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由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是我市自2015年12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公布实施的又一部富有地方特色的实体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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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今日起施行

2021-03-02 14:01 来源: 云浮市人大常委会 

《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由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一《条例》,是我市自2015年12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公布实施的又一部富有地方特色的实体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说,为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条例》,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从3月1日起,集中式、多角度、深层次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

石材生产加工是我市传统特色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投资和就业机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石材行业过去缺乏整体布局规划,“小、散、乱、污”等问题十分突出。为了防治石材生产加工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石材产业转型升级和集约化发展,通过立法规范我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日显必要。

《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石材生产加工的规划编制、监管职责、生产区划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方面要求,加强源头治理,科学解决石材生产加工行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为推动石材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省委赋予云浮“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定位和市委提出的“打造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美丽云浮”提供地方立法支持和保障。

《条例》分为总则、保障和监督、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一条。《条例》具有规定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先行、同时赋予管治权力,细化上位法、又严于上位法,提炼实践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群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等亮点,对石材生产加工活动产生的粉尘、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废水等污染源作出细化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条例》还总结地方石材生产加工的实践经验,将湿法作业、废水全部循环利用等证明行之有效、可推广的云浮经验写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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