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发布关于批复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详情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东方市市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飞灰填埋场项目选址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焚烧厂项目西侧,占地面积约1.5万m2,有效库容约4.8万m3,服务年限约5.3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填埋场库区、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及处理系统封场工程等,项目为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项目,仅用于填埋该项目产生的飞灰稳定化固化物,不填埋生活垃圾及其他一般固废、危险废物。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评价范围内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其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项目场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评价范围内农用地及林地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风险筛选值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运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检测合格的飞灰稳定化固化物填埋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标准。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按规定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生活垃圾与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飞灰填埋作业表面应及时进行膜覆盖。加强绿化,场内道路按时洒水除尘,减少扬尘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措施,及时覆盖飞灰填埋作业表面,从源头减少渗滤液的产生。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收集和处理项目产生的污水,项目产生的渗滤液依托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东方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扩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加强噪声源治理,控制噪声污染。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运往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项目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落实项目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对项目库区、渗滤液收集系统进行严格的防渗处理。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不得加重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东方市政府应按要求完成垃圾填埋场及垃圾焚烧发电厂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定详细的环境整治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要加强环境保护防护距离范围内建设规划控制,不得新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点,防止产生新的环保“邻避”问题。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鉴于本项目作为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项目,你中心作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光大环保能源(东方)有限公司为项目的使用运营单位,你中心应与光大环保能源(东方)有限公司明确各自权责,切实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和营运期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你中心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中心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中心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