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加快推进漳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日前我市正式颁布《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属地管理、损害担责”原则,从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着力破解实践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难题,为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结合漳州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在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进行了相应规定,并建立起网格化监管、协作配合和联合执法等多项机制,强化制度引领,着力细化防治措施。
根据《条例》,针对本市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超标的实际情况,漳州市从生产服务、原料和产品使用、有机溶剂泄露等多个环节,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漳州市进一步细化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并要求通过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餐饮油烟污染等现象。
此外,《条例》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方式、罚款数额均参照借鉴了上位法及其他地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保证合法的基础上力求合理,确保法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