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司法局,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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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2019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2020-03-13 10:07 来源: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司法局,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9〕111号)精神要求,结合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琼市监〔2019〕3号),于2019年7月底至10月对全省111家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部门联合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组长与组员、随机抽取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模式,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在全省390家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按5类行业,分16个小组,挑选59名检查人员,抽取111家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被抽查机构数占总数28.5%,其中,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分6个组,检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61家,抽查比例100%;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分2个组,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10家,抽查比例25%;食品与农产品检验检测行业分2个组,检查食品与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10家,抽查比例20%;司法鉴定行业分2个组,检查司法鉴定机构10家,抽查比例20%;建筑工程与水利、道路交通等检验检测行业分4个组,检查建筑工程(不含混凝土搅拌站)与水利、道路交通检验检测机构20家,抽查比例17%。被抽查的机构均在2019年5月1日前取得资质认定(CMA)证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此次共检查机构111家,发现各类问题469个、涉及机构107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出具虚假报告;二是执行过期作废的检测标准、方法;三是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四是超能力范围检测;五是管理体系运转不到位,质量管理失控;六是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规范、违背资质认定相关规定;七是不自觉接受管理。按行业划分,各机构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

1.部分检测机构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署报告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授权签字人离职,不办理变更手续和未经考核备案人员擅自签发检测报告;二是采用复印件或他人模仿签名。

2.个别检测机构仍在执行过期作废的检测标准,如GB7258-2012、GB3847-2005、GB18285-2005等,均已过期,但检测机构未同步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仍用过期作废标准进行检测。

3.个别检测机构检测项目不规范。一是存在应检项目未检情况,如校车的标志灯和标志牌、外廓尺寸、防护栏等项目;二是超范围检测;三是重型车不按标准工况(加载减速或自由加速)检测方法检测。

4.不少检测机构未配齐小型仪器设备。有的小型仪器设备如钢卷尺、钢直尺、不解体磁力探伤仪、轮胎花纹深尺、轮胎气压表、温湿度计、砝码、大气压力表、秒表等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缺少20%和70%规格的滤光片。

5.少数检测机构标准气体过期仍使用。有的没有采购标准气体合同、有的配备不齐全、有的缺少使用记录、有的没有检定/校准,不能保障车辆尾气检测准确有效。

6.没有登录国家认监委直报系统注册本机构信息,不按要求上报2018年年度报表和报告。

7.少数检测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营业执照地址与资质认定证书地址不一致或法定代表人有误。

8.少数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单没有注明检测依据和检测方法。

9.个别检测机构CMA标志使用不正确,CMA印章没有编号。

(二)生态环境监测行业

1.在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校准证书的校准结果未进行确认,也未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如保亭县环境监测站的电热鼓风干燥箱(BTJ-035)、万宁市环境监测站生化培养箱(WN-034)、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监测站的离子计(出厂编号620513N0017040033)校准证书的校准结果都未进行确认。

2.微生物、理化实验室内存放较多与检测无关的杂物,存在交差感染隐患,检测环境达不到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样品保存不按相关规范与要求执行,随意存放。

3.检测标准已作废,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保亭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编号为:保环测(水)字[2019]-ZL-第035号粪大肠菌群报告,所执行的标准HJ/T347-2007早已废止,但该机构仍在使用。

4.不按要求办理分包手续,随意性大。如:海南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海洋现状调查”项目,未在报告中注明分包方资质认定情况;2个项目(“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一期2×350MW机组新建工程海洋现状调查”及“三亚富华海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旅游娱乐用海项目海洋环境现状调查”)分包合同时间早于总合同的签订时间。

5.出具检测报告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如海南卫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HNWL-BG-201909-03的TVOC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平行样偏差超过规范要求,校准曲线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校准、原始记录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万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编号为万环测(水)字[2019]第18号的检测报告氨氮检测原始记录的取样体积记录的数据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编号为浦环监字2019-JD-003的检测报告化学需氧量及氨氮的检测原始记录中取样体积记录的数据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报告编号为浦环监字2019-JD-013的检测报告,PH值检测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

6.化学试剂管理混乱。海南卫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化学试剂购置无采购计划及出入库登记。

7.部分企业不参加能力验证,不上报年度报告、报表。2018年及2019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共组织了11次能力验证或比对,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参加;截至检查之日,海南绿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从未登录国家认监委直报系统上报年度报告、报表等。

8.部分企业涉嫌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一是海南海控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签署检测合同约定污泥样品测试指标项目为13项,原始记录也记录检测了13项,而出具的编号为HHEM[190611]报字002号的检测报告只出具12项检测结论(其中含水率项目指标原始记录检测结果为84.4%,超出小于80%标准值)。二是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2年来只出具了4份报告(即:2018HJ0925001、2018HJ1109001、2018HJ0816001、2019HJ0514001),报告中未明确各检测参数的检测方法;对应的原始记录缺少现场检测记录、实验室上机检测参数图谱及计算相关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直接填写检测结果、过程无样品处理条件、图谱处理、计算公式等;对应的原始记录未体现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直接填写数据,无法溯源是否按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实施检验;对应的纸质数据未能提供电子存储记录;所抽查的编号为2019HJ0514001报告,填写的采样日期是2019年05月16日,相对原始记录上TVOC分析记录采样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TVOC分析结果图谱在不同日期(2018-9-18与2019-05-16)的图谱一致,数据明显经过修改。

(三)食品与农产品检验检测行业

1.仪器设备管理混乱,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规定。海南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混贴天平等仪器设备新旧标签;海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原子吸收光谱仪(HSZJ00160)使用记录信息不全,缺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无校准确认记录、无仪器操作授权记录,强检设备酸度计没有办理相关的强检备案手续,对量值溯源中的检定/校准概念模糊;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离心机(WITF0049)没有量值溯源证明,原子吸收光谱仪(WITJ0024)检定证书、现场工作人员授权都未体现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处于不受控状态;海南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全自动凯氏定氮仪(ZY2015000181)无维护记录,无校准确认记录,作业指导书未受控。

2.检测样品管理不符合要求。海南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样品NO.120170056收样凭证没有检验方案,样品LD201801310017没有抽样人签名,样品LD20180131004-006抽样单中,抽样人未任命不具备抽样资格。

3.分包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琼海分所出具的编号为20190148(抽检)的检验报告未标注分包名称、分包项目等内容,未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协议;海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报告编号为(NO.20180185)的检测报告中涉及的分包项目,未能提供委托人书面意见书。

4.执行过期的检测标准。澄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资质认定附表中GB8538-2008、GB14934-94、GB4789.2-2010、GB4789.3-2010等22项标准已过期未及时变更。海口市粮油产品质量监测站能力附表中GB5009.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等9个标准已作废未办理申请变更手续。文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19(食)049号检测报告中排骨蛋黄粽中酸价、过氧化值检测执行已过期的5009.37-2003标准。

5.法定代表人离岗未办理变更手续。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变更未办理手续。

(四)司法鉴定行业

1.在用的天平、称、尺类、移液器、数显手推测距仪、机械式手推测距仪、坡度测量仪等检测仪器已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未按规定及时送检。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均存在以上问题。

2.检测报告没有加盖CMA标志印章。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澄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均存在以上问题。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CMA标志印章没有编号,属于无效标志印章。

3.未按要求上报2018年年度报告、报表。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万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等3家鉴定机构,未登录国家认监委直报系统注册成检验检测机构。

4.授权签字人离岗未办理变更手续。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卢钢、李忠两名授权签字人(痕迹领域)已调离岗位,未向资质认定许可部门申请变更。

5.部分检测机构原始记录信息量不全,缺少仪器设备、编号等信息。澄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均存在以上问题。

6.少数实验室环境达不到规定要求。如: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

7.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规范。海南主健细胞分子遗传医学检验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未体现授权签字人签字,授权签字人只在存档的“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及“鉴定意见书审查签发表”上签名;编号20190200-20190390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盖CMA标志印章,报告中也未注明“本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等内容”。

8.法定代表人离岗未办理变更手续。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未及时办理变更法人代表手续。

(五)建筑工程与水利、道路交通检验检测行业

1.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分场所不受控。三亚强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框架图未包含分场所(混泥土抗渗试验室)。

2.检测报告录入信息不全,有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没有使用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无可追溯性。三亚强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R1318-2018-00010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中均无使用设备编号记录。海南海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编号为TY013843双壁波纹管性能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没有使用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无可追溯性;编号为067AQ0309001900018的检测报告没有钢筋长度、重量的原始记录。报告编号为027AQ0312121900005的检测报告,无4月16日设备使用记录、无使用设备编号;编号为027AQ0312121900009的检测报告无6月2日、3日设备使用记录、无使用设备编号。海南万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019AQ0309001900460的检测报告,缺少现场原始记录,没有使用设备编号;编号为019AQ1104001900012的检测报告委托单没有样品编号,记录缺少检测结果;编号为2019JG0711017-019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缺少主检人和校核人签字。

3.超范围检测。澄迈县建筑材料检测中心编号为BG-BG-XHGTJG-2019032101(灌砂)的检测报告,超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海南高安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C管材检验报告(编号023AQ1503001900011)检验依据不在能力附表范围内。

4.执行过期的检测标准。海南正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执行已废止的GB/T5836.1-2006标准。海南鑫泰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中用于检测烧结普通砖的GB5101-2003标准、用于检测水泥和混凝土中粉煤灰的GB/T1596-2005标准都已过期,现场未能提供新版标准且未能提供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相关手续。

5.地址变化不办理变更手续。琼海东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该机构于2018年6月地址已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

6.检测报告缺少应有的关键信息。海南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号为2018-GZ-01306的碳素结构钢检验报告,未注明检测依据。

7.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依法依规检验检测的行为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分包程序没有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分包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为分包,有的分包未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三、处理意见

按照《2019年度海南省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表》划定的等级,直接通过的1家,占抽查数的0.9%;自行整改的55家,占抽查数的49.5%;责令改正的34家,占抽查数的31%;责令整改17家,占抽查数的15%;撤销资质认定证书1家,占抽查数的0.9%;暂停资质1家,占抽查数的0.9%;注销资质2家,占抽查数的1.8%。

(一)检查处理结论为“自行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接到此《通报》后,结合本机构的实际,自行组织整改形成整改报告,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并保存至下次“双随机”监督抽查时调阅。

(二)检查处理结论为“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接到此《通报》时起,责令1个月内,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确认单)逐项进行整改,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整改确认意见,将复印件报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监管处;对未按期完成“责令改正”的,或者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再次整改,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检查处理结论为“责令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各市县市场监管局督促其依据《事实确认单》逐条实施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被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是各市县市场监管局监督其依据《事实确认单》逐条实施整改,并立案处罚,处3万元以下罚款;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被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以上两种情况由当地市县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复核,并在整改报告上签字确认,报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监管处。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当地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提出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意见,报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四)凡是“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的检验检测机构,当地市场监管局要协助省市场监管局执法局做好行政处理工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局要及时完成对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

(五)凡是“暂停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当地市县市场监管局要立即收回该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附表、CMA标志印章,并妥善保存。“注销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审批办)办理相关手续。

对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处理结论详见附件。

附件:《2019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结论汇总表》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司法厅

2020年1月9日

(联系人:林尤佳,联系电话:66833023)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

处理结论汇总表(责令整改,1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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