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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2021-08-31 16:1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天津市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详情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20年8月30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天津市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2月5日,督察组向天津市反馈《天津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以下简称《督察报告》)。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市委书记和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督察整改工作。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多次研究部署督察整改工作,制定《天津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目标、牵头单位、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市委、市政府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压实整改政治责任,确保问题整改不折不扣、见底到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部署要求,天津市委、市政府近日印发实施《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方案》予以公布。

《整改方案》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整改方案》明确,按照对标对表、全面整改,实事求是、统筹推进,点面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推进整改,针对《督察报告》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统筹整合形成36项整改任务,2021年年底前完成16项整改任务,2022年年底前累计完成25项,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33项,2025年年底前36项全部整改到位。确保实现督察移交问题整改到位、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构建的综合整改目标。

为保障督察整改目标实现、任务落地,并统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梳理形成的36项整改任务,逐项明确市级领导负责人、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确定了五个方面的重点措施:

一是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各市级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进一步优化考核,压实责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和专项督察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帮扶。

二是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绿色转型。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实施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动钢铁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促进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着眼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助力形成“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促进交通运输结构转优,加快打造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切实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

三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严控煤炭增量,开展工业源和移动源治理,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统筹水资源利用、补齐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监管。持续推进渤海综合治理,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强化海岸线保护,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严格农用地、建设用地两类用地风险管控,严格防控新增土壤污染。

四是打造生态宜居城市,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加强生态保护监管与修复,强化“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硬约束,守住生态安全屏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坚持统筹防控,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完善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体系。切实增强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制定实施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改方案,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是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完善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强化环境污染源头预防,持续优化产业布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创新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完善环境治理法治体系,强化司法支持。完善环境治理科技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基础研究,构建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建设完善智慧生态环境平台。

为保障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整改方案》确定了四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统筹部署,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整改落实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市领导同志联系点制度,各区党委和政府、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系统整改落实工作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推进整改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按计划、按方案落实具体整改事项,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工作机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导督办。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严肃追责问责。问责处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加大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存在整改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是做好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及新媒体等方式公开整改落实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舆论引导,为推进整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天津市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以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为重要契机,紧紧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统筹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防污治污、节能降耗等各项工作,加快推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现代化美丽天津。

天津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天津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以下简称《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现代化美丽天津。

二、基本原则

(一)对标对表、全面整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对照《督察报告》细化梳理问题,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单位、完成时限,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拉条挂账、全程监管、跟进推动、办结销号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整改措施有力落实、整改任务有效完成。

(二)实事求是、统筹推进。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依法依规推进整改。遵循客观规律,科学研判形势,统筹推进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坚持分类施策,对能立即整改的,迅速整改落实;对需要阶段推进的,限期整改到位;对需要长期推动解决的,制定切实可行整改计划,持续推进整改。坚决反对整改“一刀切”。

(三)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坚持个性问题整改与共性问题整治相结合,强化举一反三、常态长效,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坚持表象问题整改与根源问题剖析相结合,注重解决深层次矛盾、结构性问题和体制机制性障碍,以整改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整改目标

(一)督察移交问题整改到位。紧盯《督察报告》指出的3方面11类问题和3条意见建议,梳理形成36项整改任务,2021年年底前完成16项整改任务,2022年年底前累计完成25项,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33项,2025年年底前36项全部整改到位(详见附件);督察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到位;督察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对各项整改任务实行动态管控,推进督察整改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

(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到2023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0%,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4%。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升,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初步形成。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改善至43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改善至40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国家要求;稳定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全市地表水和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国家要求;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步提升。

(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构建。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强化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治体系、科技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完善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支撑保障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四、整改措施

(一)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

1.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各市级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生态文明建设事项集体研究审议、开展干部集中培训等形式深入培植,做到学懂弄通做实。坚守生态环境保护阵地,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现代化美丽天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

2.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压紧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贯彻《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3.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各有关部门绩效考评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点名通报问题在绩效考评中严格扣分。坚持从严考评,压实各区考核责任,力戒形式主义、好人主义,坚决杜绝“人情分”、“面子分”。修订完善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强化履职尽责。

4.着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设立常态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围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开展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和专项督察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帮扶。

(二)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绿色转型

1.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严格实行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强化减煤控煤,“十四五”期间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加大绿色电力调入,力争到2025年净外受电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逐步降低发电煤耗、提高企业能效水平。制定实施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动钢铁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增加森林碳汇,推广低碳技术,谋划碳中和远景目标。

2.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促进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着眼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助力形成“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坚持制造业立市,实施制造强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做强做大生物药、现代中药、高端医疗器械等产业,发展壮大高端装备、汽车、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等优势产业,推动冶金、轻纺等传统产业高端化、绿色化升级。提升工业园区发展质量,启动30个市级主题园区创建,2023年年底建成5个主题园区。围绕钢铁、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推动实施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强优去劣,继续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动态清零管理。

3.加快构建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促进交通运输结构转优。巩固提升“公转铁”成果,协调加快推动铁路专用线建设以及集疏港柴油货车疏解通道优化,提高重点行业大宗货物、天津港集疏港铁路运输比例。2021年年底前,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新天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大宗物料铁路运输比例稳定达到50%以上。推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改电”或清洁能源使用,2022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和停用2.9万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持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打造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全力推进设备自动化、管理智能化,全力打造“公转铁+散改集”双示范绿色港口,切实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严控煤炭增量,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117台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整合,大幅削减燃煤污染排放。开展工业源和移动源治理,持续开展工业集聚区排查治理,推进天津港“北集南散”布局优化,巩固提升钢铁、焦化、水泥企业大宗物料铁路运输比例,着力管控老旧车辆及机械使用,降低氮氧化物(NOx)排放。开展PM2.5与臭氧(O3)协同治理,完成700余家工业企业源头替代或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面降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推动37家油品仓储企业实施排查改造;开展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对32家重点石化化工企业完成新一轮泄漏检测修复。深化面源综合治理,持续开展“以克论净”考核及降尘监测排名。

2.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统筹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实施于桥水库综合治理,推进引滦上下游协同治理。继续强化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2022年年底前改造雨污混接串接点2000余处;补齐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短板,2023年年底前建设完成张贵庄污水厂二期、津沽污水厂三期工程,总规模70万吨/日。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监管,提升处理效能,确保791个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效果显著提升;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2022年我市农村黑臭水体全部销号。加大水资源保障,多措并举增加生态用水。健全河湖长制管理,压实河(湖)长责任,开展河湖综合治理,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

3.持续推进渤海综合治理。按照“一口一策”要求,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深化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推动绿色健康养殖。落实“海上环卫”制度,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监管。完善湾长制工作机制,建设海湾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强化海岸线保护,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加快中新天津生态城、天津港保税区等区域岸线和湿地整治修复,2022年年底前完成中新天津生态城北堤防潮工程建设,2023年年底前完成中新天津生态城北堤生态廊道建设。执行伏季休渔制度,持续加大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力度。

4.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严格农用地、建设用地两类用地风险管控。全面推进耕地分类管理,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强化开发和使用时序,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集成、应用,规范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严格防控新增土壤污染。

(四)打造生态宜居城市,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1.加强生态保护监管与修复。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分区管控体系硬约束,守住生态安全屏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机制试点工作。持续实施湿地保护区生态移民、土地流转、湿地修复等重点工程。加快矿山治理生态修复,2021年年底前完成东后子峪白云岩矿矿山修复、2022年年底前完成天津市石矿矿山修复并启动西五百户白云岩矿矿山修复。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两山”实践基地创建。推动我市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修复、736平方公里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和城市蓝绿空间、环城生态公园等基础生态工程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提升绿色生态屏障碳汇能力。

2.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坚持统筹防控,聚焦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核与辐射等重点领域,聚焦临港临海等重点区域和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建立风险源清单,实行全过程跟踪,完善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体系,健全环境应急体系,提高环境安全本质度,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完善平急结合、区域联动的环境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着力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加快补齐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短板,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切实增强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全面梳理群众突出生态环境诉求,制定实施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着力解决城市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交通噪声、河道坑塘污染、工业无组织排放、餐饮油烟污染等五大类问题,健全长效机制,提高群众满意度。深入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更好实现垃圾分类管理处置。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畅通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渠道,2021年年底前实现农村地区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1.完善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强化环境污染源头预防,持续优化产业布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模式,制定实施执法正面清单,全面推行执法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构建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监测要素全覆盖。

2.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建立对环评报告编制、环境检测服务、环境污染治理等企业的监管评估制度。创新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研究制定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行环保管家服务。坚持“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健全价格收费调节机制。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3.完善环境治理法治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定修订一批大气、水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强化司法支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沟通协作,完善工作机制。

4.完善环境治理科技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基础研究,开展碳达峰路径研究和PM2.5、O3协同治理技术攻关。构建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建设完善智慧生态环境平台。强化环境保护产业支撑,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扶持一批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推动环境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市领导同志联系点制度,压实分管领域、分管部门整改责任,督促指导整改工作。各区党委和政府、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负总责,明确专责机构,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谁牵头、谁组织、谁推进”原则,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调度、协同推进整改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按计划、按方案落实具体整改事项。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工作机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导督办。各驻区督办检查组实施现场督办,共同推动整改任务落地见效。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3个责任追究问题,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严肃追责问责。问责处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加大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存在整改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做好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及新媒体等方式公开整改落实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舆论引导,为推进整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一、近年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相比,与所处京津冀协同发展重要区位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期盼相比,还存在差距。天津市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对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认识还不够深刻,在个别谈话时,讲成绩多、谈问题少;对督察组指出的问题,强调客观因素多、分析主观原因少;对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产业结构调整,讲困难和矛盾多、谈思路和办法少。督察还发现,一些部门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还存在畏难情绪,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工作出现反复;一些地方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时,持续用力不够,面对困难工作时紧时松;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要求不严,工作主动性和工作韧劲不足。作为老工业基地,调整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是天津市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之策。天津市近年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一些地方和部门认识出现偏差,工作出现反复,以致全市工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运输结构偏公的问题依然突出。

市级领导负责人:马顺清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等结构调整,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培训计划,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持之以恒学、联系实际学,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真正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等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制定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碳达峰行动方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统筹发展与保护,把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各类专项规划,统筹谋划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围绕《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围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结构调整、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和破解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等,加强日常监管督察,压紧压实硬责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二、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要比2017年显著提高。但督察发现,2019年,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达3766万吨,其中煤电机组耗煤量约2500万吨,占66.3%。在煤炭消费总量较大的情况下,天津市有关部门不顾国家煤电规划建设风险红色预警,2018年6月和2019年11月又先后投运3台共235万千瓦/小时煤电机组,导致净外受电比例从2017年的26.04%下降至2019年的23.39%,在京津冀地区垫底。

市级领导负责人:王卫东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不断优化调整电源结构,推动加强电网建设,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按全社会用电量年增长5%测算,力争到2025年净外受电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实施关停煤电机组替代发电。“十四五”期间,关停机组补偿电量全部由域外电厂进行替代发电。2022年年底前对关停机组补偿60亿度电量,由域外电厂替代发电。(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煤电机组建设投运规模过大问题整改。“十四五”期间,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核准)新建煤电机组。2021年年底前研究制定应急调峰电源方案并积极推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加强电网规划建设。积极协商国家相关部委,争取新增“外电入津”通道,2021年年底前将天津南特高压变电站扩建工程纳入天津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优化控制本地机组发电。“十四五”期间,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民生供热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在运机组发电量,促进接纳外电。(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近年来,天津市工业结构还有变“重”趋势。据统计,全市六大高耗能产业在第二产业中的比重由2017年的33.5%上升至2019年的35.4%;全市钢铁企业现有9座高炉中有5座容积小于1200立方米,7台烧结机中有1台面积在180平方米及以下,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

市级领导负责人:马顺清、王卫东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到2023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0%,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4%。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严控高耗能项目。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项目严格管理。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三)推动钢铁企业淘汰低端装备。严格执行《天津市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规划方案》,依法依规确保已退出产能的设备不得恢复生产,确保域内炼铁产能保持在1100万吨左右,炼钢产能保持在1500万吨左右。2021年年底前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以国家限制类生产设施为重点,引导和鼓励钢铁企业开展就地提升改造、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协调优化和工艺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宁河区、津南区、东丽区区委、区政府)

(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1年年底前,推动天津市新天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4家钢铁企业保留的高炉及烧结机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大幅降低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宁河区、津南区、东丽区区委、区政府)

(五)实施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围绕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加快先进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推动实施一批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锅炉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2021年、2022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分别比2020年下降3.7%、6.8%。(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六)加快发展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发展能级,加快引育新动能,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壮大新动能底盘。2021年、2022年全市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到28%以上、3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近年来,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入深水区,一些任务推进难度大、矛盾多,稍有松懈就会前功尽弃。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确保2020年重点区域达到50%以上,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明确要求。但督察发现,华电国际天津开发区分公司、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等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进展滞后,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未完全打通,公路运输仍占大宗货物运输主导地位。由于持续用力不够,全市铁路专用线钢铁运输量占比不足50%,未达国家要求。截至2020年9月,天津市中、重型柴油货车保有量9.2万辆,其中2.9万辆为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污染排放突出。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滨海新区、武清区等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加快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重点企业铁路运输比例,推动大宗物料新能源汽车运输试点,推动老旧柴油货车淘汰。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立行立改,2020年已建成华电国际天津开发区分公司、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两条铁路专用线。市交通运输委组织相关区及企业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接协商,2021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运营计划,明确煤炭等货物铁路运输量,2021年年底前对项目铁路专用线投用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总结评估。加快推动天津港南疆铁路扩容工程前期工作,2021年年底前开工建设,提升“公转铁”配套铁路通过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滨海新区、武清区区委、区政府)

(二)提高铁路专用线运输比例。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推动构建更加稳固互赢的“量价互保”合作模式,2021年年底前,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新天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大宗物料铁路运输比例稳定达到50%以上。2021年年底前,在部分大型工业企业推动实施大宗物料新能源汽车运输试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丽区、津南区区委、区政府)

(三)加快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在2020年已淘汰1.7万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的基础上,2021年继续通过补贴和限行措施淘汰0.6万辆。通过严格运输资质审查和排放监管等措施,2022年年底前推动其余0.6万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停用或淘汰。自2021年7月1日起,对2013年年底前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实施全市域(不含高速公路)禁行。2021年年底前,推动城市物流配送(接入城配平台)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及国Ⅵ排放标准车辆比例不低于8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五、化解“钢铁围城”“园区围城”矛盾是天津市实现环境与发展双赢的重要着力点,近年来做了一些有效工作,但部分地方整治决心不够,久久为功不够,工作推进滞后、园区融合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全市工业园区尽管实现数量上的减少,但园区融合和质量提升还有差距。全市314个工业园区治理工作按要求应于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但截至督察时,纳入整合的园区还有3个未完成,撤销取缔的园区还有41个未完成,部分撤销取缔园区清理整治不够彻底。津南区尚未启动12个位于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范围的园区治理工作。已完成整合的112个园区中,还有22个未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文件,有9个园区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部分已建成的园区污水处理厂还存在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等问题。部分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缓慢,截至2020年7月,天津市拟保留的工业园区中,仍有12个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整改任务,5个项目尚未动工。

市级领导负责人:王卫东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单位,津南区等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深化园区治理工作成果,提升园区产业质量,启动30个市级主题园区创建,2023年年底建成5个主题园区。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完成3个工业园区的撤销取缔工作。在2020年已完成41个撤销取缔园区的治理任务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2020年年底前虽然已完成整合工作任务,但仍无法满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北辰区青光、小淀、韩家墅3个工业园区,2023年年底前完成撤销取缔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北辰区委、区政府)

(二)全面完成整合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工作。截至2020年年底前,《督察报告》指出的22个未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文件的园区已完成20个。进一步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2021年年底前完成西青区大寺镇大芦北口工业集聚区、北辰区西堤头工业区南区的规划环评编制工作。(责任单位:西青区、北辰区区委、区政府)

(三)统筹推进工业园区水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督察报告》两处指出的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整改任务的工业园区,截至2020年底,尚有3个未建成。进一步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2021年年底前完成武清区泗村店镇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22年年底前完成宁河区七里海工业区、大北涧沽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投运前严格新上项目管理。健全长效机制,开展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责任单位: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四)加快推进长期治理园区治理工作。推动津南区12个位于绿色生态屏障区一级管控区范围的长期治理园区撤销取缔工作,严禁新上和改扩建工业项目。2021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津南区长期治理工业园区治理工作方案,确定与绿色生态屏障区建设工作相衔接的时间表、路线图。2023年年底前力争完成东泥沽工业园、四道沟集中地、小黄庄工业园、东花园集中地4个园区的撤销取缔治理工作,12个园区中的723家工业企业减少至150家以下。(责任单位:津南区委、区政府)

(五)提升园区融合力度和质量。坚持生态优先发展战略,通过示范引领明确主导产业,提升产业层级,促进产业集聚。启动智能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市级主题园区创建,制定“一园一策”工作方案,促进重点产业向主题园区集聚,提高资源节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2021年、2022年、2023年分别启动10个市级主题园区建设,2023年年底前建成滨海新区中国信创谷、武清高村大数据产业园等5个主题园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六、蓟州区需开展治理修复的遗留矿山创面约32平方公里,截至督察时仅完成治理约2.8平方公里,不足总面积的十分之一。《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2018—2025年)》要求,2020年前完成4个矿区治理任务,但截至督察时,仅完成隆源搅拌站白云岩矿的治理修复,东后子峪白云岩矿和天津市石矿治理修复缓慢,西五百户白云岩矿甚至尚未启动有关工作。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蓟州区矿山修复工作,减少裸露创面面积,有效降低粉尘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科学编制修复规划。通过优化融合“三调”和自然资源部监测数据,确定蓟州区矿山现状基础数据,落实《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2021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蓟州区废弃矿山整治修复专项规划(2020—2035年)。(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区委、区政府)

(二)推进矿山修复。蓟州区协调推进矿山修复,到2023年开工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其中2021年年底前完成东后子峪白云岩矿矿山修复、2022年年底前完成天津市石矿矿山修复并启动西五百户白云岩矿矿山修复。2023年起持续推进蓟州区剩余矿山修复。(责任单位:蓟州区委、区政府)

(三)拓展矿山修复资金渠道。2020年已落实蓟州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工作,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蓟州区积极探索拓宽投资渠道,利用市场化方式大力推动矿山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区委、区政府)

七、煤炭消费总量偏高是制约天津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因素。2017年至2018年,天津市大力推进煤炭削减工作,提前完成“十三五”煤炭消费量控制目标。但在后续工作中,天津市对控煤减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工作力度有所减弱。2019年起,市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减煤任务,只对规上企业煤炭消费总量提出控制目标,且2020年控制目标设定比2019年增加68.59万吨。由于工作力度减弱,2019年除9家主力燃煤电厂外,其他规上企业煤炭消费量总体较2018年增加44.06万吨,对当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市级领导负责人:马顺清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单位,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持续保持控煤高压态势,强化控煤指标下达和执行管控,严格年度控煤任务分解,加大调度监测,确保任务完成。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持续保持控煤高压态势。2021年年底前完成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煤炭消费统计监测。2021年3月底前建立全口径用煤单位台账,在现行统计机制基础上,将非规模以上用煤单位纳入统计监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所属行业非规模以上单位用煤情况监测并按月报送煤炭消费情况,市统计局审核汇总全市用煤数据,对煤炭消费变动情况及时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统计局)

(三)严格控煤指标下达。将非规模以上用煤单位煤炭消费量纳入相关区控煤指标,严控用煤。2021年3月底前按照同口径控煤指标进一步降低原则,完成年度控煤任务分解下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四)强化调度考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定期调度,确保完成全市年度控煤目标任务。加强控煤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建立季通报、年考评机制,对控煤工作滞后、组织推动不力的区或企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八、减煤工作监督管理不严不实,有关部门和地区既未对煤炭消耗情况进行管控,也未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实,仅将数据简单汇总上报,导致供热企业煤炭消耗数据统计失真问题突出。东丽区供热站大毕庄分站2017年上报耗煤量比实际耗煤量少20%;东丽区新立花园供热分站甚至弄虚作假,通过伪造签名,揉搓、打孔、“做旧”燃煤锅炉运行台账等方式应付督察。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东丽区等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进一步压实减煤工作责任。组织完成燃煤锅炉房耗煤量统计自查,督促供热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将燃料消耗监管纳入日常行业管理范围。加大能耗统计工作监管力度,提升供热燃料统计管理水平。

整改时限:2021年7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立行立改。2020年东丽区已组织开展专项整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对各燃煤供热单位煤炭消耗管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指导。(责任单位:东丽区委、区政府)

(二)编制工作方案。2021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关于加强燃煤供热锅炉用煤量统计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存在问题,细化措施清单,落实责任部门,确定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三)举一反三。2021年4月底前,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开展供热燃煤锅炉房耗煤量检查工作,由相关区城市管理委组织辖区内供热单位开展燃煤锅炉房耗煤量统计自查工作,重点检查各供热单位能耗统计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专人负责情况、记录数据及时完整准确情况,整理相关票据、合同、台账等佐证材料和自查工作报告报送市城市管理委。(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四)加强供热燃煤消费精细化管理、定期调度。2021年7月底前,市城市管理委细化工作措施,督促相关区供热主管部门及专业供热公司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对燃煤消耗统计的监管。每年7月、12月相关区分别报送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市城市管理委核实汇总。(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九、《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2020年年底前,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整合。天津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擅自放松要求,将国家明确的“全部关停整合”调整为“具备条件的关停整合”,还允许各区自行论证是否具备关停整合条件。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部门,对各区论证结果把关不严,对集中供热工作协调不力,导致大量燃煤锅炉应关未关。督察发现,全市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范围内的117台燃煤锅炉,经各区自行论证后2019年仅有12台纳入关停整合范围。滨海新区南疆电厂、北疆电厂等企业供热能力充足,其中南疆电厂供热能力仅发挥15%,但滨海新区仍以管网施工难度高、供热参数不匹配等为由,将本应纳入关停整合的28台燃煤锅炉予以保留。同时,由于统筹协调不力,津南区引南疆电厂热源替代8台燃煤锅炉的计划迟迟得不到落实。

市级领导负责人:马顺清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滨海新区、津南区等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117台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整合。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从严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在已实施36台燃煤锅炉改燃关停并网的基础上,推动剩余81台燃煤锅炉关停或改燃。对于电厂具备供热能力的,优先考虑并网整合,不具备供热能力或施工条件而难以并网的,通过改燃实现燃煤锅炉关停。2021年4月底前将相关区燃煤锅炉并网或改燃任务纳入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二)加快滨海新区燃煤锅炉关停。按照立行立改、能改即改的原则,加快滨海新区28台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推动南疆电厂供热能力充分发挥,扩大南疆电厂供热面积。2021年10月底前完成15台燃煤锅炉改燃关停,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其余13台燃煤锅炉关停或改燃,实现滨海新区燃煤锅炉全部关停。(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三)实施其他地区燃煤锅炉关停。实施津南区23台(包括南疆电厂热源替代范围内8台燃煤锅炉)、西青区9台、东丽区5台、北辰区8台、武清区8台,合计53台燃煤锅炉关停或改燃,2021年10月底前完成17台,2021年启动其余36台相关前期工作,2022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率先实施改燃并网。(责任单位:津南区、西青区、东丽区、北辰区、武清区等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十、督察整改既是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现实要求,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天津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此认识不到位,责任担当不够,一些整改任务长期未得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垃圾渗滤液污染是天津市“老大难”问题,也是第一轮督察重点指出的问题。天津市城管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本应以督察整改为契机,加快推进解决渗滤液污染问题,但由于部门责任传导不力,整改抓得不实,工作协调不够,以致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能力缺口依然很大。全市8个大型垃圾填埋场共积存渗滤液约144万吨,环境风险突出。大韩庄垃圾填埋场污染问题是2017年第一轮督察边督边改重要任务,2018年天津市环境保护督察再次指出其整改缓慢问题;2019年6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致函要求落实整改措施;2019年8月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再次指出该问题。虽经多次督办,但整改责任一直落实不够到位,原计划2017年下半年启动、2019年9月建成投运的渗滤液处理项目,直到2020年7月才建成投运。为降低环境风险,只得在填埋场内临时建设8个贮存设施。现场督察发现,场内垃圾渗滤液已积存26万吨,部分渗滤液已经渗排进入周边水沟,环境污染和风险突出。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津南区等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集中解决大韩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造成的环境隐患。确保各在建渗滤液处理设施如期建成,已有设施发挥作用。因地制宜实现全市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安全处置和风险管控。

整改时限:2024年6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立行立改。2020年市城市管理委已完成大韩庄垃圾填埋场26万吨积存渗滤液的协同处置,实现渗滤液装载、运输、处理闭环管理,新建700吨/日渗滤液处理设施已正常运行,及时处理新产生的渗滤液。2021年4月底前建成大韩庄垃圾填埋场雨水设施,避免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津南区委、区政府)

(二)加快提升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2021年5月底前建成东丽区、武清区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新增渗滤液处理能力2350吨/日。通过挖掘已有处理设施能力,西青区应急填埋场1.1万吨积存渗滤液已于2021年1月底前完成处理,2021年4月底前静海区应急填埋场完成3.3万吨积存渗滤液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东丽区、武清区、西青区、静海区区委、区政府)

(三)通过协同处置等方式多措并举解决积存渗滤液问题。宝坻区垃圾填埋场0.6万吨、武清区垃圾填埋场2.1万吨积存渗滤液已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完成处置;2021年4月底前完成北辰区双口生活垃圾填埋场17万吨积存渗滤液处置,2022年年底前妥善处理该场8.7万吨积存浓缩液。(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宝坻区、武清区、北辰区区委、区政府)

(四)强化对原有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遗留渗滤液处理管控。2022年8月底前完成静海区东城非正规垃圾填埋场15.5万吨积存渗滤液处置,加强封场维护,定期开展周边地下水等环保检测工作,保证治理效果。保障东丽区华明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已建500吨/日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尾水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表2排放标准,运至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70万吨积存渗滤液于2020年已处理5.5万吨,2021年完成14万吨,2022年、2023年各完成21万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约8.5万吨。在封场管理中,除已完成的垂直防渗工程、填埋场简易覆膜及绿化提升工程外,每年要做好填埋气导排井和输氧曝气井外露管道保养,防止沼气聚集风险,对场区种植绿化植被做好养护,固定土壤,防止水土流失。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周边地下水进行检测,保证治理效果。(责任单位:静海区、东丽区区委、区政府)

(五)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填埋场、焚烧厂、大型中转站等场(厂)站的渗滤液处置方式和处理能力情况,建立渗滤液常态化处理信息台账。(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六)督促推动渗滤液常态化处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各场(厂)站渗滤液处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汇总、梳理渗滤液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处理进展缓慢的,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坚决避免产生新的渗滤液积存问题。(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十一、天津市解决群众生态环境诉求还不够有力,此次督察期间,群众反映第一轮督察交办的4226件群众举报中,有190件整改不力或问题反弹,经核实183件属实。

市级领导负责人:周德睿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着力解决群众生态环境诉求,确保重复举报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健全长效机制,提高群众满意度。

整改时限:2022年6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立行立改。2020年年底前已对183件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再次核查,其中134件已完成整改,49件矛盾复杂、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的,逐件明确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和整改措施,按计划有序推进,确保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二)开展专项整改。全面梳理2017年以来群众信访举报问题,针对城市生活垃圾规范化管理、交通噪声、河道坑塘、工业无组织排放、餐饮油烟等五类群众反映突出问题,2021年3月底前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三)建立长效机制。2021年3月底前,健全完善表格化、清单化调度办理机制,按月、季、年定期调度,将办理结果不满意问题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事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十二、北辰区大张庄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委和区生态环境局长期不落实监管责任,致使某养殖场违规扩建圈舍、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环评手续、臭味扰民等问题十多年得不到有效解决。此次督察组转办后,为应付督察,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养殖场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环评备案系统对养殖场进行备案,并将虚假备案登记表提供给督察组,性质恶劣。

市级领导负责人:周德睿

牵头单位:北辰区委、区政府

责任单位:北辰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解决该养殖场异味扰民、违规扩建等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监管。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北辰区委、区政府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养殖场存在问题整改。立行立改,2020年9月已完成养殖场生猪出栏和异味扰民消除工作,加强日常巡查,严防畜禽污染问题反弹。2021年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养殖场内违规建筑拆除工作。(责任单位:北辰区委、区政府)

(二)开展全区养殖场粪污专项治理。举一反三,2020年年底前已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着力解决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责任单位:北辰区委、区政府)

(三)加强监管。2021年7月底前建立畜禽养殖联合监管和问题限期整改制度,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完善畜禽养殖场清单,建立清单动态更新和清单对接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责任单位:北辰区委、区政府)

(四)严肃整顿工作作风。针对长期不落实监管责任和弄虚作假应付督察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北辰区委、区政府)

十三、天津市生态环保目标考核有所弱化,且与绩效管理考核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互关联不够、结果运用不足。宁河、北辰、武清、东丽、静海区和市海洋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委在第一轮督察中被点名通报并追究责任,但上述地区和部门在当年绩效考评中均未被扣分。部分区在考核中加分多、扣分少,打人情分、面子分,存在形式主义、好人主义。

市级领导负责人:喻云林、周德睿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强化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各相关部门绩效考评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2021年年底前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方案,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环境污染治理任务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在市、区两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设立生态环境保护考评工作事项,综合运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委、区政府)

(三)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点名通报问题严格扣分。2021年7月底前根据《督察报告》中通报的警示案例和反馈问题,在市、区两级2020年度绩效考评中严格扣减相关责任单位污染防治工作指标分值。(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各区委、区政府)

(四)着力整治各区考核存在的形式主义、好人主义。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责任单位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对打分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对搞形式主义、好人主义,打“面子分”、“人情分”,不守纪律规矩的考评人员,一律从严处理,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考核环境。(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十四、天津市位于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艰巨而繁重。近年来,天津市着力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治水治气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工作推进力度不足,部分任务进展缓慢,污染防治攻坚战存在薄弱环节。天津市大气环境形势严峻,2020年1月至9月,PM2.5浓度在京津冀地区排位靠后,特别是优良天数比例为65.3%,距离完成国家要求的73.7%的目标差距较大。督察发现,天津市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落实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工作中还有许多不足。

市级领导负责人:周德睿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在2020年年底前全市PM2.5浓度达到48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严格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超额完成攻坚行动目标,2021年年底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国家要求。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扎实做好空气质量显著改善顶层设计。2021年3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分别组织制定能源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推进绿色港口建设3项专项整改方案。2021年4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臭氧污染防控年度专项行动方案,分行业推进工业源综合治理、分领域实施城市建设及生活源综合治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高标准谋划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目标措施,细化2021年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

(二)全力推动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加强重点任务指挥调度。相关市级部门和各区每月调度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市任务进展情况,针对突出难点和主要问题,定期组织召开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调度会,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有序推进。强化监督检查。开展PM2.5和O3协同治理,根据不同季节特点,相关市级部门组织开展扬尘、臭氧等专项治理行动,在推动重点工程建设基础上,重点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发现并解决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三)密切监控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和水平,每日通报各区环境空气质量,组织各区运用气象预测、在线监控、工况用电、视频监控等多种手段,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控和异常数据快速响应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委、区政府)

(四)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相关市级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开展专项巡查检查,以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建筑施工扬尘、渣土运输、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农村居民及商业散煤复燃等领域为重点,立查立改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五)严肃考核问责。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区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机制,不断压紧压实属地党委和政府“硬责任”。相关市级部门和各区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力、环境问题突出、重点任务滞后的相关部门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委、区政府)

十五、天津市化工企业众多,VOCs排放量大是臭氧浓度逐年攀升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优良天数的首要因素。但天津市对VOCs治理设施建设要求不高,运行管控不严,污染排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天津市正常生产的3000余家涉VOCs排放的企业中,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占比超过六成,尽管排放总量不大,但点多面广,且普遍采用低效治理设施,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场检查的多家企业,不同程度存在VOCs收集不到位和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宝坻区鼎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投产以来从未对喷漆工序VOCs治理设施进行维护,过滤棉破损,活性炭堵塞,无法发挥治理作用。全市共有汽油储罐133个,部分储罐密封设施老化,油气挥发严重。天津三和众诚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唐官屯储油库29个汽油储罐密封不严,油气无组织排放严重。

市级领导负责人:周德睿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通过加强化工企业VOCs排放精细化管理、显著提升塑料制品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治理设施“三率”水平、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油品储罐等措施,有效降低全市VOCs排放。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修订实施VOCs排放控制标准,以培训推动标准全面落实。

修订地方标准严格控制要求。2020年市生态环境局已组织修订实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20),在坚持分行业确定20种主要活性物质排放限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收严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制造和黑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放限值,对重点行业差异化提出“双重控制”要求,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调整为强制性要求并严格标准限值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标准宣贯培训。2021年3月底前以塑料制品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VOCs政策、标准和治理技术专题培训,指导企业开展VOCs防控及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深化VOCs重点行业排查。

2021年4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实施2021年度臭氧污染防控专项行动方案,重点关注低效治理设施升级、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移动源污染管控、面源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分行业推进工业源综合治理、分领域实施城市建设及生活源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储罐建档排查,建立全市全口径清单。以石化、化工、储油库等典型行业为重点,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0年年底前组织各区全面排查涉VOCs物料储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委、区政府)

开展油品储罐检查,制定成品油储罐密封改造方案。2021年4月底前,相关区组织对全市约37家油品仓储企业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要求,重点对存储原油、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的储罐逐一检查,建立问题清单。2021年7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完成天津市成品油仓储企业储罐密封改造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静海区、东丽区、武清区、西青区区委、区政府)

开展化工行业排查,分区制定改造方案。2021年6月底前,除市内六区外,其他各区组织化工行业企业对VOCs生产工序密闭化水平、涉VOCs物料装载、废水集输系统、废气收集和治理方式等环节完成一轮自查。市生态环境局结合自查结果,组织相关区分别制定化工行业VOCs综合提升改造方案,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三)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推进涉VOCs物料储罐治理。滨海新区已于2020年年底前组织中沙石化完成8座储罐罐顶废气治理。启动成品油储罐密封改造工作,202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责任单位:滨海新区、静海区、东丽区、武清区、西青区区委、区政府)

实施石化行业VOCs深度治理。滨海新区已于202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天津石化2项、大港石化3项、中沙石化1项VOCs深度治理工程。(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持续巩固相关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2020年年底前已完成32家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LDAR工作。2021年5月底前组织32家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完成新一轮动、静密封点LDAR工作,其中,滨海新区21家、津南区5家、东丽区和北辰区各2家、蓟州区和静海区各1家。(责任单位:滨海新区、津南区、东丽区、北辰区、蓟州区、静海区区委、区政府)

按照国家要求,北辰区宜兴埠镇、天穆镇零部件制造行业,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行业,静海区大邱庄镇铸造及金属制品行业等企业集群,已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一轮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北辰区、滨海新区、静海区区委、区政府)

推进塑料制品行业企业VOCs综合治理。结合2020年度建档立卡数据及行业自查情况,各区全面组织采用低效治理设施、无组织收集不满足要求的塑料制品行业企业,开展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2021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完成包装印刷行业综合治理。2021年9月底前各区组织辖区包装印刷行业企业基本完成涉VOCs综合升级改造工作。通过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严格落实“双重控制”要求,实施源头替代与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面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相关区对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按照短板原则,将其纳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最低级别,进行差异化减排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四)加强重点时段重点企业VOCs排放监管。

强化活性炭工艺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控水平。各区指导督促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合理选择活性炭吸附剂,并确保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全面建立涉VOCs治理设施一次性活性炭使用情况台账,2021年4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使用和更换情况调度,并建立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持续开展涉VOCs工业企业建档立卡。各区在组织完成2020年度3300余家涉VOCs工业企业建档立卡填报工作基础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2021年度全市涉VOCs工业企业建档立卡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加强石化、化工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各区合理引导石化、化工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在5月至9月高温时段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督促企业于2021年4月底前制定完成“一企一策”管控方案,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五)开展VOCs专项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区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专项执法行动,聚焦VOCs治理设施“三率”情况,对不满足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及时纳入联合惩戒系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天津市鼎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全面提升“三率”水平。宝坻区组织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和监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责令迅速进行整改。2021年6月底前,宝坻区督促该企业完成现有VOCs治理设施综合提升治理。持续加密对该企业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查处超标排放和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并长期坚持。(责任单位:宝坻区委、区政府)

(七)静海区三和众诚唐官屯储油库实施改造。静海区组织企业全面完成29座汽油储罐改造。2021年3月底前改造完成8座,2021年年底前改造完成12座,2022年4月底前改造完成其余9座。(责任单位:静海区委、区政府)

十六、天津市蓝天保卫战部分任务进展缓慢,应于2019年12月前完成的7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综合整治工作,截至督察时仍有2家尚未完成整治任务。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9月前完成5台8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但直到2020年8月才进场施工。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10条彩涂线提升治理,但截至督察时,仍有5条未完成治理,其中4条尚未动工。

市级领导负责人:周德睿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津南区、西青区等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各项治理任务,确保全市钢铁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验收,显著降低污染排放。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完成钢铁企业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改造和验收评估工作。

全面完成生产工序超低排放改造。截至2020年年底前,《督察报告》指出的天津市新天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除2020年9月底前已完成退出的3家钢铁企业外,目前全市保留的4家钢铁企业全部有组织排放口均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1年6月底前完成预评估工作。(责任单位:东丽区、宁河区、津南区区委、区政府)

持续推动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完成超低排放预评估整改的基础上,2021年10月底前完成烧结机环冷改造、炼钢车间除尘改造等工程。2021年年底前4家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评估监测验收工作,有组织排放口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工况用电系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东丽区、宁河区、津南区区委、区政府)

(二)持续提升钢铁行业大宗物料及产品清洁运输比例。优化钢铁企业车辆运输结构。2021年年底前,对大宗物料和产品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企业,相关区组织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确保汽车运输部分均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汽车。(责任单位:东丽区、宁河区、津南区区委、区政府)

(三)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完成达标治理。2021年10月底前,严格按照全市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替代统一安排,实施完成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5台80蒸吨/时燃煤锅炉并网改燃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单位:津南区委、区政府)

(四)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全面完成VOCs排放治理。截至2021年1月底,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已完成9条彩涂线VOCs治理工作。2021年3月底前,完成剩余1条彩涂线VOCs治理工作。2021年5月底前西青区组织完成全部10条彩涂线无组织排放改造和末端治理效果评估,确保密闭收集效果及VOCs去除率达到标准要求。(责任单位:西青区委、区政府)

十七、天津市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2019年全市92个水质监测断面中,劣V类水质断面还有25个,占27.2%;2020年1—9月还有11个劣V类水质断面。

市级领导负责人:周德睿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在2020年消除6个劣V类水质断面基础上,2022年年底前再消除4个劣V类水质断面,2023年年底前消除全部劣V类水质断面,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制定全市水环境改善方案。以稳步提升水质、消除劣V类断面为目标,2021年4月底前制定全市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计划,并分别制定5个劣V类水质断面限期达标方案,其中大田等4个断面2022年年底前完成,北大港水库出口断面2023年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二)开展水污染源系统治理,削减排污总量。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外新增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加强工业污水排放监管。新扩建一批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雨污合流制片区、雨污混接串接改造。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推进农业面源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三)实施河湖水生态修复,扩大水环境容量。相关区加快人工湿地建设,净化、改善河道水质。开展河湖综合治理,实施一批河道清淤、生态修复工程。充分利用再生水、相机利用雨洪水、合理利用外调水,向全市重点河湖生态补水,年补水量不少于10亿立方米。(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四)严格水环境管控,健全长效机制。健全河湖长制管理,压实河(湖)长责任,提升河湖管护水平。强化水环境管理,加强对各区水质的考核、督办。开展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十八、天津市水污染治理设施短板迟迟未能补齐,特别是城乡统筹不够,农村地区设施配套不全、运行效果不好,部分地区农村河道坑塘水质较差,影响了碧水保卫战成效。

市级领导负责人:李树起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基本补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实现城乡统筹,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效果显著提升。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修订完善排水专项规划。2021年修订完善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指导全市尽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2022年年底前,市水务局组织环外各区编制完成排水专项规划,强化城乡统筹,对具备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条件的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并加大规划执行力度,确保按规划实施。(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二)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短板。2021年年底前,市水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启动建设张贵庄污水厂二期、津沽污水厂三期工程,总规模70万吨/日,2023年年底前完成。2021年年底前完成蓟州城区、宁河城区、武清区泗村店等5座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2022年年底前完成北辰区北部新区、宝坻区潮新、滨海新区港东新城3座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三)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验收工作。结合实际优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模式,相关涉农区对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自验,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市级验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督促进行整改。2021年年底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及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涉农区区委、区政府)

(四)建立完善运行监管长效机制。2021年年底前市水务局组织修订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标准,开展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并督促相关区限期整改落实。2021年7月底前,市水务局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内容,对污水处理情况按月进行调度并通报。2021年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依效付费评价细则。(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十九、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依然滞后。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配套管网72.3公里,实际仅建成约40公里,因运行负荷过低,2017年被纳入《天津市闲置及低运行负荷率污水厂专项整改方案》,但2017年至今仅新建管网2.05公里。污水收集能力不足问题在城乡结合部,以及远郊区更为突出,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等远郊区生活污水收集率分别为39%、35%、23%、19%、12%,大量污水直排环境。

市级领导负责人:李树起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等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2022年年底前,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水配套管网,运行负荷率达到60%。到2023年,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生活污水收集率明显提高,基本消除污水直排。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重点提升静海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水平。2021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专项整改方案,推动团泊新城西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2021年年底前新建配套管网5公里;2022年年底前新建配套管网5公里,运行负荷率达到60%。(责任单位:静海区委、区政府)

(二)制定污水收集专项整改方案。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2021年3月底前针对生活污水收集率偏低问题启动系统排查;2021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一区一策”专项整改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2023年生活污水收集率明显提高。(责任单位: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区委、区政府)

(三)开展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城市用水人口底数与污水厂收水范围核定工作。市水务局加强对各相关区污水收集率相关数据统计汇总的工作指导,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结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摸清城市范围内的用水人口基数,并确保与污水厂收水范围一致。2021年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区委、区政府)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天津市城镇排水管网周期性排查和检测技术导则,加强管网巡视检查维护,及时发现混接、错接、漏损等问题,立查立改。开展违规排水和乱泼乱倒专项整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并纳入各区河湖长制考核,基本消除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私搭乱接、乱排直排等现象。(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委、区政府)

二十、天津市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坑塘、沟渠成为群众堆放垃圾、排放生活污水的主要场所,水体黑臭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市农业农村委对此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协调推进整改落实。2019年,全市应当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791座,实际建成567座,部分设施管理不规范,运行记录缺失、污泥活性低,处理效果不佳。蓟州、津南等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或建设缓慢,或建成未运行。

市级领导负责人:李树起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蓟州区、津南区等相关涉农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有效提升,全面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开展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排查。2021年5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委、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开展2019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现状排查。2021年7月底前,完善相关工作方案,稳步提升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城市管理委,涉农区区委、区政府)

(二)深化实施农村全域清洁化工程。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市城市管理委指导各涉农区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厂稳定运行,畅通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渠道,确保2021年年底前农村地区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强化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市农业农村委指导各涉农区夯实三级网格整治管理体系,加强常态化检查,杜绝向坑塘、沟渠等场所堆放垃圾、排放生活污水现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城市管理委,涉农区区委、区政府)

(三)深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台账,狠抓污水垃圾、畜禽粪污、农业面源及内源治理。2021年3月底前各涉农区按照“一水体一方案”原则,逐条组织编制治理方案,2021年年底前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全部完成,确保2022年农村黑臭水体全部销号。市水务局将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动态排查治理和年度成效调查评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涉农区区委、区政府)

(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验收。在对2019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现状,推动各涉农区补齐短板,优化模式、因地制宜地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提升改造,2021年年底前确保791个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动蓟州区完成29座污水处理站维修改造并投运,津南区完成北闸口镇正营村部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并投运。2021年年底前,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涉农区对2020年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涉农区区委、区政府)

(五)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加强对已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的监管。2021年7月底前,市水务局修订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监管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组织各涉农区开展集中检查,督促其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按月调度、通报机制。加大对已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管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涉农区每年开展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逐步提升出水水质达标率。(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涉农区区委、区政府)

二十一、武清区东马圈镇安标垡村东侧水塘氨氮、总氮、总磷浓度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地不仅未组织对农村坑塘进行综合治理,反而用建筑垃圾一填了之。

市级领导负责人:李树起

牵头单位:武清区委、区政府

责任单位:武清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东马圈镇安标垡村东侧水塘治理工作,对全区农村坑塘水环境进行专项排查治理。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武清区委、区政府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开展东马圈镇安标垡村东侧水塘问题整改。对坑塘进行现场调查,全面论证,制定整改方案,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整改。(责任单位:武清区委、区政府)

(二)开展全区农村坑塘水环境专项排查治理。组织各镇街、园区对全区坑塘水环境开展专项排查治理,2021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结合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建立清单台账,针对不同问题分类施策,追根溯源,2021年年底前完成整改。(责任单位:武清区委、区政府)

(三)持续加强监管。压实河(湖)长责任,强化巡河湖实效;落实河湖保洁机制,持续加大投入;拓宽宣传监管渠道,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持续开展暗查暗访和考核,强化推进河(湖)长履职尽责。(责任单位:武清区委、区政府)

二十二、于桥水库是天津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也是天津市最大湖泊和引滦入津中转水库。2017年至2019年,水库水质年度评价均未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特别是夏秋季期间,化学需氧量、总磷等污染物浓度上升,蓝藻爆发,存在长时间无法供水的问题,对天津城市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2020年1月至7月,于桥水库仍为Ⅳ类水质。

市级领导负责人:李树起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蓟州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于桥水库年度平均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提高天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程度。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流域协同治理。严格落实引滦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2021年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关于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第二期)》,按月紧盯入境断面水质。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上下游水资源及水质会商,通过省级会商,分析研判相关问题,推动上游加大水污染防治。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省际间河(湖)长办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利用海河流域河长制(湖长制)联席会议制度,深化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省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引滦上游水源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蓟州区委、区政府)

(二)于桥水库周边污染源治理。市水务局继续实施于桥水库截污沟工程和入库沟口湿地工程。2021年6月底前完成33.4公里截污沟二期工程;2021年年底前完成淋河、时临河、六百户东沟、逯庄子沟等入库沟口湿地工程。市农业农村委强化农作物化肥使用指导,减少于桥水库周边不合理化肥使用量;2022年年底前,制定于桥水库周边主要农作物氮肥定额用量,并指导蓟州区政府抓好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执法检查。市水务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等环境问题进行清理整治。蓟州区加强于桥水库入库沟道污染源治理,2021年3月底前完成入库沟道污染源排查,摸清沟道水质底数,建立问题台账,2021年7月底前对水质不达标的沟道,制定治理措施,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总任务的50%,202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治理任务。每月对入库沟道水质动态检测管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蓟州区委、区政府)

(三)加强于桥水库水资源保护。市水务局加强水库运行调度管理,调控水库水位,促进水生植物生长;优化入库河口湿地运行管理,净化引滦上游来水及汛期头场洪水水头;负责每年蓝藻防控及巡查监测工作,启用智能围隔拦截蓝藻。蓟州区负责每年开展菹草收割打捞工作,避免菹草衰败影响水质;持续开展增殖放流,充分发挥“以鱼净水,以渔保水”生态功能;加大水库封闭管理力度,做好围网管护,提升监控和封闭围栏标准。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主要入库沟道入库水质纳入河湖长制考核。(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蓟州区委、区政府)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调整封闭区内林草湿地管理经营方式,改变封闭区内林草湿地由各村户分散经营管理的现状。2021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林草湿地统一收回管理实施方案,选取马伸桥镇、出头岭镇作为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后期在环于桥水库乡镇推开。(责任单位:蓟州区委、区政府)

二十三、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畜禽散养监督管理缺位,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畜禽散养户粪污随意堆放、收集转运不及时等问题,水库集雨范围内部分坑塘、沟渠水质污染严重。

市级领导负责人:李树起

牵头单位:蓟州区委、区政府

责任单位:蓟州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完善畜禽散养粪污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二级保护区内畜禽散养户粪污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彻底解决入库坑塘、沟渠水质污染问题。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蓟州区委、区政府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强化组织推动。2021年3月底前,蓟州区成立于桥水库二级保护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的组织协调、整改推动、机制建立等工作。(责任单位:蓟州区委、区政府)

(二)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2021年8月底前,大力引导养殖户转型庭院经济,鼓励村内畜禽养殖有序转型、退出;对具备村外养殖小区建设条件的村庄,建设粪污存储、收集、处理、转运等设施,集中养殖;对确有困难不能退出村庄的养殖户,指导养殖户根据畜禽种类粪污日产生量,建设粪污治理设施,规范管理。(责任单位:蓟州区委、区政府)

(三)全面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彻底消除对入库水质的污染。明确区农业农村部门、镇、村和养殖户责任。在田间地头建设粪污发酵设施,转为肥料直接用于农田;减少二级保护区粪污消纳总量,落实养殖户与第三方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实现粪污在保护区外资源化利用。2021年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蓟州区委、区政府)

(四)排查治理入库沟渠、坑塘的其他污染源。排查治理于桥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确保“四水”收集处理全覆盖。落实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实现入库沟渠、坑塘及周边干净整洁。强化于桥水库周边农作物化肥使用监管,推广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于桥水库周边化肥使用量。2021年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蓟州区委、区政府)

二十四、截至督察时,《天津市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明确的大神堂“退养还滩”岸线修复、马棚口“退养还湿”岸线修复两个项目尚无实质性进展,区域内虾池、盐田、储油罐等构建筑物依然存在。《天津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年底完工的渤海湿地项目进展滞后,截至督察时,中新天津生态城永定新河入海口左岸滨海湿地项目还在开展前期工作,保税区(临港区域)岸线也仅完成600米试验段建设。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甚至将渤海攻坚战任务下达前大部分已完工的3公里东围堤工程,顶替进度滞后的北堤防潮工程,为完成岸线修复任务搞变通。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国家下达我市的整治修复岸线不少于4公里和修复滨海湿地不少于400公顷的生态修复任务指标。完成中新天津生态城北堤防潮工程和生态廊道建设。大神堂“退养还滩”和马棚口“退养还湿”滨海湿地生态修复任务取得明显进展。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大力推进大神堂“退养还滩”、大港马棚口“退养还湿”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滨海新区立行立改,2020年已拆除马棚口养虾池内晟鑫泰光伏项目的太阳能板21公顷、水泥桩底座1000余根和变压器6组等违法建筑,拆除大神堂洒金坨村西养虾池内的房屋51间、硬化地3402平方米等违法建筑设施。2023年年底前拆除区域内储油罐等构筑物。2021年年底前滨海新区完成大神堂“退养还滩”和马棚口“退养还湿”滨海湿地生态修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持续推进大神堂“退养还滩”和马棚口“退养还湿”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和提升改造,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二)全面完成渤海攻坚战生态修复指标任务。2020年已完成整治修复岸线4.78公里,修复滨海湿地面积531.87公顷。其中,永定新河入海口左岸滨海湿地修复项目修复滨海湿地138公顷和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岸线生态修复项目整治修复岸线2.53公里。(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三)加快中新天津生态城北堤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022年年底前滨海新区完成中新天津生态城北堤防潮工程建设,2023年年底前完成中新天津生态城北堤生态廊道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二十五、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存在漏洞。天津市人口密集,工业企业众多,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均较大,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整治,新的违规处置问题又时有发生。全市仅有1家表面处理(酸性)污泥处置单位,且长期无法正常运行,大量表面处理危险废物长期堆存或远途跨省转移。天津市九园绿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17年投运以来,未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直接将工业废水剩余污泥按生活污泥转移处置。

市级领导负责人:周德睿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宝坻区等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严格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表面处理(酸性)污泥处置单位建设并加强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组织开展对天津市九园绿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排查整治,确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立行立改。2020年9月已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依法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升全市表面处理(酸性)污泥处置能力。2021年1月已发布天津市危险废物利用行业建设项目投资引导性公告,引导企业市场行为和社会资本理性投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2021年3月底前,制定天津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将表面处理(酸性)污泥处置单位纳入我市2021年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大监管力度,严格防范环境风险;2021年年底前,督促企业依法处理处置堆存的危险废物。(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三)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2021年3月底前,全面启用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转移、固体废物移出我市许可等工作,严格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四)严厉打击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加强“行刑衔接”,严惩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五)2021年3月底前,完成天津市九园绿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污泥危险废物鉴别,2021年6月底前,完成天津市九园绿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并依法依规处置。(责任单位:宝坻区委、区政府)

(六)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2021年3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专项排查整治方案并开展全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调查。2021年年底前,完成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核查,确保规范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二十六、津南区大韩庄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混乱,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污泥直接非法填埋处置,已累计填埋104吨。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津南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全面加强大韩庄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实现规范处置。

整改时限:2021年3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立行立改。自2020年9月10日起已停止污泥场内填埋,对已填埋的区域做出标记,进行风险管控;新产生的污泥,按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二)2020年12月已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污泥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三)2021年3月底前,根据鉴别结果,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对大韩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环保验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技术导则,确定污泥属性后规范处置。(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津南区委、区政府)

二十七、滨海新区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和原汉沽营城磷肥厂内露天堆存电石渣约150万吨,未采取防渗、防流失措施,长期污染周边环境,采样监测显示,其淋溶水pH值高达12.04。

市级领导负责人:连茂君

牵头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彻底阻止雨水与电石渣堆体接触后造成渗透、流失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实施治理工程。责成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和滨海新区寨上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4月底前分别制定两座电石渣堆场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施工,2021年年底前完成整改。(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二)加强日常管理。责成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电石渣处置专项办公室,全面推进该企业电石渣污染治理后期管理工作,对其电石渣堆场挡风墙加强日常维护,及时修复破损部位,对电石渣厂界挡风墙的裙墙实施管控,防止淋溶水形成并外流。全力推进电石渣综合利用。(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二十八、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对污泥监管不到位,一些企业打着资源化利用的幌子,违规处置、倾倒污泥,污染隐患突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凝侯污泥填埋场综合处置项目炭化工艺生产线2018年4月建成后长期闲置;约42万吨污泥未按规定处置,其中22.3万吨污泥违规用于地块土壤改良;近10万吨直接倾倒在西青区卢北口村一处空地上;还有2.5万吨风干污泥至今违规堆存于绿洲苗圃角落。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管缺位,对该企业长期违规处置污泥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对违规处置的污泥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处置费用。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西青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对青凝侯填埋场内及场外倾倒淤泥进行合规处置。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开展青凝侯填埋场内淤泥问题整改。研究论证青凝侯填埋场内淤泥处置工艺路径,淤泥处置全面纳入行业监管,2021年8月底前依法合规完成处置任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

(二)开展青凝侯填埋场外倾倒淤泥问题整改。2021年6月底前完成卢北口村及绿洲苗圃淤泥问题处置。对青凝侯填埋场污泥违规处置问题开展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违规倾倒污泥问题,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处置整改任务。(责任单位:西青区委、区政府)

二十九、海天时环保科技公司2017年至2018年违规接收10万吨生活、工业污泥,擅自堆存在150亩农田上,至督察时尚未清理完毕。

市级领导负责人:李树起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静海区等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全面加强城镇污泥处置监管,杜绝污泥随意倾倒,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7%以上。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2021年3月底前,对海天时环保科技公司堆存污泥进行检测、核定堆存泥量,依据检测结果完成堆存污泥清整工作;对违法占地问题开展调查,如涉嫌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静海区委、区政府)

(二)加强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监管。2021年年底前,市水务局组织各相关区修订完善污泥管理登记台账,严格要求污水厂及污泥处置单位按照登记台账处置城镇污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污泥处置企业进行评估。各相关区督促企业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市水务局组织开展城镇污泥处置检查,提高污泥处置规范化管理水平;组织各相关区建立完善城镇污泥处置月调度机制,核实污泥处置量并定期通报;组织各相关区采取公布监督电话、污泥处置企业设置公示牌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四)加强项目监管和执法检查。市水务局组织相关区强化城镇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监管,建立园林绿化、土地改良去向污泥处置量上限预警机制,以土地利用消纳量决定处置量;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各类污泥处置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三十、垃圾污染已经成为影响群众获得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共接到群众有关垃圾污染问题的投诉847起,占投诉总量的29%。天津市一些部门和地方对此重视不够,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不到位。静海区双塘镇杨家园村东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约7000立方米垃圾,仅用浮土进行简单覆盖。北辰区在整治青光镇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时,既未妥善处理堆放垃圾,也未对堆场实施防渗处置,直接覆盖泥土栽种植物,污染问题未得到解决。西堤头镇约2公顷高标准基本农田非法用于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单位,静海区、北辰区等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深入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位。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立行立改。2020年年底前已完成北辰区西堤头镇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完成场地污染状况调查,研究制定生活垃圾清运处置方案,并进行集中清理,恢复坑塘原状。将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对西堤头镇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进行设计变更。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周边土壤进行鉴定评估。加强对该点位的巡查管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北辰区委、区政府)

(二)2021年7月底前,完成静海区双塘镇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制定专项清运方案并及时清运处理。清运完毕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场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开展综合施治。(责任单位:静海区委、区政府)

(三)2021年年底前完成北辰区青光镇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对点位土壤及浅层地下水进行监测评估,开展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查,制定风险管控方案。采取设置围挡、设立警示公告牌、开展日常巡查管护、定期实施环境监测等临时性管控措施。制定专项清运方案,开展垃圾集中清运处理。按照示范镇建设规划,进行人工湖建设。(责任单位:北辰区委、区政府)

(四)2021年年底前,市城市管理委会同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相关区,以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等范围为重点,全面排查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相关区区委、区政府)

三十一、近年来,天津市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不断优化空间发展格局,但港城、产城矛盾仍然突出,由此带来的结构性、布局性污染问题依然未得到有效解决。绿色港口建设还有差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港时强调,要努力打造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长期以来,天津港集疏运以公路运输为主,铁路运输占比较低,疏港交通与城市交通互扰、集疏运结构失衡、专用通道缺乏、港口功能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长期存在,部分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严重,港城矛盾日益凸显。《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绿色港口指标体系》中,缺乏环境质量、船舶污染防治、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海事局,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天津港集团

整改目标:坚持绿色发展引领,优化港口集疏运结构和天津港功能布局,开展天津港集疏运专用货运通道前期工作,增强集疏港通道能力,加快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优化港口功能布局。加快推进天津港总体规划修编和滨海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2021年年底前完成报审稿,从规划层面进一步明确港区功能定位、优化港城空间布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天津港集团)

(二)优化调整绿色港口指标体系。开展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绿色港口指标体系修订工作,增加环境质量、船舶污染防治、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指标内容,2021年7月底前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海事局,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天津港集团)

(三)优化集疏运结构。加快推动天津港南疆铁路扩容工程前期工作,2021年年底前开工建设。充分利用内陆物流网络资源,2021年天津港集团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同比增长12%。协调交通运输部将滨海新区绕城高速调整为国家高速公路,2021年9月底前完成交通标志调整工作,引导过境交通分流;开展天津港集疏运专用货运通道前期工作,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前期工作,2022年开工建设。2021年7月1日起,在天津港全部社会道路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通行限制,对违反限制规定行使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从严处罚。优化调整高速公路通行费差异化优惠政策,引导更多的国Ⅵ排放标准和新能源车辆选择高速公路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天津港集团)

(四)开展道路交通噪声整治。开展滨海新区核心区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专项整治,滨海新区组织2021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滨海新区交通运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实施方案,2021年年底前实施滨海湖小区邻长深高速公路西侧、贻成水木清华园邻京津高速西侧路段声屏障加装改造。(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二、天津港涉及原油、成品油、化学品等危化品储运,环境风险等级高,但风险防范设施缺口较大。南疆石化小区共有22家油品储运企业,储存各类油品约650万立方米,但未建设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现场抽查中铁物资天津油品供应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均未建设专门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南疆污水处理厂雨水井内积存大量油污和含油污泥,取样监测显示石油类最高达1090毫克/升,超标严重。

市级领导负责人:连茂君

牵头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

整改目标:加强南疆石化小区油品储运企业事故废水收集能力建设,完善南疆石化小区事故废水收集系统,补齐天津港南疆区域风险防范设施缺口,全面消除南疆污水处理厂雨水管网油污和含油污泥污染。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强化日常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2021年3月底前,滨海新区牵头成立专班,统筹协调整改任务。2021年4月底前,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港航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强化监管方案,加强对油品储运企业日常指导与监管。督促油品储运企业加强设施维护,加大应急物资储备,落实专人负责制度,确保企业内部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健全,充分实现事故液可防可控。(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

(二)开展风险排查整改,完善企业事故废水收集系统。2021年6月底前,对南疆区域油品储运企业开展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排查。按照一级、二级、三级防控体系要求,2021年年底前,未建设专门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的企业完成整改,补齐短板;其他存在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的企业,2022年年底前完成提升改造。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滨海新区、市交通运输委监督整改,确保企业内部事故废水收集系统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

(三)开展南疆区域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建设,补齐风险防范设施缺口短板。在充分科学论证基础上,加快推进天津港南疆区域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建设。在南疆区域事故废水收集系统投入运行前,各油品储运企业实现自身防控体系能够满足在事故状态下的应急需求。2021年年底前,滨海新区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研究制定项目方案。2022年年底前,落实项目选址、调规、土地划拨等有关工作。2023年开工建设,2025年年底前建成。天津港集团作为南疆区域事故液集中收集系统建设项目主体,组织实施该项目;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从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南疆区域事故液集中收集系统建设项目资金。如有需要相关企业出资的,由滨海新区、市交通运输委按相关分工协调落实。(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

(四)加强对南疆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南疆污水处理厂雨水井内积存大量油污和含油污泥的问题立行立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天津港集团)

三十三、天津港集团5个油气码头均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南北疆区域191个原油、成品油储罐中,仅有25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其中28个汽油罐中有22个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的47个泊位岸电设施,截至督察时还有14个没有建设;2020年1月至8月,天津港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仅为37.8%。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天津海事局,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天津港集团

整改目标:对照标准逐步推进油气码头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工作、开展南北疆仓储企业储罐油气回收装置安装,补齐油气回收处理短板。服务靠港船舶做好岸电使用工作,实现具备受电设备的船舶来津靠港岸电使用全覆盖。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推动天津港油气回收装置建设。对天津港集团5个未建设油气回收装置的码头开展前期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逐步实施,2022年年底前完成安装工作。对其中不具备安装条件的码头调整港口经营许可的作业货类和作业方式,不再从事原油、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石油化工品装船。(责任单位:天津港集团)

(二)开展南北疆油气回收排查和治理工作。对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要求,开展专项排查和治理工作。2021年4月底前完成包括22个汽油罐在内的储罐情况排查,建立问题清单。2021年7月底前制定油品仓储企业油气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22年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天津港集团)

(三)推动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在完成国家任务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应装尽装的原则,2021年7月底前对尚未建设码头岸电设施的14个泊位完成岸电设施建设前期论证和可行性分析,2021年年底前根据结论制定整改方案并逐步实施,2022年年底前完成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天津港集团)

(四)实现靠港船舶岸电使用全覆盖。2021年继续采取岸电使用鼓励措施,为来津靠港船舶做好岸电使用服务工作,提高来津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积极性,同时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信息,按照《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未使用岸电的船舶责令改正。(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天津港集团)

三十四、天津市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关注不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盘山既是天津市级自然保护区,又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地位重要,但天津市有关部门和蓟州区统筹发展与保护自觉性不够,旅游开发违法违规问题突出。蓟州区政府印发的《促进旅游业发展两年行动计划(2019—2020年)》等,在盘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规划多个旅游项目,违反保护区管理要求。盘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总体规划编制严重滞后,导致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无据可依,长期处于无序状态。蓟州区在总体规划批准前即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大量项目,部分项目甚至侵占自然保护区核心区。2017年以来,盘福居、闻翠萍等农家乐还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肆改扩建民房,占地面积约1.6万平方米,给区域生态环境带来明显不利影响。蓟州区还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了9个房地产项目,其中部分项目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复前突击获批。另外,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0年到期,但直到2017年11月新的总体规划才编制完成,截至督察时尚未获批,也未完成功能区划分,导致保护区内违规问题易发、多发。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蓟州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提高保护自觉性,及时编制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规划,完成中上元古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方案编制,严格落实规划要求。完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盘福居、闻翠萍等违法点位处置。严查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立行立改。终止实施蓟州区印发的《促进旅游业发展两年行动计划(2019—2020年)》,加强管理和保护,对行动计划中涉及盘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旅游项目终止实施。严格落实《盘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要求。(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区委、区政府)

(二)对盘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坚决整改。拆除盘福居农家乐、闻翠萍农家乐违规建筑并恢复公共生态空间。同时,加大巡查管控力度,确保违法违规扩建零新增。(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区委、区政府)

(三)对盘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再次摸排,对存在突击审批的项目提出处置意见,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完善盘山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生态资源保护宣传和监管力度,利用卫星遥感图、无人机、人员巡护等措施,建立立体化巡护体系。(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区委、区政府)

(四)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完成整合优化后的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方案编制,明确功能分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五、天津市北大港湿地是天津市面积最大的湿地自然保护区,也是东亚鸟类迁徙通道上的重要驿站,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在未取得保护区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烟羽脱白工程的部分附属设施建设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并长期将电厂冷却水直接排入实验区的独流减河河段,导致该河段水温上升4.7℃,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保护区实验区还违规建设砂石料堆场,侵占保护区面积约4500平方米。

市级领导负责人:孙文魁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积极推动北大港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完成砂石料堆场生态环境修复,拆除排水口,完成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附属设施生态影响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完成处置。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完成违规砂石料堆场处置。立行立改,2020年已完成砂石料场清理和地块生态修复工作。(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二)2021年年底前滨海新区督促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拆除排水口,消除冷却水排出系统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再向保护区内排水。(责任单位: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三)2021年8月底前完成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附属设施生态影响评估,全面评估设施对生物多样性影响,根据生态影响评估情况于2021年年底前组织制定处置方案,2022年年底前完成处置。(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

三十六、天津市工业污染场地数量较大,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需求面临较大压力。

市级领导负责人:周德睿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委、区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落实地块修复过程异味防控措施,消除异味扰民问题。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腾退土地环境风险管控。逐步摸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每年更新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规范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委、区政府)

(二)强化开发和使用时序。在规划编制阶段,根据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块在未达到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前,不予办理供地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居民。(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委、区政府)

(三)落实场地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管。规范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管控要求,加强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环节审查工作,严格落实恶臭监测和不利气象条件下减排等异味防控措施,减少土壤修复施工带来的二次污染,消除异味扰民问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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