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气候变化是21世纪全世界共同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上,近200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谈判达成《巴黎协定》。在近期闭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波恩会议上,有关各方积极行动达成“斐济实施动力”的决定,提振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暖的决心。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及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对碳减排作出了承诺,同时我国碳市场也蕴藏着重大经济机遇,碳排放交易与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处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2017年12月19日下午4:15,国家发改委召开了中国碳市场建设新闻发布会,宣布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该日注定是碳行业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天。
一、 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情况
(一) 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发展历程
从十二五到十三五,我国一贯坚持“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一边积极履行签署的关于碳减排的国际公约,一边加紧构建国内的碳排放政策体系,2011年10月《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12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4年1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立法的出台,成为碳市场发展的法制基石。
碳排放实践工作亦在逐步推进,2008年,北京、上海、天津环境交易所成立;2011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湖北被批准成为开展碳排放交易的首批试点;2015年中美国家元首会晤,共同发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提出中国预计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市场。自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市场率先正式启动至2016年12月,7个试点的碳排放交易覆盖热力、电力、钢铁、石化、水泥、制造业、大型公建等行业 ,碳排放交易数量累计达到1.6亿吨,交易总值达25亿人民币。
(二) 我国碳排放交易的模式
1、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产品
碳排放交易,是指先由政府确定一定时期内本国、本行政区域内的碳减排整体目标、碳排放的企业范围及配额分配方案,后向获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免费发放或拍卖碳排放配额;碳排放企业应于每一年度法定或规定的期限向政府报告当年的碳排放额,并经由有审核权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履约期限届满,碳排放单位向政府缴回配额,在履约期限内未用完配额的单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剩余配额,超额排污的单位,应当在二级市场上购买配额或用积累的碳信用进行消减;如果通过前述措施无法仍无法律月履约的单位,会遭受一定的处罚 。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7个试点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的具体的地方规定,碳排放权系指获得国家及地方政府排污许可的企业可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的权利 。碳排放权的交易产品主要为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及探索创新的其他交易产品。
2、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管理
目前,国际上发放配额的方式主要为免费发放和拍卖配额,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及结合本国实际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初期配额发放以免费为主,并适当引入有偿分配,包括拍卖配额或按照固定价格出售配额。因为碳排放权配额的财产属性,我国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了回购、承继、担保融资、有限收回等制度 。其中,北京、深圳规定配额回购,指相关政府部门根据事先制定的配额方案,为了稳定碳排放交易价格,在市场上回购不高于当年有效配额10%的制度。上海、天津、广东、深圳对配额承继作了规定,碳排放企业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承继原配额。获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以以碳排放配额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担保融资。获得配额的单位破产或迁出,政府主管机构可以无偿收回相关单位免费获得的配额,但通过拍卖获得的配额,政府不得无偿收回。
二、碳金融衍生品
(一) 碳金融衍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我国碳金融及衍生品的基本情况
碳金融是指以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相关交易为核心,以及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及与其有关的各类金融交易活动的统称。随着2013年各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正式启动,7个碳市场交易试点陆续开发了多种类的碳金融产品。根据北京环境交易所整理的数据,碳市场创新的碳金融产品包括:碳指数、碳债权、配额质押贷款、引入境外投资者、碳基金、碳配额托管、绿色结构存款、碳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CER质押贷款、配额回购融资、碳资产抵押品标准化管理、碳配额场外掉期、碳资产质押授信等 。碳金融及衍生品的发展,为碳市场增添了多种投融资的工具,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获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均是利好的。碳排放排污许可单位不仅可以以配额进行融资,而且可以将配额作为资产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获得收益。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到碳市场,参与碳金融及衍生品交易,获得金融服务收益,同时,因为有碳排放配额做担保,实现了风险控制。
2、金融机构在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角色定位
在各类市场上,金融机构发挥着为企业融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传递融通信息、控制风险的积极作用,在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金融机构的作用也不例外。在碳市场上,作为减排企业的各类主体,往往存在着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体系,信息融通渠道不畅通、独立获得减排与技术研发所需资金的能力不足等弊端。为此,碳金融市场需要广大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换句话说,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发展,将对其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金融机构拥有巨大的资金规模,将大规模资金投入到碳市场,可以降低减排企业成本,加速技术研发,同时可以增强碳市场流动性,强化价格发现功效;其次,金融机构通过衍生品的开发与服务,可以盘活碳市场的资产,进行风险防控,进一步扩大碳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同时,碳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可以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立。
(二)推动碳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发展措施
碳金融市场处于萌芽阶段,碳金融及衍生品在我国属于新鲜事物,为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首先夯应实碳排放权交易现货市场的基础,完善定价机制、配额分配规则,统一不同区域交易规则,以减少衍生品市场套利空间,缩小风险敞口;其次,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提供更加专业的碳金融服务,将金融机构具有的政府关系、信息融通、业务经验及资金规模优势辐射到碳金融领域;最后,相关监管部门应完善碳金融市场交易规则,重点防范碳金融衍生品的市场风险。一方面可以利用价格涨幅、买空卖空等市场自身手段控制风险;另一方面,对于极端情况,则需要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增强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的平稳性。
三、我国全面启动碳交易市场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碳排放权交易及碳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进程,在7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由于我国碳排放交易起步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碳排放权及相关交易缺乏法律及政策依据,尚未形成完善的碳排放交易监管体系,造成碳排放市场监管和对违规交易的处罚机制不健全;7个碳市场涵盖区域较少,交易总量尚未形成较大规模,导致市场流动性较差,同时各试点碳价格相差较大,加上分散谈判,不利于形成碳排放权的统一定价,碳市场公允价格难以形成,再如各试点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及竞争,不利于各区域碳市场合作;另外目前全国范围尚未对碳排放、碳金融形成广泛关注,金融机构对碳金融市场普遍持观望态度,未形成积极参与的碳金融环境体系。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层面决策以及碳市场有关交易主体共商对策。
(二)碳排放权交易及碳金融发展的发展对策
1、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亟需更全面、配套有针对性的政策和立法
全面启动全国碳市场离不开相关立法、政策的指导,因此要加快出台《碳排放权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补充与完善与碳市场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并研究制定未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滴碳减排的政策措施,平稳持续的完成美丽中国的美好目标。
2、统筹推进各地区、各行业低碳发展,推进区域碳市场合作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是关乎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推动生态发展的关键环节,过去我们是能源消费大国,但根据十三五发展报告,根据党的19大的绿色发展精神,应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低碳技术研发的资金技术支持,着力推进火电力、煤炭业、钢铁等行业的低碳发展,同时要进一步提高试点碳市场交易质量,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各地区先进经验,着力推进各地区碳市场合作。
3、完善碳市场交易基础体系,扎实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
为确保碳市场各方交易主体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应建立碳排放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为了更加科学的设计一定期限内年国家、地区的碳排放配额,应建立国家、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机制,完善碳排放配额责任考评体系;为了增强我国在国际碳市场定价能力,应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为了增强碳市场流动性,交易的有效性,应大力发展碳金融及衍生品交易,分阶段稳步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
结语
在全球绿色发展的大背景下,碳排放权及碳金融及衍生品交易成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我国作为碳排放大国,国内碳市场也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新机遇。如前言所述,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于2017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笔者期待并相信,此举将促进我国碳市场更加开放并推动我国碳市场走向国际。
作者简介:
李景良律师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付微 律师助理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律师助理,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