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是2015年在巴黎全球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重要协定,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行动安排。它的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为此,协定要求各缔约方制定与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自主贡献”,即要求发达国家继续提出全经济范围内的绝对量减排目标,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逐步向全经济范围的绝对量减排目标迈进。中国对此已作出郑重承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上述背景下,中国企业需要对“碳达峰”与“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作出积极应对与长期变革。
一、“双碳”的国际承诺与中国方案
人类活动特别是工业化进程导致的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也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构成重大威胁。为应对气候变化,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下开始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先后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京都议定书》(1997)和《巴黎协定》(2015),成为世界各国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双碳”就是为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自主减排”温室气体而作出的国际承诺与集体行动。
“碳达峰”是指碳排放在一段时间内达到最高峰值后就不再增长,而逐步下降。“碳中和”则指出通过减少碳排放、碳固定和碳汇、碳捕捉与存储等方式最终实现净零碳排放目标。截至目前,已有127个国家承诺“碳中和”,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排放的50%。欧盟、英国、日本、韩国等地区纷纷提出“绿色新政”计划,美国新上台的拜登政府也将气候变化置于政策的优先位置,更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明确低碳转型目标。全球多国通过颁布政策或立法推动“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加快能源结构转型,同时制定发展新兴产业与数字经济战略规划推动绿色与低碳经济发展。
为了体现中国在实施《巴黎协定》中为应对气候变化而作出的“国家自主贡献”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向世界郑重宣布了中国的“双碳”愿景目标: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同年底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将“双碳”列入重点工作任务。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再次明确:要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锚定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二、实施“双碳”对企业的影响
“双碳”目标将对中国企业未来的发展理念、战略制定、运营管理与考核评价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实现“双碳”的路径主要有三个:一是做“减法”,即降低碳排放;二是做“加法”,例如提高能源效率、使用清洁能源、优化工艺水平等;三是参与碳市场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与碳金融。
首先,高碳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要努力减少排放,同时也是压缩限排的主要对象。当前,中国的能源结构仍以煤炭为主,因此以火力发电占主导的电力行业、燃煤取暖的热力行业、高炉冶炼的钢铁行业是中国碳排放量最大的三个行业。石化、建材、交通运输等也是碳排放较多的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在未来是“脱碳”与“负碳”的重点,因此减排的压力很大。
其次,倒逼企业通过能源结构与技术转型升级实现低碳排放与“碳中和”。通过产业构建以低碳产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调整能源供给侧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格局须彻底改变,风光水能等清洁能源占比要大幅提高。大力发展新型低碳材料、节能工艺、应用余热回收技术,巩固可再生资源应用,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强碳捕集与封存技术研究,探索商业化应用。
最后,要求企业参与碳交易市场机制与发展绿色金融。将碳排放引入资本市场,企业由此必须考虑环境成本, 通过“绿色溢价”,高排放的落后产能将被逐步淘汰出市场。在碳价格明确与碳交易可行的前提下,企业可衡量自身脱碳成本,决定其是实施脱碳项目,还是外购碳排放配额,从而化解了企业在“碳中和”转型发展中的风险。此外,发展绿色金融是对“双碳”目标非常重要的市场支撑,需与脱碳协同发展。金融机构可设立绿色产业基金、贷款、债券等,为企业研发绿色技术和低碳转型提供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还可以发展创新型碳金融产品,例如碳远期、碳期货、碳配额质押等,使企业有更多灵活的选择。
三、企业应对“双碳”的微观举措
第一,履行接受核查义务。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企业需要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排放实际情况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目前仅包含CO2的排放情况),并于3月30日前将报告提交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碳排放量超2.6万吨的企业需强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3个月内组织评估和核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本地区重点单位排放情况上报国家部委。核查工作包括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核算边界、数据真实性和正确性是核查重点。
第二,主动披露信息。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等越来越关注与重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CSR)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ESG)等非财务报告的发布。其相关准则框架也不断完善,增强对相关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这既为企业带来投资机遇,也要求其识别隐藏的风险。
第三,建立碳核算、碳会计与碳资产管理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GB/T32151)已规定了10个行业企业边界内各生产系统的碳排放核算流程与方法。碳会计是以能源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实物单位计量或用文字表达的形式对企业履行低碳责任、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管理考核的新兴环境会计科学。相关企业需要加强碳核算、碳会计与碳资产管理方面的能力建设,从而有助于制订减排决策、控制履约成本、规划排放预算和评价碳绩效等工作。
第四,实现碳排放的数字化解决方案。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提升企业的能源管理系统,大幅降低运营成本,延长设备寿命,实时监测碳排放重点指标,化解减排在企业各个环节上的瓶颈与物体,建立全流程与全周期的“低碳智慧工厂”。除了制造业外,“零碳网络”已成为全球领先电信与数字运营商的重要战略目标,数字技术也将推动数字型企业向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
最后,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2011年以来,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区域性试点工作。随着2021年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即将正式投入运行。这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它的启动将推动市场规则统一、政府干预程度一致、区域碳配额价差减少。据悉,碳交易第一期只纳入发电企业,未来钢铁、水泥、有色等碳排放重点行业预计很快会被纳入,使更多相关企业有机会通过高效、透明与信息充分的资本市场实现碳交易与再配置。
(作者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