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延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办法》,根据办法,新建或改造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结合污水处理规模、服务范围、污水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等,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选择适用的处理工艺,统筹安排建设和改造,确保符合中、省相关标准。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雨污分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与城镇道路建设、改造以及旧城改造同步实施;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成建筑改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或接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其改造方案应经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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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办法》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