12S522)等标准要求执行。

3 对非车行道上且直径小于700mm的检查井,宜选用塑料成品井;其他检查井,宜选用砖砌检查井、预制混凝土检查井或球墨铸铁检查井。

4 检查井宜选用双层密闭井盖,车行道上检查井井盖应采用承重型井盖。

5 检查井一般应为流槽井,倒虹管或泵站前应设置沉砂井,对出户端无法设置化粪池的,则必须为流槽井。

6 检查井井深大于1.2m,应安装防坠装置。

4.6.3 提升设施

1 污水无法重力自流时,应设置户用提升装置或提升泵站(井)。提升泵站(井)宜选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2 泵站的设计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和《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等相关标准执行。

3 设计提升水质应满足:pH为6~10,温度≤40℃;对不满不足条件的情况应增加提升泵站(井)的防护措施。

4 提升泵站(井)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单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水泵在1h内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

5 提升泵站(井)应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提升泵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启停功能,并应配置备用污水泵。

6 提升泵站(井)处理能力100 t/d及以上的应具备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实现远程监测和控制。

7 提升泵站(井)应设置方便安装检修的检查口和方便清理的清扫口,并按规定安装安全格栅或防坠网。

8 埋地安装的预制泵站顶部检修口或泵站管理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0.3m,且高于设计洪水位0.5m以上。

9 泵站的选址应满足规划、消防、防洪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4.7 集中处理终端

4.7.1 选址

1 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村庄发展规划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2 应远离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3 应充分利用地势高差,在主导风向下风向区域,具有较好的排水条件和防洪排涝能力,有便利的交通、运输和水电等条件。

4 应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节约用地;与农户的距离不宜小于100 米。

4.7.2 预处理

1 格栅井

1)格栅井应设置在调节池前。

2)格栅井宽度不宜小于0.5 m;宜按迎水流方向设置粗、细2道格栅,粗格栅间距宜为16mm~25mm,细格栅间距宜为1.5mm~10 mm;格栅应采用SUS316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制作。

3)设计处理规模200 t/d及以上的处理终端应设置机械格栅。

4)人工格栅应配备栅渣清掏工具和收集装置。

5)格栅倾斜角度宜为60°,格栅顶标高应高于设计水位0.2m且距离盖板应小于0.3m。

6)格栅井应设置活动检修盖板,便于清理和维护。

2 调节池

1)调节池有效容积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变化确定,不宜小于12h的设计水量,必要时设置均质搅拌装置。

2)调节池中的提升泵(组)应按终端处理能力计算流量。

3)调节池宜为地下式,可与集中隔油池、集中沉砂池合建,每格均应设置检修口。

3 其他预处理

1)民宿、农家乐、餐饮等集中的村庄宜设集中隔油池,集中隔油池应预留出油口。

2)特色农产品生产集中的村庄宜设集中沉砂池,且具有集砂斗,抽砂孔或排砂管。

4.7.3 污水处理技术

1 污水处理技术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和生态处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选用适用处理技术。

2 化学需氧量(CODCr)主要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也可通过厌氧生物处理和缺氧反硝化等方式部分去除。

3 氨氮主要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有总氮去除要求的还应设置硝化液回流和缺氧反硝化区。

4 生物除磷应设置活性污泥厌氧和好氧区,并采用污泥回流和剩余污泥排出。化学除磷可采用絮凝沉淀和除磷滤料等去除。

5 悬浮物(SS)可通过沉淀或过滤去除。

6 粪大肠菌群主要采用消毒处理,也可通过絮凝沉淀、过滤和生化处理部分去除。

7 动植物油主要采用隔油分离去除。

8 pH主要采用酸碱中和法调节。

4.7.4 污水处理工艺

I 厌氧生物膜池

1 厌氧生物膜池仅作为农村生活污水的预处理,不宜单独使用。

2 厌氧生物膜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2d~5d。

3 厌氧生物膜池应保证微生物膜与污水充分接触,结构上可采用分格折流式,或设置机械搅拌。

4 厌氧生物膜池填料填装高度不宜小于池深的2/3,可采用悬浮或悬挂填料。

5 厌氧生物膜池宜设置底部排泥管或定期抽吸排泥,排泥间隔时间宜为3个月~12个月。

6 厌氧生物膜池应采取防渗和防爆措施。

7 厌氧生物膜池适用于处理规模小、进水浓度较低、供电不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II 生物接触氧化池

8 生物接触氧化池单独使用可去除COD和氨氮,与缺氧池组合可去除总氮。

9 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4h~16h。与缺氧池组合去除总氮时,缺氧区水力停留时间宜取0.5h~3h,回流比宜取100%~300%。

10 生物接触氧化池进水应防止短流,进水端宜设导流槽,导流槽与接触氧化池之间应用导流墙分隔。

11 生物接触氧化池内悬挂式填料填充率宜取50%~80%,悬浮式填料填充率宜取20%~50%。

12 生物接触氧化池供气量最小气水比不宜小于2:1,最大气水比不宜超过20:1。

13 生物接触氧化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装置。

14 生物接触氧化池适用于处理规模较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III 活性污泥法

15 活性污泥法可采用厌氧、缺氧和好氧模式,可分为连续流和序批式运行方式。

16 活性污泥法好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8h~12h,污泥浓度宜取2.0g/L~4.5g/L,需氧量(O2/BOD5)宜取1.1kg/kg~1.8kg/kg。

17 活性污泥法脱氮处理工艺需联合缺氧池和好氧池。缺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2h~4h,污泥浓度宜取2.0g/L~4.5g/L,混合液回流比宜取100%~400%。

18 活性污泥法脱氮除磷处理工艺需联合厌氧池、缺氧池和好氧池。厌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1h~2h,污泥浓度宜取2.0g/L~4.5g/L,污泥回流比宜取40%~100%。应进行处理系统的剩余污泥排放。

19 活性污泥法应保证活性污泥与污水充分接触,厌氧池和缺氧池宜设置机械搅拌。

20 活性污泥法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装置。

21 活性污泥法适用于处理规模大、运维水平高、征地困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IV 人工湿地

22 人工湿地不应单独使用,宜联合生物预处理,严格控制进水水质。

23 人工湿地宜采用潜流人工湿地,当处理量大于等于300m3/d时,与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300m。

24 人工湿地的设计参数应通过试验或按相似条件下人工湿地的运行经验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参照表1的规定取值,并对相应的污染物表面负荷和水力负荷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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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人工湿地的长宽比取值范围:表面流人工湿地宜大于3∶1;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宜为3∶1~10∶1;垂直潜流人工湿地宜为1∶1~3∶1。

26 人工湿地填料层的设计应通过试验或相似经验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参照表2的规定取值。人工湿地填料可采用石灰石、火山岩、沸石、陶粒、炉渣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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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人工湿地的进出水系统,应保证配水和集水的均匀性,底部应设置放空装置。

28 人工湿地植物宜选择耐水、耐寒、去污能力强、输氧能力强、抗病虫害、易于管理、景观效果好的本土植物。

29 人工湿地应定期清淤和收割湿地植物。

30 人工湿地适用于征地容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V 化学除磷

31 化学除磷的药剂种类、投加量宜通过试验确定。采用铝盐或铁盐为絮凝剂时,宜按照铝或铁与污水总磷的摩尔比为1.5~3进行投加。

32 化学除磷宜采用快速混合方式,混合时间一般为10~30s,可采用机械、水力或空气搅拌。

33 化学除磷应计算产生的污泥量,并考虑污泥的处理处置方式。

34 化学除磷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35 化学除磷适用于生物处理和生态处理出水总磷仍不达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VI 消毒

36 消毒可采用氯消毒和紫外线消毒等方式。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或相似经验确定。

37 消毒采用氯消毒时,加氯量可采用6mg/L~15mg/L,处理水回用的加氯量按卫生学指标和余氯量确定。污水与氯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8 消毒采用紫外线时,紫外线剂量可取15mJ/cm2~22mJ/cm2,处理水回用可取24mJ/cm2~30mJ/cm2。紫外线灯管前后的渠长不应小于1m,水深应满足灯管的淹没要求。

4.7.5 污水处理组合工艺

1 应根据排放要求、排放去向、处理规模、基础条件等选择技术成熟、稳定达标、运维简便、安全的组合工艺。

2 农村生活污水应通过预处理后进入集中处理终端处理。集中处理终端出水应根据排放要求设置消毒。

3 污水处理的出水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一级时,可选如下工艺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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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水处理的出水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二级时,可选如下工艺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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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鼓励采用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

4.7.6 出水井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设置出水井。

2 出水井应满足排水通畅、标志明显、采样方便、可运维管理的要求。

4.7.7 附属设施

1 附属设施一般包括流量计、监控、水质检测设备、标识牌、安全护栏、电气控制柜、设备房、防坠网、护栏等。

2 应按设施处理能力选择流量计、监控和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采集的数据应及时传输至运维管理平台。

3 标识牌宜包含处理终端信息标识牌、检查井标识牌、污水流向标识牌、工艺段标识牌、出水排放口标识牌等。

4 处理终端四周宜设置护栏或者围栏,护栏或者围栏可采用塑木栏杆、塑钢栏杆、不锈钢栏杆或绿篱等。围栏的总高度宜不小于90cm。

5 户外电气控制柜防护等级不应小于GB 4208中的IP55。与污水或污泥接触的仪表和传感器防护等级应不小于GB 4208中的IP68。

6 配备水质在线检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的处理终端应建立设备房,设备房应保证结构稳定、设施安全、通风隔热、美观协调。

7 处理终端的检查井井盖下应设置防坠网。

4.8 户用处理设备

4.8.1 户用处理设备适用于居住分散、集中处理终端建设困难的偏远海岛、山区等单户或有明确户主的多户联合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8.2 户用处理设备宜选择耐冲击、效果稳定、易安装、维护简便、二次污染小、运行成本低的成套化、标准化设备。

4.8.3 户用处理设备鼓励采用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4.9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4.9.1 当城镇污水现状管网或规划管网覆盖到村庄时,应适时将村庄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厂统一处理。

4.9.2 村庄污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要求。

4.10 废弃物处理

4.10.1 废弃物处理可分为集中处理和就地处理。

4.10.2 有条件的可优先建设集中废弃物处理中心,消纳和处理区域范围内的废弃物。

4.10.3 管道沉积物、检查井沉积物、隔油沉砂池沉积物、栅渣、毛发、接户井清掏物可作为生活垃圾共同处置。

4.10.4 剩余污泥、化粪池清掏物宜采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废弃物处理中心处理。少量剩余污泥可结合当地林业、农业生产就地处理利用。

4.10.5 收割的湿地植物可根据植物种类和收割量大小,可采取堆肥、制备生物质能源、用作饲料等资源化方式处置。

4.10.6 隔油池清掏物宜回收再生利用。

4.11 应急处理

4.11.1 偶发性、短时间无法修复的设施故障、自然灾害造成设施损毁、进水水量和水质异常诱发的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及时处理时,应有应急处理。

4.11.2 应急处理应遵循快捷、高效的原则。可采用应急储存容器(池)、车载式应急处理装置和异地处理等方式。

4.11.3 应急储存容器(池)的容积应根据实际水量确定。

4.11.4 应急储存容器(池)储存的污水,可缓慢输送至现有农村污水处理终端进行处理;对无法消纳的污水,可通过罐车或泵送方式运送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 处理设施改造

5.0.1 处理设施改造在设计前应全面调查、诊断,并出具评估报告。

5.0.2 评估诊断应重点考虑进出水水质、设施质量、功能齐全、运维标准化等方面,对照相应现行的标准、规范要求。

5.0.3 处理设施诊断对照表参见附录B。

5.0.4 处理设施改造设计的技术要求参照本标准第4章执行。

6 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建设宜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统一按区域分片实施,可统一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招标等工作。

6.1.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6.1.3 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应符合设计及国家和地区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和报验。

6.1.4 提升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原污水处理设施能基本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不能正常运行和处理的,应采取污水储存、异地处置或应急处理措施,待正常运行后再处理排放。

6.1.5 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倡绿色施工和标化工地管理。

6.1.6 项目施工除应符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 施工准备

6.2.1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运维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2.2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6.2.3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要求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

6.2.4 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综合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6.2.5 施工单位应充分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和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

6.2.6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

6.2.7 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构筑物、围墙、道路、绿化等情况,并编制相应的保护方案和临时交通方案。

6.3 管道工程

6.3.1 沟槽开挖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根据设计管径、土质条件、地下水情况、晾槽时间和开挖深度,合理确定边坡坡度、槽底宽度和沟槽开挖断面形式。

2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降水措施,降水后的地下水位线距沟槽底不宜小于0.5 m,严禁带水操作。

3 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开挖边线,根据开挖顺序和线路组织进行分段开挖。

4 沟槽较深时,开挖应分层进行,各层边坡或支护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 机械开挖时应与架空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行走时应根据土方性质和支撑情况,与边坡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 沟槽土方宜及时外运,临时堆放应距沟槽边1 m以上,堆高不超过1.5 m;软土层沟槽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7 沟槽深度超过2 m宜采用机械开挖;开挖时槽底土层应预留200~300 mm由人工开挖至设计标高,并整平、压实。

8 槽底局部超挖或扰动,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或石灰土回填;超挖不超过150 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密实度不小于原状土的密实度。

9 遇淤泥或淤泥质土、杂填土、腐蚀性土等不良土质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6.3.2 管道基础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柔性管道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宜铺垫厚度不小于150 mm的砂砾或5~40 mm的连续级配粗集料,其表面再铺设厚度不小于50 mm的中、粗砂垫层。

2 原状土地基遇岩石或坚硬土层时,管道下方应铺设厚度不小于150 mm的砂垫层;岩石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将碎渣全部清理,并采用混凝土或中、粗砂回填夯实。

3 采用砂石基础时,砂石粒径、颗粒级配及铺筑宽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回填密实。

4 采用135°钢筋混凝土基础时,平基与管座宜分两次浇筑,模板分两次支设,平基表面应凿毛处理。

5 钢筋混凝土基础应按设计要求留置沉降缝,沉降缝位置应与柔性接口一致;设计无要求时,应留在检查井两端第一个管道接口处;第一节管道基础与检查井底板应同时浇筑。

6 混凝土浇筑应防止分层离析,浇筑后应进行养护,强度低于1.2 MPa时不得承受荷载。

7 管道两侧管座浇筑时应对称进行,混凝土表面高差不宜超过150 mm,管道腋角部位应振捣密实。

6.3.3 管道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管道临时堆放应距沟槽边1 m以上,叠放高度不宜超过三层,并做好临边警示标志。

2 管材运输、堆放和吊装过程中应做好保护,严禁将钢丝绳穿入管道内起吊,下管时应平吊轻放,避免扰动地基、管道碰撞;严禁将管节翻滚抛入槽中。

3 管节安装前应将内外清扫干净,安装就位后应防止管道偏移、滚动。

4 承插管道安装宜从下游开始,承口应迎水流方向。

5 承插管道安装宜在当日温度较高时进行,插口端距承口底部应留伸缩空隙。

6 采用电熔、热熔接口时应在当日温度较低时进行,管节宜在入槽前进行连接;刚热熔完的管道不得旋转。

6.3.4 管道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管道功能性试验应带井进行,试验前管道不得回填,化学建材管可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但不得覆盖管道接口。

2 功能性试验可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情况选用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

3 管道功能性试验步骤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6.3.5 沟槽回填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应清除干净,严禁带水回填。

2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结合回填方法确定最佳含水率;需拌和的回填材料,应在入槽前拌和均匀。

3 应分层回填,沟槽底至管顶以上500 m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还土,每层虚铺厚度不宜超过200 mm。

4 检查井井室周围应与管道沟槽同时回填,相邻回填段应留台阶形接茬。

5 管道和检查井井室两侧回填应对称进行,刚性管道宜采用轻型压实机具,柔性管道应采用人工回填。

6 柔性管道回填时,沟槽底至管顶以上500 mm范围内宜用中粗砂回填并用水密法夯实,并采取措施防止管道上浮、位移和变形,回填密实后,管道竖向变形率应不超过3%。

7 回填后应按规范相关规定逐层检测回填土压实度。

6.3.6 检查井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砖砌检查井,砌筑前砖块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

2 井室混凝土基础应与管道混凝土基础同时浇筑,严禁先施工管道基础再施工检查井基础,或先砌井壁后再浇筑混凝土底板。

3 砌筑前,应确定井中心线及井身轴线,并对井身底板表面进行找平;井身宜采用“一顺一丁”组砌,井室转角处应纵横相互搭接,严禁通缝。

4 砌筑砂浆宜用机械搅拌,应随拌随用,拌合均匀后应在3h内用完。

5 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时,井身宜在管道安装就位后砌筑;采用化学建材管时,井身砌筑可同时安装预留支管;UPVC实壁管与检查井连接宜采用混凝土现浇包封。

6 管道直径300 mm及以上的砖砌检查井,管顶应砌筑发砖券。

7 污水检查井一般应为流槽井,流槽应与井壁同时砌筑,高度不宜低于0.5倍管径。

8 检查井内外壁都应粉刷防水砂浆,粉刷应到位且平整光滑。

9 防坠网与井圈(筒)固定螺栓不宜少于6颗,且连接可靠。

10 检查井井盖应安装牢固、平稳,井盖开启孔宜用专用橡胶塞封闭。

11 一体化成品检查井施工应满足相关产品规范要求。

12 采用沉井法施工检查井,尚应符合沉井施工相关规定。

6.4 钢筋混凝土工程

6.4.1 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轴线桩)、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复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 开工前应校核与新建、改造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或管道工程的平面位置和高程。

3 根据开挖深度、地下土质和水位线、基坑施工时间等采取合理的排降水措施,保证基坑地下水位线降至坑底不小于0.5米。

4 根据开挖断面、开挖方法、地下土质、施工周期及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要求等确定开挖和支护方案,支护应安全可靠并便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检查和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 基坑地基不得扰动和超挖,遇淤泥、杂填土等不良土质时应采取有效加固措施。

6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建立等单位共同验收,当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应确定处理措施。

7 基础回填时,墙体强度应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应分层回填、分层压实,严禁带水回填。

6.4.2 模板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模板要保证结构和构件的形状、尺寸、位置的准确,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 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应平整、光滑,模板拼缝采用平缝时,缝隙不得超过2 mm,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浆;拼缝平整度误差不大于1 mm;模板转角处应加嵌条或做成斜角;结构分次浇筑时,施工缝部位模板与已完成结构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 mm。

3 固定于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尺寸、位置应准确,且安装稳固。

4 池壁模板应设置清扫口和浇筑口,浇筑口高度距底面不应超过3m;应采取措施确保池壁直顺,防止炸模、模板倾覆等问题。

5 跨度超过4 m的现浇梁、板,底模应按跨度的1‰~3‰进行预起拱。

6 承重模板和支架,应在构件能承受其自重和其他可能叠加荷载时方可拆除;非承重侧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和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时方可拆除。

6.4.3 钢筋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筋制作的尺寸和形状;钢筋安装的直径、根数、间距及位置;钢筋的连接方式及接头位置和接头百分率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2 变形缝止水带、预埋件等应位置准确、安装牢固。

3 当预留孔洞(矩形孔垂直于板跨方向的宽度)不大于300 mm时,受力钢筋可直接绕过洞边,孔边可不采取措施;当孔洞直径或宽度大于300 mm但不超过1000 mm时,孔口的每侧沿受力钢筋方向应配置加强钢筋,其钢筋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开孔切断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75%,对矩形孔口的四角应加设斜筋,对圆形孔口应加设环筋,斜筋或环筋不宜小于2C 12;当孔洞直径或宽度大于1000 mm时,应通过设计在孔洞四周确定加强肋梁。

4 钢筋安装时,应采取措施确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及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6.4.4 混凝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配合比应委托专业检测公司(试验室)设计,应保证设计要求的强度、抗渗等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2 混凝土宜采用预拌混凝土;自拌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拌制前应根据砂、石含水率计算施工配合比,并以此进行计量进料。

3 搅拌点和浇筑点应分别取样检测混凝土坍落度,当坍落度太小不满足施工要求时,宜通过添加同水灰比的水泥浆或减水剂进行调整,严禁直接加水调整。

4 构筑物底板和顶板宜整体浇筑;池壁可分层浇筑,施工缝留置和后续浇筑应符合相关设计或规范要求。

5 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注,分层厚度应根据振捣器具、构件尺寸和配筋情况确定,上下层混凝土浇筑间隔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

6 混凝土运输和入模过程应防止分层、离析;振捣应到位、充分,不得过振、漏振。

7 混凝土浇筑后,表面应及时进行抹压,遍数不得少于2次。

8 混凝土工程应按相关规范要求留置标准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和抗渗试块。

9 浇筑后应按施工方案或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对混凝土进行有效养护,浇水养护时间不得小于14 d。

10 构筑物浇筑和养护过程中,应采取抗浮措施。

6.4.5 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满水试验)。构筑物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性试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应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校合格。

2 试验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溺水、触电和坠落等安全事故,并注意防止满水试验用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3 试验过程中的注水深度、注水速度、试验时间和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6.5 安装工程

6.5.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应单独连接,连接应可靠且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和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开启门和箱体的接地端子间应用截面积不小于4 mm2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

3 对于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应按规定进行测试,馈电线路不应小于0.5 MΩ,二次回路不应小于1 MΩ。

4 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内配线应整齐,无铰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同一电器件段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

5 落地式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6 电动机等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7 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

8 仪表线路应做相应防护,线路敷设完毕,应进行校线和标号,并应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当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时,应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部件断开。

9 电力电缆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设备电缆应采用整根电缆。

2)电缆与设备不得发生摩擦及碰撞,敷设时电缆外皮不应损伤。

3)电缆沿池壁铺设时,宜采用不锈钢电缆吊网将电缆悬挂固定。

4)水下设备电缆引至端子接线箱的部分,应采用穿管或敷设桥架等保护措施。

6.5.2 工艺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备基础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与梁、板的接触面应按施工缝处理,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插筋或埋设预埋件;重要设备基础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2 设备基础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螺栓孔或预埋地脚螺栓,位置应准确,并进行可靠固定。

3 预留螺栓孔、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的灌浆应在设备找平、找正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灌浆施工应连续进行,且灌浆密实。

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商应共同参加设备开箱检验,并填写设备开箱记录;设备的型号、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外观良好、标识完好,设备的配件、备件及技术文件齐全。

5 格栅的规格参数应与设计相符;格栅应安装稳固,栅面应平整并垂直于井壁,与水平面的安装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微孔曝气装置的空气管安装前应清除管内杂质;主管、分配管、布气管、曝气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固定牢固,且同一组曝气器的水平标高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 mm;空气管路连接应牢固,无泄漏;布气支管上的曝气孔直径允许偏差应为±0.5 mm;孔的直线度允许偏差应为±0.5 mm/m,全长不应大于5 mm;开孔处不得有废物和毛刺。

7 微孔曝气装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部曝气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开启鼓风机依次对单个系统供气10~15 min,风速不应小于15 m/s。

2)曝气池内注入清水,水位应高于曝气器顶面100~150 mm,并应以最大通气量进行曝气,整个系统应无泄漏。

3)检查无误后应继续向池内注水,直到设计运行水深,继续曝气至膜片所有开孔全部打开,曝气气泡应均匀。

8 沉淀池堰板安装应在构筑物满水试验后进行;堰板与土建结构的连接应紧密牢固;堰板间的连接应密实;堰板最终固定宜在清水测试精调合格后带水实施。

9 鼓风机应安装水平,与基础连接稳固;弹性接头宜靠近鼓风机进、出口端;所有管道均应设置可靠支撑。

10 鼓风机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启动前,应全开鼓风机进气和排气阀门。

2)进气和排气口阀门应在全开的条件下进行空负荷运转,运转时间不得小于30 min。

3)空负荷运转正常后,应逐步缓慢地关闭排气阀,直至排气压力调节到设计升压值时,电动机的电流不得超过其额定电流值。

4)负荷试运转中,不得完全关闭进气、排气口的阀门,不应超负荷运转,并应在逐步卸荷后停机,不得在满负荷下突然停机。

5)负荷试运转中,鼓风机应在规定的转速、规定的压力下各部位温度稳定后连续运转不少于2小时。

11 紫外线消毒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紫外线消毒模块应全部浸泡在水中。

2)紫外线消毒渠水位低于正常水位时,应能自动关闭紫外灯管。

3)紫外线消毒设备进出口水位落差不应大于300 mm。

4)紫外线消毒装置安装就位后,应对机体水平度和标高进行调整且精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玻璃套管不得有破损、裂纹,紫外灯管与玻璃套管之间应密封,不得渗漏。

12 流量计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避免安装在雨水淋浇,积水受淹,太阳暴晒的场所,若必须安装时,须有防潮和防晒措施。

2)流量计应安装在水平管道较低处或垂直向上处,不得安装在管道的最高点和垂直向下处。

3)流量计入口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管径;出口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

6.5.3 工艺管道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次序应按先深后浅、先埋地后架空、先大后小、先无压后有压原则进行。

2 安装前应核对工艺管道的位置、标高、坡向、坡度等。

3 施工前应清除管内的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安装完毕的敞口处,应封闭。

4 安装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管道标识。

5 应对邻近管线、构(建)筑物及设备采取保护措施;对管道与结构物衔接部位采取控制不均匀沉降措施。

6 工艺管道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安装应平正、位置正确,焊接牢固,各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埋设支架应用水泥砂浆填实、找平;支(吊)架与管道接触部分应加装柔性材料。

7 安装法兰时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的划痕、斑点等缺陷和油污。

6.5.4 阀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安装前应检查填料,其压盖螺栓应留有调节余量。

2 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其型号,并应按介质流向确定其安装方向。

3 当阀门与管道以法兰或螺纹方式连接时,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4 阀门安装后的操作机构和转动装置应动作灵活,安装后应检查指示是否正确。

5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接向安全地点。

6 压力工艺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排水、排泥工艺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6.5.5 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系统联动调试前,所有单机设备和分系统应运转正常。

2 应编制系统联动调试方案,包括调试人员和分工、调试步骤和各工艺单元控制点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报批。

3 系统联动调试时间不应小于72小时。

4 系统联动调试应由调试小组成员在严格的调试程序下进行操作,并随时与设备生产商、工艺设计人员和运营维护人员进行沟通。

5 系统联动调试过程中应做好调试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应进行责任归属分析,并协调参建各方进行解决。

6.6 人工湿地

6.6.1 床体高程和底坡应满足设计要求,高程校核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6.2 防渗层基础应平整、压实、无裂缝、无松土,表面应无积水和石块、树根等尖锐杂物。

6.6.3 防渗层应尽量采用宽幅,减少拼接缝;接缝宜错开,尽量避免十字形接缝,在应力集中区域尽量不设接缝;防渗材料搬运时应避免折叠。

6.6.4 防渗层铺设时,拼缝搭接宽度应符合要求,且与基础和周边贴合紧密。

6.6.5 防渗层采用焊接拼缝,搭接区应清理干净,每个班次前应通过试焊确定焊接工艺参数;焊缝应平整、美观,不得有滑焊、跳走现象;雨天或接缝处有潮气、露水时不宜焊接。

6.6.6 防渗层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防渗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6.7 填料种类、粒径、颗粒级配及其铺填顺序、厚度、坡度、层数等应满足设计要求;严禁在填料内夹杂塘碴、黏土、泥块等材料;填料不得压实和混配。

6.6.8 布水管和集水管应安装稳固,管道穿孔、间距、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6.9 种植湿地植物时,应保持覆盖层湿润,宜搭设操作架或铺设马道,不宜直接踩踏湿地和植物幼苗。

6.6.10 应根据植物品种控制种植深度,植株密度应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7.1.2 污水收集管道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7.1.3 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1.4 砌体结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

7.1.5 构筑物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7.1.6 电气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的有关规定。

7.1.7 设备安装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的有关规定。

7.1.8 人工湿地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有关规定。

7.2 验收组织和程序

7.2.1 隐蔽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报验,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7.2.2 建设单位代表应参加管道、构筑物的功能性试验和设备联合试运转等验收。

7.2.3 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初步验收、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7.2.4 初步验收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

7.2.5 施工单位负责承建设施的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

7.2.6 试运行期间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处理终端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频次每2周不少于1次。

7.2.7 竣工验收前,在进水符合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处理终端出水水质须稳定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7.2.8 设计单位应组织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管部门和行政村、自然村代表、参建各方和设施接收运维单位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按附录C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

附录A 各行业用水定额

各行业用水定额取自《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主要定额内容参见表A.1。

附录B 处理设施诊断对照表

B.0.1 针对改造处理设施,应对处理设施根据表B.1的内容进行问题诊断。

附录C 竣工验收一览表

C.0.1 针对处理设施验收,应按表C.1的内容及要求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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