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苏某地一洪泽湖入湖河流国控监测水站受到人为干扰。
多年来,这个断面常年稳定达标,且许多人都知道水站附近安装有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探头。按常理,应该不存在人为干扰的动机和“胆量”,但干扰的事实偏偏就实实在在地发生了。
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和深入调查发现,原来竟是一起耐人寻味的“无知者无畏”和“好心帮倒忙”事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由于流域地区普降暴雨,从上游冲下的大量水草、泡沫、树枝、秸秆等垃圾,汇至国考监测站取水口一带,监测断面所在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孙某,安排保洁员包某带人对河面杂物进行清理。
清理完毕后,包某肉眼判定河水水质较差,遂打电话将水质情况报告给村支书孙某。
孙某联想到螃蟹养殖户常用过碳酸钠(颗粒状,无毒、无臭,溶于水后可增加水中溶解氧)净化水质的做法,便安排人员购买5包过碳酸钠交给包某,让其带人到国考取水口上游抛撒。
之后,包某带人三次到取水口上游进行抛撒。抛撒时,并未对监控探头采取遮挡等措施,抛撒过程全程被拍摄下来。
这个断面常年稳定达标,这次虽然受暴雨影响水体感观不如往常,但水质仍是达标的。
在这种情况下,丝毫没有人为干扰、使水质监测数据达标的“需要”,而且竟然“大胆”到在摄像头监控之下“肆无忌惮”地实施干扰行为,这实在不合常理。
随着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发现这起不合常理的干扰事件竟有着符合“常情”的动机。
实行河长制、断面长制以来,每条河流、每个监测点位都有了明确的负责人,担任该国控监测点断面长的是一位县领导。
前不久,该监测断面所在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调整由孙某接任。
孙某上任前,镇领导找其谈话时要求,要把水质搞好,给县领导增光,不能添麻烦。遭遇暴雨突然来袭,在不了解国控监测断面管控要求的情况下,孙某“自我加压”,安排保洁员包某在监控断面附近抛撒过碳酸钠,以改善水质。
在整个过程中,村支部书记孙某和保洁员包某没有感觉有什么不妥,也没有对监控探头采取遮挡措施,事前事后也未向镇领导报告,自以为是为保护环境做实事、负责任。
因此,整个过程都是在镇领导和担任断面长的县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本着对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零容忍和严查重处的精神,事情查明后,对相关人员均作了严肃处理:
安排实施干扰行动的村支书孙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该监测断面所在镇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镇长李某诫勉谈话,并处罚款;
镇政府被全县通报批评;
直接实施干扰行为的包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训诫,并处罚款;
该监测断面所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刘某被全县通报批评。
同时,按照规定,凡发生人为干扰的监测断面,当月环境质量一律认定为不合格。
如此一来,原本常年稳定达标的该监测断面年度评价不升反降。
综观这起“非典型性”人为干扰事件的整个过程,可以发现这完全是一起“无知者无畏”和“好心帮倒忙”的事件。
直接原因在于,有关人员对环境监测的严肃性不了解,对国家关于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的要求不了解,对实施干扰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不了解,出于为领导增光的“好心”,办了给领导抹黑的错事。
间接原因在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国家有关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政策规定宣传不够,对镇村有关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不够。
根本原因还在于,在一些地方“河长制”“断面长制”“点位长制”这些原本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卓有成效的创新措施,“好经”被念歪了,由好的形式演变成了形式主义,一些领导对河长、断面长、点位长只是挂个名,只挂帅不出征,对相关职责不清不楚、对相关工作不闻不问,更有一些领导干部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是“××长”,生态环境保护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从现实情况看,干扰环境监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干扰的动因千奇百怪。
要杜绝干扰生态环境监测的行为,仅仅强调“零容忍”和“严查”“重处”还不够,还应对各地干扰环境监测的情况做更全面、深入、详细的调查,实事求是地分析干扰的动因,制定更加接地气、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并下足宣传、教育、培训的功夫,让全社会尤其是相关人员明白有关规定,明白人为干扰环境监测的后果,从而让有关人员对干扰环境监测不想为、不敢为、不愿为。
原标题:案例解读丨为何要人为干扰已达标监测断面数据?