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的函,旨在指导支持各地全面系统开展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排水管线流域及标准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再生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热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照明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广播、电视和信息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普查信息见附表B。雨污合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参照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表,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工程的普查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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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

2021-05-27 16:13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的函,旨在指导支持各地全面系统开展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排水管线流域及标准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再生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热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照明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广播、电视和信息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普查信息见附表B。雨污合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参照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表,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工程的普查信息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为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指导,我们组织编制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

前言

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提出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为指导支持各地全面系统开展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本指导手册仅供参考使用,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际工作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方式:城市建设司市政交通处 010-58933961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

1 总则

1.1 普查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科〔2020〕59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科〔2020〕45号)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安监总厅规划〔2014〕97号)

(6)《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

(7)《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8)《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络实时动态测量(RTK)规范》(GB/T39616-2020)

(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17)

(1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12)《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CJJ/T100-2017)

(13)《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GB/T28590-2012)

(14)《城市地下空间测绘规范》(GB/T35636-2017)

(15)《地下管线数据获取规程》(GB/T35644-2017)

(16)《信息技术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29806-2013)

(17)其他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1.2 基本原则

1.2.1 坚持依法推进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权属单位定期开展检查、检测、维护、保障设施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和有关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各权属单位应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动设施普查和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建立数据日常管理及协同机制,严格落实数据更新维护责任,不断夯实信息平台的基础作用。

1.2.2 坚持分工合作

各地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程、数据规范、归档规范、测量技术要求等,负责协调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及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各部门及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头推进,同时加强协作、紧密配合。

1.2.3 坚持精准施策

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统筹利用前期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成果,在此基础上同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可表达设施地理坐标等数据信息的底图。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其他相关平台充分衔接,扩展完善实时监控、模拟仿真、事故预警等功能,逐步实现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科学化。

1.2.4 坚持信息共享

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普查工作手段、模式、理念创新。积极推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统一数据标准,消除信息孤岛。逐步将专业、行业、企业等信息平台的设施日常运行管理信息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依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设施信息的更新维护与共建共享。

1.2.5 坚持应用导向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信息成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扩展工程项目建设信息服务等,最大程度创造应用价值。要建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动态维护更新机制,平台数据要与工程项目竣工图纸相一致,日常实施开展的设施测绘、调查等取得数据及时入库,新建或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竣工数据入库,确保数据及时更新。

1.3 普查范围

重点是城市道路(含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街巷,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通道和其他公共区域。对穿越非普查区的主干管线不能中断,以保持主干管线的连续性。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其他居民区等内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道路管理范围内地下的不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其他工程,对于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资料的完整性有一定作用,也可列入普查范围,普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记录在案,以供后续工作时逐步完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普查范围扩大至地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共享数据信息。本手册不对地面市政设施普查内容做具体规定,由各地因地制宜自行补充完善。

2 普查实施

2.1 建立工作机制

为保障设施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可充分考虑之前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延续性,确定牵头部门及负责人员,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交通、人防、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以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推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以及重点、突出问题的工作协调;组织实施设施普查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地方普查标准体系,指导普查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工作,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好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等工作。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权属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所属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电子和纸质数据及相关属性数据等资料进行整理,汇交到相关部门;对普查成果中的所属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准确性负责;负责所属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及工作计划。

2.2 开展既有成果评估

开展前期地下管线普查、动态更新、信息平台建设及应用等工作成果评估,总结城市既有地下市政设施基础信息收集、动态更新及应用情况,梳理暂未开展普查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类型和范围,查找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功能不足或有待优化之处,提出下一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计划。对于前期既有普查成果,经评估合格,可直接应用到普查工作中。

2.3 制定普查方案

依据评估报告,制定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方案,包括基本情况、总体目标、工作内容、基本要求、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作流程、组织方式、实施计划、质量监控、时间安排、经费预算、主要成果、数据管理和应用模式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各地应明确普查范围,做到全市域覆盖,避免存在盲点、盲区,将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全部纳入普查范围。普查区域可以根据道路级别分级分类,人员密集地区、重点地区先普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基本信息中的管理信息和与安全隐患4密切相关的技术信息应采集完整,与道路塌陷等安全隐患无关的管线详细技术信息容缺内容可在地方实施细则中明确,逐步完善。

深入开展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基本信息普查,以问题为导向,排查安全隐患,调查和总结道路塌陷原因。后续,各地区可在详实的基本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关标准,探索安全隐患的识别和风险判断。

普查成果应全部接入信息平台,形成市政设施更新维护长效管理机制。信息平台建设应充分考虑后期互联互通,共享应用需求,从数据格式、接口等方面做好预想、预留。

2.4 普查步骤

2.4.1 划分普查单元

城市道路地下市政设施普查以道路为普查单元,根据各级城市规模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行政区划单位划分普查区域,行政区划单位和普查区域的确定原则根据各地方具体情况在地方实施细则中明确;普查单元的划分原则应从可操作性出发,本手册不作全国性的统一要求。在一个普查区域内以各级城市道路为普查单元,科学编制普查单元编号,各普查单元要无缝衔接,全面覆盖普查区域。

通过调绘、查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道路权属单位、城市档案部门资料,通过现场踏勘,划分普查区域,编制普查单元编号,依托道路及路网建立立体的地下空间模型。一张标有全部普查单元编号的普查区域电子空间是展开普查工作的依据性技术文件。

普查单元的划分可根据普查区域的复杂程度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地下市政设施容量大、类型复杂区域的普查单元道路长度可相应短一些,反之普查单元道路长度可相应长一些。普查范围内自成体系的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类设施,可按照线路进行普查,在地方普查细则中对普查信息表与信息平台数据对接进行协调。

2.4.2 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填写

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对应普查区域电子空间图中的一个普查单元编号,同时对应该普查单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别的普查信息表。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见附表A。一个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附表A)中链接该普查单元道路下部涉及的所有类别的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信息表(附表B)。

2.4.3 编制普查基本信息报告

本次普查目的主要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基本信息的普查。以一个普查单元为单位,通过资料调绘、现场踏勘、探测实施三个工作环节逐步完成该普查单元内所有类别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普查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基本信息表填写,最终形成一个普查单元的基本信息报告。

每个普查单元全部基本信息表即为普查基本信息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根据每个普查单元的具体情况补充概述说明和必要的图纸作为辅助材料,目的是将数据接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普查基本信息报告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库的建立提供数据支持。照片和录像等多媒体信息可作为补充资料,纳入普查成果归档留存。

1.资料调绘

基层普查组首先通过资料调绘填写普查单元信息表和该普查单元道路地下各类别设施基本信息表,并作为下一步现场踏勘和探测实施的技术依据。

基层普查组获取市政设施基本数据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途径:

(1)市政设施所在地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

(2)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3)市政设施所在地既有管理系统

(4)通过市政设施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或原建造五方(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获得市政设施的竣工图纸,在市政设施、结构设计说明中获取市政设施的相关调查信息

(5)由地方测绘部门提供的地图测绘数据获取

2.现场踏勘

根据资料调绘成果对普查单元范围内道路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现场踏勘,修正和完善普查信息表,拟定探测方法与技术方案。

现场踏勘应核实调绘图中明显点与实地的一致性,普查单元范围内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情况,测区地物、地貌、交通、地球物理条件及各种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

3.探测实施

基层普查组应跟进探测实施单位的外业作业,根据现场踏勘阶段制定的探测方法与技术方案划分测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作业安全、成果归档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实施探测的实体工作包括接受任务(委托)、搜集资料、现场踏勘、仪器校验和方法试验、共同制定探测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制定安全施工管理措施、实地调查、仪器探查、建立测量控制、点位测量与数据处理、内外业衔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图纸编绘、技术总结报告编写、成果提交和成果验收。

探测实施应完成验证和修正普查信息表,探测安全隐患区域,为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提供技术依据。

2.4.4 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安全隐患是复杂的、动态的、发展的,有很多不确定性。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普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基本信息基础上,同时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为下一步风险识别与判定工作奠定基础。

1.制定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由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道路、管线、地下市政设施的咨询机构、专家共同制定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2.排查安全隐患的内容

以一个普查单元为单位,在普查基本信息的同时,特别是在现场踏勘和探测实施这两个阶段,对该普查单元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

(2)地下空洞的形成和发展

(3)市政设施自身的跑冒滴漏隐患(如设施老化、超龄使用、设施使用环境扰动等原因)

(4)各单项工程施工方式(如污水管线采用明挖、非开挖,盾构、顶管、顶涵等施工方式)

(5)各工程交叉施工综合影响(如道路周边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对市政管线的影响、各种工程穿插施工造成的沉降叠加等)

(6)结构性塌陷

3.记录安全隐患的情况

以一个普查单元为单位,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权属单位应记录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情况,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安全隐患风险级别高的区域应定期、定点物探,用科学的技术指标、前沿的检测手段防范安全隐患。

2.5 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为《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详见附表A)、各类别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信息表(详见附表B系列)中所列项目。未列出普查信息表的类别设施(如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交通枢纽等),因功能、形式多样,本手册中未一一列出,各省市普查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普查情况,参照相似类别普查信息表单独制表,并链接到附表A中。

普查表中信息点以全面、深入采集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为出发点,但由于各地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的差异性,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普查深度并落实到普查实施细则中。

关于军用电缆、光缆、人防指挥等军用设施,由各地和军队相关部门协商普查内容及深度,因地制宜纳入普查范围。

2.5.1 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

1.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的类别

(1)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2)再生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3)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4)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5)雨污合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6)热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7)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8)电力、照明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9)广播、电视和信息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0)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11)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2.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的管理信息

(1)设施名称

(2)设施位置

(3)政府主管部门

(4)运管、权属、特许经营单位

(5)建设单位

(6)设计单位

(7)建成时间

(8)运行时间

(9)设计使用年限

3.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的技术信息

(1)功能属性

(2)平面位置、坐标(注明所采用的坐标系)

(3)覆土深度、高程(注明所采用的高程系)

(4)管线材质、管材保温材料、管材内外防腐做法

(5)长度、起止点

(6)管径或断面尺寸

(7)输送介质、介质温度

(8)压力、水位、流向(走向)

(9)敷设方式

(10)连接方式、基础形式、接口方式

(11)使用状况、外观检查、完好程度、淤积深度

(12)沿线灾害隐患

(13)地质条件

(14)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

(15)地下水情况

(16)地基情况

(17)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18)结构设计安全等级

(19)抗震设防烈度

(20)防洪设计标准

(21)施工方式

(22)管线附属设施尺寸及相关信息上的附属设施中心点及外轮廓尺寸

(23)管线附属设施(名称、位置或定位坐标、外轮廓平面尺寸、井的结构形式、井盖尺寸、井盖材质、井深、井径等),有条件的省市可对附属井的类型进行分类和统计,如阀门井、水表井、标志井、测流井、排气井、泄水井等。

(24)管线特征点(包括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变材点、变坡点、变径点、起讫点)

(25)电力管线接地情况

(26)排水管线流域及标准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再生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热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照明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广播、电视和信息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普查信息见附表B。雨污合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参照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表,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工程的普查信息表。

2.5.2 城市地下交通设施

1.城市地下交通设施的类别

(1)人行地下通道

(2)城市地下道路

(3)城市轨道交通

(4)地下铁路

(5)地下公共停车场

(6)地下交通枢纽

2.城市地下交通设施的管理信息

(1)设施名称

(2)设施位置、道路等级、设计时速、红线宽度

(3)政府主管部门

(4)运管、权属、特许经营单位

(5)建设单位

(6)设计单位

(7)建成时间

(8)运行时间

(9)设计使用年限

3.城市地下交通设施的技术信息

(1)功能属性、道路等级、设计时速

(2)平面位置、坐标(注明所采用的坐标系)

(3)覆土深度、高程(注明所采用的高程系)

(4)起止点冲击等

(5)红线宽度、路幅断面形式

(6)使用状况、完好程度

(7)裂缝情况、变形缝情况、水渍面积

(8)沿线灾害隐患

(9)地质条件

(10)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

(11)地下水情

(12)地基情况

(13)基础形式

(14)结构形式

(15)结构设计安全等级

(16)抗震设防烈度

(17)防水等级

(18)防洪设计标准、排水设计标准

(19)施工方式

(20)交通附属设施(名称、位置或定位坐标、外轮廓平面尺寸等)人行地下通道、城市地下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普查信息见附表B。地下铁路普查信息参照城市轨道交通普查信息表,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交通枢纽参见人行地下通道普查信息表。

2.5.3 城市地下其他工程

1.城市地下其他工程类别


(1)人防工程

(2)地下河道

(3)其他地下空间

(4)废弃工程(包括各种市政管线设施的废弃工程、明挖法施工方式存留地下的永久结构和其他不明废弃工程)

2.城市地下其他工程普查信息

人防工程的普查信息见人防普查信息表。

地下河道的普查信息参照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表。

普查范围内涉及其他地下空间(如公共管理、商业、仓储等)时,需单独列出普查信息表,说明工程使用性质、权属单位、占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合法性,具体普查内容参照人行地下通道信息普查表。

普查范围内经物探查明有废弃工程时,需单独列出普查信息表,说明该地下工程的性质、概况、特征、范围,报请相关单位鉴定,确定对道路及其下部市政设施的影响,明确处理方式或结论。

2.6 质量保证措施

2.6.1 加强学习教育

组织项目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技术规程、项目技术文件等与项目相关的技术质量规定和要求,把质量问题作为本项目的重点核心问题来抓。

2.6.2 制定制度

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作业质量达到优秀、良好的普查单位给予奖励和表扬,对属于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6.3 质检落实

做好内部质量检查和第三方监理质量监督,把质检工作落实到实处。明确责任、层层把关、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质量检查人员要做到及时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作业组提出整改指示。第三方监理人员全方位开展设施普查内业和外业过程监督,加大抽检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普查单位及时整改,并要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杜绝同类问题的再发生。对普查中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写明情况提交相关单位或部门。

2.7 安全管理措施

2.7.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加强普查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在普查项目经理下设置安全员,全面负责设施普查工作安全检查和落实,并设外业组长和内业组长各一名,协助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各作业班组长负责本作业班组的安全工作。

2.7.2 安全保障措施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遵守国家法规、规范和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项目部根据各工种和作业区的实际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操作细则,指导和规范安全生产作业。项目部设置安全员,每个作业组也要设置安全员,各组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安全员必须随时检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作业团队、监理团队等参与普查项目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遵守管线权属单位和地下设施运管单位的相关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装备,服从安全管理,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掌握必要的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2.7.3 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

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探测作业中有关风险源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在进入现场后,由项目经理负责,先识别风险源(包括防毒、防窒息、防触电、防跌落、防水淹、防冲击等),制定相应预案和安全培训,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如:

1.夜间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井下作业时,要注意人身和仪器的安全,防止仪器被撞被毁,避免事故发生;

2.井下作业时,必须先对井下有毒气体和氧气含量进行检测,作业人员下井时,随身系紧安全带,井口处必须有人看守,严禁开井后作业人员离开现场,同时应设置警示标志。

3 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3.1 建设目标

3.1.1 总体目标

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的采集、更新、利用、共享,满足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应急防灾等工作需要。构建可表达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等三维空间全要素综合数据的底图,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扩展完善实时监控、模拟仿真、事故预警等功能,实现基于数字孪生的监测预警等典型场景应用,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应急处置提供服务,支撑一网统管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3.1.2 具体目标

1.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及隐患数据的采集、检查、入库和更新等功能;2.建立涵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城市市政设施基础数据、隐患数据、典型案例数据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综合数据库,促进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数据共享;3.建立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地理信息平台,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一张图、地下空间隐患一张图等二三维应用;4.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监测预警功能应用,提升政府监管、权属单位运维保障能力;5.依托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立可感知、实时动态、虚实交互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数字孪生融合应用。

3.2 数据采集及数据内容

3.2.1 数据采集

应具备数据采集功能模块,支持数据批量导入、在线接入、集成接入、手工录入等数据采集功能。

3.2.2 数据内容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应描述城市自然地理要素和人工结构物、设施空间及属性特征,包括地形要素数据及各类相关数据等。平台建设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地形要素数据由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或数字栅格图等形式来表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还应包括行政区划、道路、铁路、水系、居民地、工矿建筑、地名地址信息等数据。

空间坐标基准宜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其他坐标系或独立高程基准时,需提供其与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1985国家高程基准间之间的转换参数,以便进行坐标、高程之间的转换。

2.地下基础设施基础数据

地下管线数据应包括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空间位置和几何形状等矢量信息,按管线段、管线点及附属设施相应图例表示;综合管廊、人行地下通道与人防工程数据应包含结构外轮廓尺寸形态、平面分布的经纬度坐标、断面类型、顶板覆土厚度、运行管线种类、抗力等级等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铁路数据应包含结构外轮廓尺寸形态、平面分布的经纬度坐标、覆土厚度、结构形式、设施类型等内容;城市地下道路数据应包含结构外轮廓尺寸形态、平面分布的经纬度坐标、路幅形式、路面宽度等内容。上述内容应充分反映普查成果。

3.地下基础设施隐患数据

地下管线隐患数据应包括材质老化、结构性缺陷、泄漏等内容;道路土体病害隐患数据应包含富水、疏松、脱空、空洞等内容;综合管廊、人行地下通道与人防工程隐患数据应包含沉降、裂缝、渗水等自身隐患,以及周边富水、空洞、脱空等地质隐患数据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铁路隐患数据应包括隧道衬砌脱空、富水等隐患数据。各类隐患数据均应记录相应隐患发现时间、排查整治时间等内容。

3.3 功能要求

3.3.1 二/三维地理信息服务

1.应具有二/三维地理信息基础管理功能,实现地下基础设施位置、内部结构、附属设施等对象的浏览、查询、统计、漫游等功能,提供人机交互界面;

2.应具有净距分析、碰撞分析、纵横剖面分析等功能,宜具有覆土分析、三维立体分析、规划适宜性评估、事故处理分析、开挖分析等GIS分析功能,支持成图导出功能;

3.应具有地下基础设施一张图、地下基础设施隐患一张图、地下基础设施监测一张图等应用;

4.宜结合城市CIM平台,开展地下基础设施CIM+应用,具备三维模型展示、BIM模型动态加载、IoT数据实时接入等服务,实现分层加载、旋转、漫游、缩放等功能。

3.3.2 动态更新及信息共享

1.针对地下基础设施竣工测量数据、定期修补测等数据,应实现结果检查、版本控制、数据更新导入等功能;

2.在满足信息安全保密前提下,实现与规划、建设和运营部门或单位间的信息共享,提供数据发布服务;

3.信息共享服务宜采用JMS消息服务、WebService服务、数据交换等技术方式。

3.3.3 地下基础设施监测预警

1.重点隐患部位应具有实时监测功能,其他重点部位宜具有实时监测功能;

2.应具有实时监测数据查看、历史数据查询、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

3.应具有超限预警、预警参数设置、预警日志查询、预警分析等功能;

4.宜具有道路土体病害监测预警功能;

5.宜提供地下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防控等模型应用;

6.宜后续拓展针对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功能。

3.4 其他要求

3.4.1 软硬件环境

1.应配备成熟稳定的基础软件,含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

2.应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专用支撑软件,实现二/三维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监测数据一体化管理等;

3.应配备稳定可靠的服务器设备、存储设备、安全设备等。

3.4.2 信息安全

依据《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等国家相关标准,利用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技术,实现综合管理系统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3.4.3 标准规范

各城市应制定适合本市情况的地下基础设施信息标准,包括《地下基础设施数据标准》《地下基础设施数据动态更新及信息共享规范》《地下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系统集成规范》等。

4 验收与归档移交

4.1 成果验收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验收主要包括过程验收和成果验收。过程验收是指探测单位自验、监管单位查验、权属单位核验、第三方单位监理检查;成果验收是指办公室组织专家验收,各省市可根据当地情况由测绘地理信息质检部门先期验收,成果符合规范要求后,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评审。

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验收主要包括工程验收、项目综合评价两个方面。

4.2 内容检查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验收检查包括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包括属性完整性,图库一致性,数据库格式,数据入库接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类别、图层、编码正确性,图面元素等;外业检查包括探查精度,测绘精度,漏测、错测及连接关系等。成果检查比例和质量评定依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满足二/三维地理信息服务、动态更新及信息共享等功能要求为前提,符合项目合同要求,并适当考虑新技术的拓展和应用,关键技术的创新和突破。

4.3 编制报告

验收报告包括普查概述、普查成果、系统建设成果、效益评价等。

4.4 组卷归档

4.4.1 项目归档

包括前期准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计划批文、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大事记、通知、阶段性报告、组织实施文件及专家评审验收文件等。

4.4.2 成果归档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各类成果报告、成果图以及对应的数据库文件等。

信息平台开发成果:软件开发包、代码、配置文件等。

4.4.3 归档要求

纸质与电子两种形式一并归档。

4.5 成果移交

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移交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需按照各地市信息化要求,通过专家验收后移交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常设机构或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本次普查成果接入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后,各地区应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及时维护和更新平台数据,保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的时效性。

对于新(改、扩)建和在施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应及时、准确、完整,与普查成果数据要求一致,移交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对于人员密集地区、重点地区、地下情况复杂地区、安全隐患风险大的地区的新(改、扩)建和在施工程,在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以消除探测误差,提高管线测量精度,并将跟踪测量成果提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逐步提高信息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数据更新、使用维护、信息共享、提供查询服务等工作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安全保密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各环节的单位、人员教育管理,加强技术创新应用,确保信息安全,应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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