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新乡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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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03-05 16:3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河南新乡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6号)、《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新政〔2018〕11号)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含长垣市)。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5.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5.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

本预案是新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以及相关企业操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攻坚办),作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由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气象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预警条件(1)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能够提前有效落实。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委托市环境攻坚办负责。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环境攻坚办主任批准,并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红色预警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并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环境攻坚办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各自专项实施方案发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河南省发布的区域预警信息时,应当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含长垣市)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对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对涉军工、涉外贸和企业生产链保障类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实施“以需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和“以热定产”。每年根据国家、省重点行业管控措施技术指南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3)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国家、省没有统一规定管控措施的其他行业,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行业类型特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氧化铝、炭素、铜冶炼、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煤制氮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2.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商砼浇筑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省厅要求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

4.2.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Ⅱ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Ⅰ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信息公开

4.3.1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3.2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3.3信息公开组织。市环境攻坚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4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每日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市环境攻坚办下达指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后的相关工作。

5.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境攻坚办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市环境攻坚办。

市环境攻坚办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6.监督问责

6.1监督检查

由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市环境攻坚办。

市环境攻坚办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各相关部门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各县(市)、区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市环境攻坚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6.2强化问责

市环境攻坚办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对已经纳入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立即降为C级。对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者超标排放的,保障类工程没有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将移出保障类清单。

7.应急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81号)同时废止。

附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市应急委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再问责,对检查中发现并移交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环境攻坚办报告预警建议;督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4.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电力调度应急方案;督促全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按照省工信厅要求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9.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0.市公安局负责按照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车辆限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等工作情况,并督导落实。

11.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2.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分别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禁行或限行管理等实施方案,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4摄氏度以上时段),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并督导落实。

15.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1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洁净型煤检验工作。

17.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9.市商务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管控工作,督导全市所有加油站在夏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18时以后进行(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

2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粉状物料贮存场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1.国网新乡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一户一卡”填报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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