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食品工业废水执行协商排放限值的有关问题予以回复:
详细问题:我们是一个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自身的现有情况我们做了环评变更工作,并以得到了批复,变更内容为可以专管接收两个食品工业废水处理,接收的污染物COD限值都超过了广东省地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三级标准;只能走协商排放限值的路径,但是我省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暂没有协商排放的规定,食品企业的环评变更只能按地标三级标准执行,不能按协商限值执行。不知贵厅对协商排放政策在我省执行有什么样的规定。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中6.8.7条中有如下阐述:对于其他水污染物,如果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根据行业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其间接排放限值不宽于GB8978规定的相应间接排放限值,但对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执行协商限值。另上海、天津新的综合排放标准都对协商排放做出规定。
答:1、目前,我省未就协商排放出台过相关规定。2、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印发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其中4.2部分明确规定“排入建有并投入运营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啤酒工业废水,执行表1预处理标准的规定。”标准文本中表1已经对间接排放限值作出明确规定。该标准文本中没有协商排放的规定。3、目前生态环境部、我省均暂未印发实施专门的酱油制造行业污水排放标准。今年3-4月,生态环境部曾就《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目前尚未印发。4、食品企业应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要求,对于间接排放废水超标问题,应考虑提高废水处理能力、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生产规模等措施。《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适用于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行业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可参考,不应适用于单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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