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江苏省编制了《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中期评估管理办法》、《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实施讲评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三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我厅编制了《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中期评估管理办法》、《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实施讲评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6月21日~6月28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省生态环境厅自然生态保护处联系,联系人:高虹,025-86266085,邮箱zrc@jshb.gov.cn。
附件: 1.《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2.《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中期评估管理办法》
3.《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实施讲评方案》
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确保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顺利实施,如期完成各项绩效指标,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关于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的通知》(苏环办〔2019〕56 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以及国家及省级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定义】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是指获得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试点工程涉及南京市高淳区、宜兴市、徐州市贾汪区、常州市金坛区,建设内容包括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等。
第三条 【总体要求】试点工程应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应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动态性及其内在规律,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综合运用科学、法律、政策、经济和公众参与等手段,统筹整合项目和资金,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多种措施,对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自然生态要素进行保护和修复,全面提升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屏障质量、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架构】省级及试点工程相关市、县(区)分别成立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 【省级责任】省级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试点工程总体推进的相关措施和配套的有关政策机制,审议相关设区市、县(区)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督查各阶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开展阶段性考核并提出整改意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省直相关成员单位按行业类别负责指导设区市、县(区)编制实施方案、项目资金对接扶持、项目技术指导及跟踪管理。
第六条 【地方责任】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试点工程第一责任主体,对本辖区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负总责。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各工程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统筹本辖区工程建设内容总体推进,对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度分析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建立约谈、通报制度,多管齐下促进项目按计划落实。负责协调跨行政区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牵头单位责任】项目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的管理、立项、招投标、实施、验收等环节,将具体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具体责任人和具体时间。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做好项目预算和变更的监督。
第八条 【社会参与和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试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信息、审批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批进度等,接受监督。
第三章 工程实施与管护
第九条 【施工管理】依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及年度计划,实施试点工程的单位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加强试点工程实施的全程监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工程质量控制,切实做到责任明确、监管到位。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组织开展制度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筹措与使用、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跟踪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划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十条 【后期管护】结合实际建立后期管护制度。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生态保护目标和标准,做好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加强对生态系统演替过程的跟踪管护,严格控制不当的人为干扰,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完整,提升生态系统服务。积极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护机制,通过签订
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经费,确保工程发挥长期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原则,经所在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试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等过程资料,技术成果等要及时立卷归档,保证归档文件的完整、真实、准确。主要技术成果包括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工程实施中涉及的工程设计、施工的相关材料,验收报告等,监测监管、风险管控、绩效管理和适应性管理的相关资料等,以及过程中调查资料、图件等基础资料及数据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试点工程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配套资金】设区市、区(县)要有效整合和统筹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各类资金,保障试点工程配套资金落实,积极创新资金支持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对试点工程的投入力度。
第十五条 【核算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章 工程调度评估及验收
第十六条 【例行调度】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程的监督管理,开展例行调度,及时掌握工程进展。试点地区应按要求填写并上报“一图两表”(工程总体布局图、项目进展情况表、项目资金情况表)。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建立竣工验收制度。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子项目完工后,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约束性和引导性目标、绩效指标以及工程建设内容等,结合监测评估情况,及时组织财务、生态环境、工程、动植物、土壤、林业、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土地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竣工验收。全部工程子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开展整体验收,对工程建设任务完成、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筹措、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工程建设成效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八条 【评估考核】建立评估考核制度。工程整体验收后,要开展项目综合成效评估考核,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产出,以及工程实施对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等方面的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文件解释】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地方办法】设区市、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照执行】中央财政下达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无专项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中期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和规范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的通知》(苏环办〔2019〕56 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 2019 年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资环〔2019〕23 号)《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资环〔2020〕2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中期评估原则和依据
第二条 中期评估应坚持实事求是、系统全面、科学严谨、公开透明的原则。
实事求是。中期评估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准确把握评估标准和要求,客观公正反映情况,不回避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
系统全面。深入评估统筹推进试点工程的情况,全面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推进情况,重点关注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科学严谨。密切关注国家及省相关生态保护修复最新要求,更新评估理念,完善评估方式方法和指标体系,提升评估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公开透明。中期评估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中期评估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有关方针、政策,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规章、制度、办法、指南和文件。
(二)国家、省级下达的工程资金、绩效目标等文件。
(三)设区市、县(区)制定的推进本辖区内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的有关工作方案、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文件。
(四)项目工程管理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期评估的主要评估对象为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应包括纳入方案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五条 试点地区应根据相关要求委托专家或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六条 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再评价,重点评价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评估内容和应用
第七条 中期评估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度建设情况;
(二)工程进展情况;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
(四)目标完成情况;
(五)主要成效与经验;
(六)存在问题;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八条 中期评估重点为资金绩效评价,参照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从项目决策(立项依据充分性、立项程序规范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资金分配合理性)、项目过程(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资金使用合规性、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率)、项目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项目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满意度)等方面,对实施方案确定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加强中期评估结果应用,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为省级主管部门安排后续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省级专项资金提供依据及参考,也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程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第五章 责任和追究
第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评估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实施讲评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和规范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增强工程实施综合成效,增进省级主管部门与试点地区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并给予帮助指导,特制定《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讲评方案》。
一、工作背景
根据《关于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的通知》(苏环办〔2019〕56 号)《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0 年第 63号令)《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 2019 年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资环〔2019〕23 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的函(苏环函〔2020〕134 号)》等有关规定,对试点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情况开展讲评。
二、讲评对象
针对试点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情况开展讲评,包括试点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期评估报告》、“一图两表”(工程布局图、项目进展情况表、资金使用情况表)。
三、讲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其他相关资料。
四、讲评重点
(一)项目决策及实施方面
1、项目实际实施内容是否符合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方案》、有无与方案存在明显出入;
2、项目前期立项依据是否充分、立项程序是否规范;
3、项目进度是否符合时间节点要求,有无严重滞后问题;
4、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具有合理性、明确性;
5、项目组织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二)资金管理方面
1、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2、项目资金拼盘情况是否合理,省级资金分配是否过于集中、要素是否过于单一;
3、省级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内容是否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主题相符合;
4、省级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及拨付进度,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分别为多少,是否存在资金到位率偏低、预算执行率偏低等问题;
5、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存在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筹措渠道不畅、缺口较大等问题;
6、项目的成本节约率多少,即完成项目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
(三)产出及效益方面
1、项目的实际完成率多少,即项目实施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
2、项目的质量达标率多少,即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
3、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如何;
4、公众满意度如何,是否能让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
(四)问题及经验总结方面
1、存在问题总结是否到位,是否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是否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计划;
2、有无开展工程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亮点总结,是否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全省生态保护修复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五、讲评形式
可采取现场讲评、视频会议、工作群交流等多种方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