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局):
为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138号)要求,进一步巩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效,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能力,我部制定了《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2月26日印发
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措施不完善、污染治理不全面等问题,一些尾矿库污染问题仍较突出。为进一步巩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效,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发挥生态环境警示片镜鉴作用,坚持举一反三、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快解决尾矿库污染突出问题,不断巩固治理成果,完善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情况“回头看”,深入排查治理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用两到三年左右的时间,到2023年底,补齐长江经济带尾矿库环境治理设施建设短板,尾矿库突出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效管控尾矿库污染物排放,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三、重点任务
(一)排查污染问题
对已完成污染治理的尾矿库,全面开展污染防治成效复核,核查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找准污染问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污染问题是否有效解决。对已编制污染防治方案正在治理的尾矿库,结合污染问题排查对污染防治方案查漏补缺,实现应治尽治。对尚未完成污染防治方案编制的尾矿库,加快推进方案编制及污染治理。对不需编制污染防治方案的尾矿库,进一步核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对照警示片披露的尾矿库污染突出问题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污染防治要求,重点对尾水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渗滤液等废水超标外排、地下水等环境监测不符合要求、尾矿排放管线存在“跑冒滴漏”污染环境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治理。
(二)建立台账清单
以地市为单元,分类梳理排查发现的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拉条挂账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措施、时限要求等。难以短期完成治理的,进一步明确分阶段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安排。2021年9月底前,各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清单报送生态环境部。
(三)扎实开展治理
督促尾矿库企业对照问题清单和时限要求,编制或修订污染防治方案,按照“一库一策”加快实施治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着力提升尾矿库环境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治理完成后,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验收,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治理组织实施单位开展验收。生态环境部门要紧盯污染突出问题,严格核查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治理效果,完成一项,核查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治理到位。
(四)健全预警监测体系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以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尾矿库为重点,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根据尾矿成分明确特征污染物种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测方案,加强对尾矿库尾水排放及下游地表水水质的监测监控,及时发现早期环境污染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责任
全面落实各方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建立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组织、市县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相关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导尾矿库企业全面开展污染排查治理,切实压实尾矿库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二)提升监管能力
相关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谋划加强环境管理技术支撑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夯实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加快提升尾矿库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加强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尾矿库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尾矿污染防治标准规范,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帮扶和业务培训。
(三)严格环境准入
相关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把新(改、扩)建尾矿库环保准入关,新(改、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配套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除《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另有规定外,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四)强化督导落实
各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做好跟踪检查和成效评估。对污染治理不到位或拒不治理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跟踪落实;对污染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2023年底前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本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部适时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工作督促调研,指导针对性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视情发函督办并通报批评。
(五)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及中央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同步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推动治理项目落地落实,加快补齐尾矿库污染治理设施短板。鼓励各地创新治理模式,通过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绿色信贷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以及生产经营主体无能力无资金的尾矿库开展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