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各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
为落实《“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照《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补贴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见附件1),认真组织有关企业(见附件2)核查2019年度三氟甲烷(HFC-23)处置情况,核实并汇总后于2020年4月10日前,按照文件提交格式(见附件3)向我部提交2019年度HFC-23处置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报告。
二、请组织申请补贴的企业如实上报监测数据和减排量,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如经核实发现问题,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相关行为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请第三方核查机构要遵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核查职责,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准确并已严格遵照附件1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实施处置。如经核实发现违规行为,我部将取消该机构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核查资格。
联系人:气候司郑文茹、邢佰英
电话:(010)65645625、65645624
传真:(010)65645664
附件:1.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补贴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
2.二氟一氯甲烷生产企业名单
3.文件提交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3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2
二氟一氯甲烷生产企业名单
1. 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2.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3. 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
4. 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
5.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
6. 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浙江)
7. 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8. 阿科玛化学有限公司(处置企业及财政补贴对象为常熟海科
化学有限公司)(江苏)
9.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浙江)
11.浙江兰溪巨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12.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
13.兴国兴氟化工有限公司
14.四川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浙江鹏友化工有限公司
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补贴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