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天顺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所报《唐山市天顺煤焦化工有限公司248万吨/年钢焦一体焦化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唐山市天顺煤焦化工有限公司248万吨/年钢焦一体焦化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钢材及钢材深加工区。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替代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建设4座60孔6.25米捣固焦炉、2×170吨/时干熄焦、备煤、筛储焦及煤气净化等。
替代工程主要包括拆除河北天柱钢铁集团古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2座55孔5.5米焦炉(产能90万吨)、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2座65孔5.5米焦炉(产能110万吨)、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座65孔5.5米焦炉(产能110万吨)。储运工程主要包括管带机通廊工程、18个煤仓、1座综合油库并配套焦油、粗苯等装卸车装置等。公辅工程为配套建设循环水站、压缩空气站、换热站、煤气储配站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焦化污水处理站、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等。
项目实施后,年产焦炭248万吨、煤气105419万立方米、焦油124883吨、硫铵27247吨、粗苯32437吨。项目总投资36861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132万元,占总投资的13.87%。
该项目按照“焦炭减量置换”原则,关小促大,符合当前河北省及唐山市焦炭去产能总体方针,并且该项目随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搬迁项目同步选址布局,有助于推动焦炭产能向钢焦一体化发展。但项目位于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所在区域PM2.5、PM10等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因此,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同时为支持项目建设,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配套现役源削减方案,通过加大区域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减排力度,腾出环境容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以新带老”措施。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在厂区熄焦水池西南(干熄焦装置南侧)新增1眼地下水监控井;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厂区熄焦水池西南(焦炉装置北侧)新增1眼地下水监控井。上述工作须于2020年5月底完成。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脱硫、脱硝、除尘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汽车运煤装卸料产生的含尘废气、预破碎废气、破碎机废气、煤焦制样室废气、贮煤仓顶废气、筛贮焦废气、焦炭装车废气、焦转运站废气、活性焦筛分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外排颗粒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采用无烟装煤技术,设高压氨水配套双U型管式烟气转换车,将装煤炭化室产生的烟气经过“U”型导烟管导入相邻炭化室并最终导入集气管;
机侧炉头烟气经除尘地面站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外排颗粒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从严执行钢铁、焦化、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唐环气〔2018〕6号)中相关要求。
焦炉加热以混合煤气(净化后的焦炉煤气和高炉煤气)为燃料,燃烧后的焦炉烟气采用活性焦多污染物协同脱除及高效脱硝技术;活性焦再生热风炉采用焦炉煤气为燃料,热风炉烟气一并引入焦炉烟气的净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制酸尾气经尾气洗涤塔洗涤(洗涤介质为蒸氨废水)净化、电捕除雾器除去酸雾后,引入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进一步净化处理;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印发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全流程烟气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9〕3号)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须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须满足《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唐环气〔2018〕11号)中焦化企业氨逃逸执行标准限值要求。
焦炉推焦烟气及焦炉烟气经推焦除尘地面站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后,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干熄焦烟气经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表2超低排放限值。
干熄焦装置循环风机放散和干熄炉预存室放散废气,经放散气地面除尘站(涤纶覆膜防静电材质布袋)+独立活性焦脱硫系统处理。煤气净化工序中脱硫采用三塔串联的HPF湿法脱硫工艺,再生塔废气经“碱洗(氢氧化钠)+酸洗(硫酸)+水洗(介质为蒸氨废水)”净化。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表2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备用湿熄焦采用低水分熄焦工艺,湿熄焦废气经水雾捕集装置、折流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各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排放。
硫铵工段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洗涤塔(水洗)”净化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氨浓度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臭气、污泥脱水间臭气采用化学洗涤、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经处理后各污染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后排放。
焦炉炉顶颗粒物、硫化氢、氨、苯可溶物、苯并〔a〕芘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物、氨、非甲烷总烃贡献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备用湿熄焦采用低水分熄焦工艺,湿熄焦废气经水雾捕集装置、折流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各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排放。
硫铵工段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洗涤净化处理,各污染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后排放。
污水处理站臭气、污泥脱水间臭气采用化学洗涤、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经处理后各污染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后排放。
焦炉炉顶颗粒物、硫化氢、氨、苯可溶物、苯并〔a〕芘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物、氨、非甲烷总烃贡献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261.085吨/年、494.327吨/年、149.606吨/年、28.319吨/年。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提高厂内污水处理效率。
项目焦化酚氰废水、串级利用排污水(地面冲洗、上升管及煤气水封用水等)、实验室排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入焦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设预处理单元(机械除油)+生化处理单元(除油+浮选+A2/O+A/O工艺)+深度处理单元(生物流化床+混凝沉淀)+回用水处理单元(多介质过滤+超滤+纳滤+反渗透)+回用水深度处理单元(臭氧氧化沉淀池+锰砂过滤器+微孔过滤器+软化装置+浓液反渗透)+浓缩液处理单元(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处理后各污染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3特别排放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标准,净水回用于生产用水,浓水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现有企业间接排放限值后,通过管道送厂址西侧紧邻的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柱钢铁高炉冲渣。
你公司应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在处理能力、建设时序、信息共享、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好与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斜街,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水得以妥善处理处置。
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回配煤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安全联锁保护及安全仪表系统,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按规范选择材料等级,保证防腐能力和设备长周期运行需要。事故状态下,放散煤气需点火放散。
按要求建立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设1座事故水池,确保各区域的事故水可自流进入。极端事故情况下,关闭出厂阀门,截断外溢途径。你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水不外排出厂。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配备足够的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建立项目与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开发区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或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影响。
(七)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方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废铁皮送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尘配入炼焦煤中再利用,焦尘作为商品外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填埋处理。
危险废物中废活性炭、冷鼓工序焦油渣、蒸氨塔焦油渣和沥青渣、硫铵满流槽酸焦油、焦化废水处理站油渣和污泥、湿熄焦沉淀池焦粉收集后均掺入炼焦煤利用;制酸废催化剂、机修间废机油收集后全部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
(九)严格落实声污染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西、北、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东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二噁英、硫化氢、一氧化碳、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该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运、海运、管带机及封闭皮带通廊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其他本地采购辅料须采用满足国六标准汽车,配套落实重污染天气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方案,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在管带机通廊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
(十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四)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同唐山海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项目依托的京唐港至厂区管带机通廊工程的建设工作。在管带机通廊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
(二)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落实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在该项目投产前拆除现有的古玉焦化2座55孔5.5米焦炉、汇丰焦化2座65孔5.5米焦炉、永顺焦化2座65孔5.5米焦炉。
(三)配合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该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唐环评函〔2019〕57号),如期完成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烟气治理、75吨锅炉提标改造、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治理,海港区域内公转铁,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停,河北天柱钢铁集团古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焦炉关停等削减项目。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排放量分别不少于560吨/年、1110吨/年、340吨/年、64吨/年。
(四)配合好唐山市人民政府,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关停迁安市宏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线(全部年煤炭消费量中的1698吨)和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年煤炭消费量中的3153吨),形成的煤炭削减量4851吨作为替代来源。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该项目投产前完成各项污染减排方案、产能替代方案、拆除方案、依托工程及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在上述工作完成前,唐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源削减方案落实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核实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
六、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