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上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市监管要求,在防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同时,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监测,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落实自行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识别本单位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确定其对应的特征污染物,按照《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设施,编制年度监测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做好信息衔接,确保监管要求有效延续
已纳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详查工作)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充分依托详查工作的调查监测方案,在此基础上结合《技术要求》,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详查工作中获得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首次全因子监测数据;未纳入详查工作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依据《技术要求》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除因生产布局、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污染排放等发生变动,需重新报备自行监测方案外,自行监测方案原则上可以沿用。
三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自行监测监管服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协调沟通和帮扶指导,各有关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应将详查工作的调查监测方案下发至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指导各单位根据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切实可行的自行监测方案。对未纳入详查工作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各有关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可协调技术支撑单位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统一指导。各有关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应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0〕113号)相关要求,组织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对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要求,确保监管形成闭环;对异常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