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有关人士解读《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出台《管理规定》,把城市垃圾分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身边环境的改善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可以实实在在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管理规定》共7章34条,分为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保障机制、法律责任和附则。
《管理规定》我省将设区市和县级市生活垃圾分类一体推进,结合我省实际,将对11个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办法;可以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等。
按照简便、快捷的要求,《管理规定》明确,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采用 “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同时,要求对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单独分类,实现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理全覆盖,厨余垃圾全处理,其他垃圾全焚烧、零填埋,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由甲地变乙地、地上变地下、把今天的污染留给明天的问题。
在分类收运环节,《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取消城市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分散设置的垃圾桶,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不落地管理;要求收运单位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对于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采取自行运输、提前预约或者定时定点的方式进行收集。同时,提出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网格化管理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医院,引导全社会养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良好行为习惯,努力营造全民参与、人人动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同时,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在抓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同时,统筹推进人口大县、工业强县、城郊近县,按照区域共建、设施共享的模式,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城乡垃圾处置一体化,抓好阳曲、灵石等全县域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后,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不落地收集转运,全焚烧处理,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