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8月11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总成交量为646.183万吨(挂牌+大宗),总成交金额为3.261亿元,成交均价为54.15元/吨。近三周成交量趋势偏弱,成交价格趋于稳定。开篇已介绍了《什么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本篇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构建》为内容,向大家详细介绍ETS的设计规则,以便更好的理解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形成以及价格波动背后的原因。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ETS) 是一个基于市场的节能减排政策工具,用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遵循“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政府对一个或多个行业的碳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纳入碳交易体系的公司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就需要有一个单位的碳排放配额。它们可以获取或购买这些配额,也可以和其他公司进行配额交易。
本文主要借鉴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出版的《碳排放交易实践:设计与实施手册》的内容进行的概括与总结,要点如下:
确定覆盖范围
由于《京都议定书》中的附件A规定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源和种类,排放气体有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氧化亚氮 (N20)、氢氟碳化物 (HFCS)、全氟化(PFCS)、六氟化硫 (SF6)共六大类,排放源也可大致分为六大类,分别是能源、工业过程、溶剂使用、农业、废弃物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LULUCF)。
一般来说,最好覆盖排放量大,且其排放容易被监管的行业或气体。其中二氧化碳是6种温室气体中排放量最大的,且占比近4/3,因此所有的碳交易体系都覆盖了这一气体。
覆盖某个具体行业是否有利取决于其排放占比。排放源里能源行业为最大头,其细分行业下,电力、运输和制造业与建筑覆盖了近80%的排放量。全球几乎所有的碳交易体系都覆盖了电力和工业排放——包括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排放(如水泥和钢铁的生产)和工业行业中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排放。
除了考虑排放量,还需要评估行业上下游的监管点,设计者必须在可以精确监测及强制履约的地方进行排放监管。
将上游产业作为监管点的好处是行政成本低且能捕捉到绝大部分的碳排放,通常涉及化石燃料开采和商品化的实体比最终消费此类燃料的实体数量要少,且上游实体更熟悉政府的管理制度。这些因素可部分降低交易成本。新西兰的碳市场均在化石燃料的生产地或进口地监管,成功覆盖了100%的化石燃料排放,但监管的企业只有102家。相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采用下游的消费企业作为监管点,只覆盖了45%的排放,控排企业却高达11500家。
如果下游的数据和履约机制在碳交易体系前已经存在,现有的准入和许可制度已要求下游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数据的情况下,选择下游作为监管点将更节省成本。例如,欧盟1996年颁布的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建立了一套通用规则,在下游工业生产设施设定准入和监控机制,此机制为下游参与碳市场工作的展开打下了基础。
设定总量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总量是政府在规定时间跨度内发放的配额上限数量,它反过来决定了所覆盖的排放源对全球碳排放的贡献量。“配额”由政府提供,每单位配额按每单位(1吨) 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或二氧化碳当量(CO2e)来发放。由于碳排放交易体系限制了配额总量,并设立了交易市场,因此每个配额均具有价值(即所谓的“碳价”)。
根据减排目标的总体战略要求,在总量的设定上,必须与其保持一致,确定拟发放的配额。此外,政策制定者亦应决定是否接纳体系外的履约单位,比如基于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及是否限制其在体系内的使用。在实际运用中,政策制定者可选择的总量设定方案有三种,自上而下法[1]和自下而上法[2]以及两者混合[3]使用法。
此外,还需要设定总量的时间跨度,总量可以以一年或多年来确定,通常与承诺减排期或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阶段相对应。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EU ETS)从2005年开始运营,下图显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目标与整体经济范围内减排目标的相关性。
分配配额
配额分配有两种基本分配方法。政府既可选择通过拍卖出售配额,又可选择向参与者或其他有关主体免费发放配额。有鉴于免费配额可通过三种主要方法进行分配,因此配额分配共计有四种方法(拍卖和三种免费分配)。
已有的碳市场实践证明,确保至少一定比例的配额拍卖对于形成活跃的碳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有的免费分配方法均无助于保持以高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减排的有效激励,但免费分配方法在碳交易体系的初级阶段发挥引导作用,政府部门会随着时间推移更新分配方法或逐渐采用两种方法的组合使用。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均采用混合模式,但免费分配和拍卖的比例分配随着市场的成
熟度而逐渐改变,在碳市场成立初期以采用祖父法的免费分配为主,拍卖为辅;在第三阶段后以拍卖为主,免费分配为辅,且改变了免费分配的对象和方法。欧盟在第三阶段以固定的行业基准法方式免费发放配额,并不定期更新用于配额分配的产出基准。为提高其防止碳泄漏的有效性,政策设计旨在在分配与产出之间建立起更强有力的联系,以更有效地防范碳泄漏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考虑使用抵消机制
抵消机制是指通过减少来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范围外活动的排放来获取减排量。主要有两大渠道——本国境内产生的国内抵消及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的国际抵消。抵消信用发放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以确保减排的真实性和额外性——即这些减排原本并不会发生。然后,企业可购买这些信用额度来完成其在碳交易体系下的部分履约义务。
典型的抵消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节能改造、废弃物管理、农业及林业等项目。因为抵消信用来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外,所以增加了碳交易体系内允许的排放量(即总量)。因此,政府通常限制可供使用的抵消额度(如企业获得的配额数量或者所需履约水平的某一百分比),以确保大多数的减排发生在碳交易体系所覆盖的行业范围之内。此外,为保持所使用抵消机制的质量,碳市场政策制定者通常会按项目类型或者来源地对其加以限制。
下表显示,若不使用抵消机制,碳排放交易集体总量控制覆盖的实体可排放100兆吨二氧化碳当量。若监管机构设计了抵消机制,规定目前排放量在20兆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未被覆盖的排放源可获得减排信用。于是该排放源选择减排措施,实现排放量减半至10兆吨,并将剩余10兆吨二氧化碳当量减排量作为可买卖的减排信用出售给被覆盖的排放源。被覆盖的排放源因此可将排放量增加10兆吨二氧化碳当量,同时仍然不违反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总量控制规定(300吨保持不变)。这是迄今为止设计运行的多数抵消方案的典型代表[4]。
确定时间灵活性
时间灵活性机制允许控排企业,随时间推移以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碳排放。通过配额储存,企业可将某一时期内发放的碳排放配额留存起来,供后续履约期需要时使用。配额预借则与之相反。控排企业通过从未来履约期预借碳排放配额供当下履约期使用,以此推迟购买配额或推迟减排(例如推迟到技术更成熟即价格更低时)。延长履约期的时间长度亦可在何时购买配额或何时减排方面为企业带来灵活性。
所有这些机制均有助于减少碳市场的价格波动,使长期碳价走势趋于平滑,因为控排企业可在配额价格较低时买入,从而导致价格上涨,然后在价格较高时出售或预借配额。
由于欧盟在第一阶段发放配额过多,并且第二阶段开始对配额储存不受限,造成了大量过量供应的配额结转至第二阶段,于是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第二阶段,产生了与排放量预测相关的配额“过剩”。
考虑价格可预测性和成本控制
鉴于碳排放交易体系通常借助配额价格平衡供给,而供给又在很大程度上受政策制定者与市场需求量控制,且需求量受经济与企业层面各要素复杂交互的驱动,因此配额价格往往具有波动性。
配额作为一种市场化可用于交易的商品,其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
市场通过设定价格来确保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当处于经济强劲期和企业业务扩展期时,对产品的需求相对较高,因此相关排放量也会随之增长,配额的价格也会水涨船高。但价格的变动还会受到其他三个重要因素的影响,比如外生冲击类似金融危机等重大事件;监管的不确定;市场的不完善等都可能造成价格波动,政府机构可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管理这种价格的波动性。
比如以欧盟为例,如前所述,欧盟在第二阶段出现配额过剩的现象,赞成配额价格的大幅下跌,于是为动态维持配额的合理范围,2015年,欧盟政策制定者通过了建立市场稳定储备(MSR) 的决议。市场稳定储备机制于2018年建立,2019年1月1日投入使用。市场稳定储备的目的在于“解决目前配额盈余问题”和“通过调整待拍卖的配额供应量,提高碳交易体系抵御重大冲击的能力”。市场稳定储备机制将通过调整每年配额拍卖数量来发挥作用,触发条件是流通中配额总数超出某一预先设定的范围。当市场上用于拍卖的配额盈余超过某一预先设定的范围之后,碳排放交易体系可以将一定比例的盈余吸收到市场稳定储备中。反之,当配额盈余低于某一预先设定的范围之后,碳排放交易体系则会从市场稳定储备中释放一定数量的配额回到市场。此外,若连续六个月中配额价格超过之前两年平均配额价格的三倍,碳排放交易体系会从市场稳定储备中释放1亿吨配额回到市场。
确保履约与监督机制
履约与监督体系确保碳排放交易体系涵盖的排放量能够得到精确测量与持续报告。有效的市场监督有助于在确保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时增强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任。设计和实施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履约与监督途径有以下六大要素需展开:
考虑市场链接
碳市场的链接可以通过不同形式来实现。单向链接允许碳市场A的管控企业购买碳市场B的碳配额,来完成履约。而双向链接,则允许碳配额在两个碳交易体系之间进行双向流动。除了直接链接以外,碳市场也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来进行链接,例如:若两个碳市场都承认同一类型的碳抵消项目,例如清洁发展机制(CDM),那么它们也就间接进行了链接。
碳市场链接可以带来多重好处:
1)链接之后的碳市场覆盖区域更广、体量更大,这样控排企业可能获得更多的、且更加便宜的减排选择。由此整个碳市场的减排成本会更低,从而为政府采取更有雄心的减排目标和政策打下基础。
2)碳市场链接可以降低不同地区企业对竞争力的担忧。这些不同区域的企业通过统一的碳市场和碳价实现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3)碳市场链接可以增加市场参与者的数量。这些市场参与者将更多地买卖碳配额,从而使碳交易更加有效。同时,碳市场的体量越大,其应对市场冲击(如商品价格和汇率的突然变化等)的能力也就越强。
4)碳市场链接可以彰显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导力,并促进国际合作。
加强利益相关方参与、交流及能力建设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因此该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具有政治敏感性,并且受到范围广泛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其中包括不同行业及其行业协会、政府机构以及环保社会团体。有些国家(地区)的经验表明,为了能够针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做出被广泛理解和接受的决策,政府机构需要坚持5至10年时间不断推进和应对气候变化市场机制相关的沟通宣传和能力建设。
实施、评估与改进
各个碳排放交易体系均需要时间充裕的筹备期,用于收集数据以及制订技术法规、准则和制度安排。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要求在时间和流程方面作出多项决定。政策制定者常常选择通过试验或试点阶段来测试或验证某些关键决定是否正确。例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第一阶段被作为该体系的试验阶段。我国正在开展7个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这些试点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了依据。通过试点达成三个目标:检验政策、方法、系统和制度;在碳排放交易体系全面实施前进行能力建设;展示有效性,对一国碳市场的影响力。
除了除试点及其替代方案之外,政策制定者还可以考虑逐步实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各个要素。与试点相比,逐步实施方法在开始时即制定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最终设计方案,而最终方案的落实依靠逐步引入部分设计要素,即前述几个步骤的实现,下图提供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重大政策变化的时间表:
碳排放交易体系建成后,对其进行定期的审查和评估十分重要。基于外部条件的变化、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学习借鉴碳排放交易体系经验的总结、应对管理问题、反映能源和气候政策组合的演变等原因,我们需对其进行审查。与此同时,评估为全面、定期的审查过程提供必要的和有帮助的信息,可识别出运行良好的设计要素,为运行状况可能不如理想水平的要素的重新设计提供信息,从更高的整体角度评估碳排放交易在气候政策组合中扮演的角色。
[1]政府根据总体减排目标,以及覆盖行业减排潜力和减排成本的宏观评估结果来设定总量
[2]政府首先针对各行业、子行业或参与者的排放量、减排潜力和减排成本进行更为微观的评估,分别确定各行业响应的减排潜力。然后将各行业、子行业或参与者的减排潜力数据加总,据此确定碳市场总量控制目标
[3]结合了两者的特点,首先,自下而上收集数据并进行分析,作为设定总量的依据,然后适当调整以反映行业间相互作用效应,及覆盖行业对完成自上而下减排目标的预期贡献,许多覆盖范围有限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均采用了混合法
[4]每单位抵消信用等价于一单位配额的减排量。《京都议定书》中约定的三种灵活市场化机制就定义了三种抵消信用,在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ET)下被称为分配数量AAU的排放单位,清洁发展机制(CDM)下与发展中国家可获得的核证减排量(CER)抵消信用,以及联合履约机制(JI)下减排单位(ERU),以上机制的设计在各国之间创建了可相互链接的交易单位体系,促成减排目标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