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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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0-08-02 09:5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包括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评文件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三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行为监管体系,负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管和信用管理。通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亲清服务平台”)、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以下简称“环评分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管和信用管理信息。本条前述工作委托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对在我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规定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开展监管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管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鼓励建设单位优选技术单位,建设单位可参考以下信息进行比选:

(一)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失信记分和能力建设情况;

(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亲清服务平台公开的技术单位备案信息、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行为监管和信用管理信息;

(三)环评分会网站公开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的情况。

第二章编制行为监管

第七条我省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监管工作由对环评文件的省级日常监督检查、对环评文件定期抽查复核、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抽查等三个部分组成。

第八条省级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复核主要考查环评文件的规范性和编制质量。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成绩在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在85-75分(含)的为良好;在75-60分(含)的为合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级日常监督检查主要针对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后,由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开展技术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存在生态环境部《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组织专家评审的,首次评审时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监督检查成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评审后,编制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修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延期申请,并明确延长修改时间的理由和完成修改的时限;未申请或无故超过承诺修改时限的,每超期1个工作日,检查成绩扣2分;超过承诺修改时限15个工作日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监督检查成绩按月统计、汇总后公布,同时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时长。编制时长为签订委托编制合同之日至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之日的用时,由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负责统计。

第十条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每季度通过福建省生态云平台,根据地市、行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之前的失信记分和信用评定情况等,对上一季度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抽查复核,也可根据其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需要,针对特定区域、行业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开展专项抽查复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我省组织抽查复核前已被生态环境部抽取复核的,不再重复抽取。

第十一条编制单位应按通知的时限、要求,提供被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委托书或合同书、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参与评审或提供咨询指导的专家名单、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名单等材料。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供的,抽查复核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评分。每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2名专家分别独立评分,平均分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查复核成绩。若2名专家中1名的评分低于60分,另1名的评分不低于60分,由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校核或另行指定第3名专家进行校核,校核专家评分和2名专家评分中与校核专家评分同等次的评分的平均分,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抽查复核成绩。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及参与评审或提供咨询指导的专家不得参与该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分或校核评分。

第十三条抽查复核成绩由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向抽查复核成绩不合格的编制单位告知原因。编制单位对抽查复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会同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分专家对申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诉予以采信的,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查复核成绩重新核定;不予采信的,告知不予采信的理由。复核成绩、等次和失信记分情况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等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查复核成绩不合格的,同步公开审批部门和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不定期对在我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可委托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实施或组织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局开展。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级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复核、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抽查中发现存在生态环境部《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所列情形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和处罚,向社会公开,并上报生态环境部,纳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第十六条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级日常监督检查主要针对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后,因存在编制质量问题,在审查过程中被书面退件的,或者审查小组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条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合格的情形,按本办法第三章(除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失信记分相关条款外)处理。

第十七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清单上报我厅。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每季度抽取一定比例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复核。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抽查复核可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查复核开展,抽取报告书后的复核程序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查复核程序开展,结果可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查复核结果一并公布。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抽查复核不合格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合格的情形,按本办法第三章(除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失信记分相关条款外)处理。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专项检查机制,原则上至少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加强监督检查结果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应用,提升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监管能力和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加大对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应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各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调度,对工作进展缓慢、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地区通报批评。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对在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情况实行动态更新,信用档案和失信名单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亲清服务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开,公开周期为五年;其中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失信信息永久公开。

第二十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通过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失信记分情况(含我省、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出的失信记分决定)和我省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督检查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评定。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记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并抄送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

第二十一条编制单位信用评定等级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编制人员信用评定等级分为良好和不良。编制单位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编制人员信用评定为不良的,列入我省失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定为一般失信:

(一)在我省失信记分达到10分,但全国失信记分未达到20分;

(二)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在省级日常检查和抽查复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

编制单位列入我省失信名单后,连续6个月在我省无新增失信记分,经申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后,可移出我省失信名单。

第二十三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定为严重失信:

(一)全国失信记分达到20分,或被依法禁止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或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二)在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复核、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抽查中被发现存在失信行为或违反我省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编制单位被列入我省失信名单后,连续12个月在我省无新增失信记分记录,经申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后,可移出我省失信名单;但处于被生态环境部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的,或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评定为不良,列入我省信用不良名单:

(一)在我省失信记分达到10分或以上;

(二)失信记分达到20分,或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或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三)在我省编制的环评文件,在省级日常考核或抽查复核中成绩不合格。

编制人员被列入我省失信名单后,连续12个月在我省无新增失信记分记录,经本人申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后,可移出我省失信名单;但处于被生态环境部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的,或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编制单位被评定为一般失信的,责令限期整改3个月;编制单位因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情形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的,责令限期整改6个月。编制人员因存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被评定为信用不良的,责令限期整改3个月。限期整改期间,我省各级生态生态环境部门不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审查申请。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因失信记分达到生态环境部规定的限制分数,被生态环境部限期整改的,按生态环境部限期整改决定执行。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按相关处罚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将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和评定为不良的编制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抽查抽取比例和频次。对守信的编制单位和信用良好的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可适当减少抽查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七条对一般失信的编制单位,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对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承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环保技术服务或环保咨询项目,不得享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第二十八条对信用不良的编制人员,列入我省失信名单期间,不接受其加入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各类专家库的申请;已入库的,列入我省失信名单期间,暂停我省专家资格,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监督检查、抽查复核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咨询;编制人员两次列入我省失信名单,取消其加入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各类专家库的资格,已入库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列入我省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参加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评定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参照本条前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将我省信用评定中项目建设单位的失信行为推送至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平台。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鼓励环评分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评选优秀编制单位、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行业相关培训、学术交流,公开行业相关管理信息、能力评价和评优结果,推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鼓励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参与环评分会开展的能力评价、评选工作。

环评分会在开展能力评价、评选过程中发现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问题和违反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将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对在我省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编制等工作的技术单位,可参考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评〔2012〕112号)、《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环评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闽环保评〔2014〕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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