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省控城市站)数据审核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月26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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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数据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1-02-03 10:22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规范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省控城市站)数据审核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月26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制定出台《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数据审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省控城市站数据审核由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市中心)、第三方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共同分工负责。

《实施细则》规定,运维机构负责对省控城市站的监测数据进行一级审核,并将审核数据按时提交省中心数据平台。驻市中心负责对省控城市站的监测数据进行二级审核。省中心负责对各驻市中心复核的监测数据进行在线终核及入库,对运维机构、驻市中心数据审核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实施细则》指出,所有参与数据审核工作的人员须进行实名注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及本《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结果,严格区分无效数据与有效数据,不得人为干预数据和评价结果,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

《实施细则》强调,省中心、驻市中心及运维机构要加强对数据审核人员培训和监督。人员上岗前必须开展数据审核、廉政风险防范培训;上岗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政风险提醒谈话。省中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省控城市站监测数据质量评估,结合现场检查结果、颗粒物手工比对报告、地方质疑申诉材料等,对各运维单位和驻市中心数据审核工作进行评估。并将省中心组织实施的数据审核考核、评估、年度复核等过程纳入风险点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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